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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結假再利用 嚴懲濫倒廢棄物

文/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時代力量不分區立法委員陳椒華上任以來,不斷追查廢棄物不當棄置案,9月15日特結合看守台灣協會、台南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及彰化環保聯盟等環團,召開「廢棄物清理法」修法記者會暨公聽會,邀集環保署、工業局、營建署、法務部及司法院等部門,針對修正條文進行討論,希望補起廢清法和再利用管理的漏洞。

陳椒華表示,環保署去年11月初表示正在檢討《廢清法》,會將立委相關提案納入考量,於年底前提出完整的修正草案,但迄今超過十個月,仍未見環保署預告廢清法修法版本,陳椒華沉痛指出,旗山爐碴、學甲爐碴已填埋多年,仍在原地危害環境,強調廢清法修法不能一拖再拖,縱放不法業者污染土地、獲取不當利益。

五大方向、十大重點修廢清法

陳椒華強調,第四會期綜合環團意見首推廢清法修正草案五大方向、十大重點,包括擴大打擊假再利用、強化非法場址清理機制、矯正寬鬆許可審查制度、擴大刑責懲處範圍及改革審查制度五大方向,以及擴大廢棄物判定依據、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調查權、明訂再生品品質要符合國家標準等規範、大幅調高罰則、增修假扣押假處分及提前啟動債權保全機制等、延長債權求償時效、限縮再利用業者單一管道取得處理許可證、處理許可審查回歸環保署、跨部會聯席審查取代環保單位近親審查、加入公民參與機制等十大重點,希望可以達到制止重大環保犯罪之目的。

陳椒華指出,從台南後壁及學甲爐碴案、屏東枋寮鍇霖案、台南安南與彰化芳苑底渣案等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的違法填埋事件,屢屢發現因環保單位未認定再利用標準,而未將不符合再利用的不合格產品認定為廢棄物,以致於污染行為人可獲致不起訴或輕判的護身符,且遲遲未能裁罰。環保單位應要求清除及追討不法利得,也凸顯出「廢棄物清理法」現行條文所涵蓋之犯罪行為樣態狹隘,致檢調單位無法將惡性重大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回填或假藉再利用之行為人繩之以法,致其食髓知味,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頻傳。 故希望透過修法提出執法問題及修廢清法之必要。

修補廢清法漏洞 阻黑暗政商壓力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廢清法從上個世紀1974年制定以來,一直跟隨著時代腳步修修補補,然而為貪圖不當利得的廢棄物非法清理或棄置案件仍屢見不鮮,可見法制架構仍有許多漏洞,而且不只污染行為人鑽漏洞,在黑暗政商壓力下的環保單位也可能屈服或同流,而協助鑽漏洞,比如台南後壁玉米田爐碴案,明明表層土壤已受污染,中央與地方的環保官員卻說其不是原生土壤是廢棄物,而底層原生土壤沒受污染,所以其非法再利用行為沒有致環境污染,而為污染行為人開脫廢清法第46條刑責。

謝和霖強調,廢清法因此必須大修,條文要更明確,並吸取過去案例、經驗,擴大廢清法46條刑責打擊範圍,儘量涵蓋各種惡性重大行為樣態,讓環檢警能夠有效將違法者刑之以法。另外,嚴謹度與透明度不足的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審查制度,過去十年來讓許多品質低劣、有毒有害的假資源化產品(如污泥、玻纖樹酯粉)四處橫流,危害環境甚劇,更應重新檢討,透過公民參與及跨部會聯席審查機制,取代以環工學者與環保官員為主的近親審查制度,打破容易閉門造車、考慮不周,且容易屈服或受賄的弊病。感謝時代力量能夠為民間團體提出這部修法草案,希望環保署、經濟部及其他立法委員,能夠支持修法通過。

焚化底渣應列事業廢棄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環保署對一般與事業的廢棄物的清理有雙套標準。依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大型焚化廠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事實上在彰化及全國各地普遍現象,因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的收費低廉,因此事業廢棄物業者就喜歡拿來在這裡燒賺差價,以高雄環保局「高雄市焚化廠焚化成效分析」報告,焚化爐處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106年佔30.2%,107年42.2%,108年佔38.46%,在這三年都超過3成以上是燒一般事業廢棄物,但按廢棄物清理法,這種焚化產生的底渣,就算非法堆置在農地上,農地重金屬超標,都不是以一般事業廢棄物認定,而是用法規較為寬鬆的一般廢棄物來認定;可是一般事業廢棄物若經焚化就會以較嚴格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來認定。

