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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政府不能堅守勞動基準,何來勞資平衡?

文 /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政策彎成迴紋針,勞權就要被林全政府出賣了!

原來『七休一』就是奢望,週休二日更是夢想?林全院長,你敢不敢明講?

民國73年07月30日,勞動基準法公布明訂7休1。

民國75年05月17日,內政部函釋『每七日為一週期、例假可以挪移』,7休1變成「14休2」。

民國105年6月29日,勞動部因為被勞團狠批違法函釋在先,何來週休二日,廢除函釋。

民國105年7月30日,行政院宣佈,『延後實施』強制7休1,要另訂『裁量基準』。

民國105年8月:行政院、勞動部分批找勞資雙方開會,希望大家同意再再開後門….

每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如此卑微的基本人權,可不是勞工獅子大開口,行政院都還要再凹?

8月1日,媒體工作者已經到行政院門口抗議七休一延後實施,行政院今(19)下午2時30分,找勞資雙方來『圓桌會議』,目的就是要為勞動部準備10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105令釋(裁量基準)鋪路!105新版跟75舊版,不過是『換湯不換藥』!我們今天勞方與會代表在此嚴正聲明:法律沒得圓,基準不能退!

『裁量基準』?不要再「烏龍轉桌」,欺騙社會!

勞動部不斷欺騙大家,政策沒有轉彎,只是要定『裁量基準』,因為『每七天休一天』≠『每間隔六天休息一天』。好,姑且不論法學緒論「期日與期間」章節很清楚「七日」是「期間」,也就是勞基法第36條應解釋為『任意連續的七日中應有一日休息』,沒有其他的解釋方法。就算大家都沒讀過法學緒論,勞動部就主動解釋公告啊,『七天休一天=每間隔六天就休息一天』。勞動部也解釋過『一日=連續24小時』。把法律講清楚,這很困難嗎?

要談法律就來談。勞基法第36條是『例假』的『構成要件』,沒得裁量。

勞動部只能制訂違反36條後的『裁罰基準』,也就是違反法律的『法律效果』(意即針對勞基法第79條罰則的部分,制訂裁罰基準)。

要調整勞工例假,勞基法第30條之1﹑第40條、第84條之1均有明文,在遵循法定程序下,可不受第36條限制;實務上願意守法的企業早就在做,若在原定例假有使勞工加班的需求時,事先安排在該日前、後各1日例假休息,即可不虞違法,也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息。

捨法律正途不走,一再說要針對36條訂裁量基準,用令釋逾越法律,讓連續工作12天合法?!政府連最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做不到,還談什麼保障勞工?

法律條文沒問題,是業者不願意增加成本跟人力問題!

以台北市公車運輸業為例,民進黨籍議員周柏雅早已踢爆,業者是雙頭賺,政府是冤大頭、勞工被犧牲!

公車業者說,『票價』是被交通局、市議會管控(現行票價每段15元),經營成本都要自行吸收。但業者怎麼不說,市政府有公車『運價』計算公式(現行運價每段18.5元),按公式,市府給的人力配置是每車1.62人,但實際業者每車只有1.26人?『運價-票價』的差額,市府每年要業者補貼3.5元*總運輸人次=12億!業者左手拿差額補貼、右手還壓低人力,兩頭賺?這樣還談人力不足、調度困難?

另以高鐵為例,今年初高鐵工會因為員工假日被凹、又不發加班費,一度要實施春節集體休假,在資方承諾補充人力及加班費以後,現在國定假日與七休一都可以做得到。守法,沒有那麼難!

再以媒體業為例,突發事件有勞基法40條可以運用。國外或偏遠地區採訪,是預定行程,本來就應該排足人力+同業支援+通訊社供槁+留稿處理。現在的媒體生態(拼即時、搶點閱率/收視率)才是根本問題,拿萬分之一機會、只有少數人的出國、連假就要把法律打破?業者就是不想守法,哪來那麼多理由!

勞基法是全體勞工適用,一旦開後門,就是例假制度全面崩壞!

今天有3個行業跟行政院說執行困難,明天就會有300個行業跟行政院說執行困難!拿萬分之一的出國採訪特例,要來修改勞動基準法、制訂違法裁量基準。一旦令釋一出,是全行業全勞工適用,這不正是坐實『特例當通案,違法變合法』?

蔡英文總統7/28跟資方喊話,『勞動條件改善是趨勢 Cost Down已到極限要轉型』!這難道又只是總統的漂亮話?最近這一連串的勞動問題,政府應該要學到一個教訓,那就是面對不斷追求Cost Down的雇主,政府府必須明確地表明立場:法律不是參考用的、法律不是道德勸說。政府政策要落實執行、勞動法規必須是堅實的「支點」,沒有這個「支點」,再怎樣積極溝通,也不可能找到勞資之間的「平衡點」!勞基法36條『七休一』,沒得裁量、不能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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