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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境外性騷淪孤兒?空服工會提釋憲!
6 3 月 @ 9:30 上午 - 10:0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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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時間:115年3月6日上午9點30分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樓101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發言人(依發言順序):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許嘉倫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張書元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黃傳馨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地方政府有權對性騷擾加害人開罰罰鍰,可達到一定程度嚇阻和懲戒的效果,但如果台灣人在國外被其他台灣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則會以管轄權受限而不開罰加害人,導致國人出差或旅遊到國外時,包含空服員等經常派駐國外的勞工或是一般旅行團,都沒辦法得到足夠的性騷擾防治和保障,讓有心人士得以藉這個「國界漏洞」為所欲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多次收到會員在國外被機師性騷擾的案例,儘管調查後確定有性騷擾事實發生,但因為發生的外國,從地方到中央,桃園市政府和衛生福利部均以「發生在國外,沒有管轄權」為由,而不予開罰,本會協助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4號案(下稱本案)判決更以是否開罰為政府權力,受害人沒有權利提告要求政府開罰,而駁回本會會員上訴,本案判決不僅讓性騷擾防治出現「國界漏洞」,更嚴重限縮被害人的「訴訟權」,讓正義難以伸張,是以本會決定協助受害人申請釋憲,期望能保障空服員的權益,更讓需要派駐海外的勞工、國外旅遊的台灣人們,面對性騷擾時能有更堅強的防線。
一、強化性騷擾防治,行政裁罰權不應因國界而棄守
本案兩名空服員於荷蘭外站遭機師言語性騷擾,經調查成立,確定性騷擾事實,但桃園市政府、衛生福利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均認定行為地與結果地在國外,依《行政罰法》第6條我國無行政裁罰權。本會質疑,空服員是依公司派遣出國執行勤務,國家竟以「人在國外」為由拒絕以行政手段介入,等同宣告外派國外勞工的人格權在國外不受法律保障,嚴重侵害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與第22條的人格權。
二、法律不能淪為偏袒加害人、弱化受害人的工具
本案更具爭議之處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被害人對於政府是否裁罰行為人,並無「公法的請求權」,故無權利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要求政府開罰。本會嚴正指出:此見解剝奪了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如果政府違法不作為或誤解法律時,被害人連上訴法院的資格(當事人適格)都被剝奪,法律如何作為被害人的依靠?更遑論,現實中,如果加害人被政府開罰,仍有權利上訴不服行政處分,只有被害人不能上訴的法律,無異成為偏袒加害人、弱化受害人的工具,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也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精神。
三、團結境外性騷擾受害者,工會聲請釋憲、補強法律漏洞
本會將協助會員聲請釋憲,主張性騷擾防治法應具備境外效力,不管是派駐海外的勞工或是一般旅行團,台灣人在境外被其他台灣人性騷擾時,政府應有裁罰的權力。同時,也應確認被害人對行政處分的請求權,賦予被害人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的權利,讓被害人具備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資格,不能剝奪被害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性騷擾防治的「國界漏洞」,對所有境外性騷擾的受害者,都是嚴重的二度傷害,不只空服員,各行各業派駐海外的勞工或是休假期間到國外旅遊,都可能被性騷擾,本會呼籲所有國外被其他台灣人性騷擾,因「人在國外」而被政府拒絕受理或拒絕裁罰的受害者,和本會聯絡。本會將團結境外性騷擾受害者、集眾人之力,讓大法官面對這個法律漏洞。性騷擾防治不應有國界,有效救濟更不應有門檻!我們將透過憲法訴訟,奪回勞工和受害者應有的人格尊嚴與訴訟權利,不信公義喚不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