同樣都是一般事業廢棄物,但放在不同屬性的焚化爐,認定結果卻不一樣,這種雙標若不處理,後續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非常嚴重。以彰化芳苑養菇場、鴨舍、畜牧場在農地上填埋焚化底渣粒料,被歸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底渣,實際上是有混燒一般事業廢棄物,不法填到農地,政府說這是一般廢棄物,所以對農地無害,但真的無害嗎?政府故意不提底渣含三、四成的事業廢棄物,因此這些底渣更應用嚴謹的預警原則,強烈要求有燒事業廢棄物的一般焚化爐,就應將底渣歸列為事業廢棄物。

施月英強調,環保署不只將底渣放寬認定為一般廢棄物,連裁罰都放寬到不痛不癢的地步!長期違法的再利用處理業者,以彰濱的榮寶公司為例,平均一年約四次違反環保法規,尤其是違反廢清法第31、36條,屢次違規包括不法堆置、以多報少、質量不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等,事關重大,但大多數卻只罰六千元,顯見裁罰金額與裁罰準則,和民眾觀感有很大落差,同樣對於長期的違反環保法規的累犯,應修法直接廢止執照,避免危害汙染環境。

違法濫倒者   應假扣押防脫產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指出,廢清法對不法之徒濫倒廢棄物以致影響環境安全者,應立即假扣押其財產,不該拖延讓不法之徒有脫產空間。其次,環保單位應儘速要求清除及追討不法利得,否則如中庄調整池旁國有地案例,侵佔國有地、盜賣國土、回填廢棄物土方,而其不法利得已達上億元,但僅罰六千元,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加上清除回填的廢棄物,反而需國產署花費公帑清除,實在沒道理,清除應該由環保單位監督負責,這是廢清法無交代清楚的。

再利用管理查核不完善需補破網

台南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從近年追查廢棄物的案件可看到中南部常發生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進入到農田、魚塭,很大的問題在於再利用之管理及查核不完善,且相關裁罰過輕,使不肖業者為賺取利益,不惜污染國土環境。

這次廢清法修法,支持陳椒華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因確實是針對現況補破網的修正,例如第2條之1擴大廢棄物判定依據,枋寮鍇霖案所謂的資源化產品就可因貯存及再利用有汙染環境之虞,而能直接判定為廢棄物,另外第41條及第39條的修正,也讓環保署廢管處能夠透過處理許可更有效的管理,同時還有公民參與及相關部會聯席審查,能減少再次發生許可過於寬鬆的狀況。

現今汙染行為人常常獲利遠大於罰款,而且還有脫產的疑慮,變成污染環境對人民造成傷害,卻還要再花高於獲利的人民公帑來清理,同時導致清理進度緩慢,對環境造成更多污染,因此大幅調高罰款並增修假扣押、假處分等機制勢在必行,強烈建議環保署此次修法應參照這些方向,否則環境保護將淪為空談。

陳椒華版廢清法修法十大重點:
1.擴大廢棄物判定依據,對於貯存或利用情形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或使用於禁限區位或品質不符相關標準或規範之再生品或其衍生產品,得直接認定為廢棄物。(第2條之1)
2.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調查權(第9條及第39條之1)
3.明訂再生品(含再利用產品與資源化產品)要符合國家標準或使用規範,若無國家標準或使用規範者,也應於相關許可文件中訂定其品質標準及使用規範。(第41條之1)
4.擴大刑責懲處範圍,打擊假再利用與假資源化產品(第46條)
5.大幅調高違規清除、處理、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行政罰款上限,使犯罪行為之不當利得與罰鍰相當,以符合比例原則。(第52條和第53條)
6.增修假扣押、假處分、提前啟動債權保全機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延長債權求償時效等規定,俾利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之實務管理。(第71條)
7.明確定義何謂再利用,讓專為廢棄物再利用設廠進行再生處理的業者,必須依41條取得處理許可證,而不能從39條再利用許可與41條處理許可中二擇一。(第2條之2及第39條)
8.處理許可審查回歸環保署(第41條)
9.再利用許可與處理許可審查須有公民參與,並由相關部會聯席審查,避免閉門造車及草率審查(第39條及第41條)
10.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須符合三前提,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由環保署審查後統一公告,解決公告再利用多頭馬車、權責分散現象。(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