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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西門同志酒吧搜索爭議不應止步於道歉:伴盟要求北市府啓動獨立調查並建立改善機制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蔣萬安市長昨天已針對萬華分局搜索同志酒吧事件,向受到影響的人表達歉意;台北市警察局也公布懲處結果,包括4名員警、現場帶隊主管及萬華分局長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

事件外觀上看似得到迅速處理,實則,北市府對於此事的處理方式恰恰是伴盟日前聲明所擔心的方向:把一場涉及大規模搜索、限制人身自由與歧視性執法的重大爭議,縮減成少數員警「言詞不當」的個案;懲處相關人員之後,再回到「加強教育訓練、強化警紀宣導」的處理模式。

我們肯定市長至少願意道歉,但這起事件至今仍有許多重要問題尚未釐清,同時也暴露出現行「妨害風化」與保護「善良風俗」相關法規,在實際執法上可能產生的問題。伴盟認為,市府仍應完整回應以下爭議:

  • 有搜索票,不代表所有執法手段都當然合法
  • 裸體本身不等於違法
  • 場所收費,不當然成立《刑法》第231條
  • 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這些法律如何被使用

一、有搜索票,不代表所有執法手段都當然合法

昨日蔣市長與警方再三強調,本案經法院核發搜索票,警方係依法執行搜索。但我們必須提醒:取得搜索票,只代表法院授權警方在搜索票所載範圍內進行搜索,不代表搜索現場所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都因此當然合法。

搜索票不是拘票,更不是警方得以任意控制現場所有民眾之人身自由的空白授權。司法院釋字第384號早已指出,國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

警方固然有依法偵查犯罪的職權,但任何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措施,以及犯罪或違法行為的認定,都仍須有具體法律依據,且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據悉,搜索票是依據刑法妨害風化章條文開出來的,但把現場51位顧客帶回警局,卻是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名義,但這個帶回警局的做法,是否符合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要件顯大有疑問,有濫權執法之虞,北市必須出面釐清。

不能因為場所是一間同志酒吧,或現場出現裸體、BDSM、保險套及性行為,而不遵循應符合的法律原則。

二、裸體本身不等於違法

警方表示,51名顧客因裸露身體而被帶回,是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但該條所處罰的並不是單純「裸體」,而是必須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妨害善良風俗」及「不聽勸阻」等要件。

換言之,不能因為同志酒吧內有人裸身,就直接認定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8號判決也曾指出,「善良風俗」不能只是特定時空下多數人的既有道德觀念,而應依憲法基本價值加以判斷;如果國家只是把多數人接受的風俗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可能造成權力濫用。

這個原則在本案尤其重要。同志裸身跳舞、BDSM表演,或其他不同於主流文化的身體與情慾表達,不能只因為執法人員不熟悉、不認同,就直接被認定為「妨害善良風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現場錄音顯示,有民眾希望把衣服穿回去,員警卻以「剛剛是脫的」為由要求維持原狀。如果警方認為裸體涉及違反社維法,依法首先應做的是勸阻,而不是阻止當事人穿回衣服。這也使警方後續以「裸體」為由將民眾帶回缺乏正當性,且因此更有必要由外部調查機制完整釐清全貌。

三、場所收費,不當然成立《刑法》第231條

警方最後將店家負責人依《刑法》第231條妨害風化罪移送。

第231條所處罰的,是行為人意圖使他人與第三人性交或猥褻,而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所處罰的不是「有營業收入」本身,而是以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性交或猥褻的方式營利。

因此,酒吧收取入場費、會員費、酒水費或其他一般營業收入,並不當然成立第231條。即使場所內有人發生合意性行為,警方仍須具體證明經營者具有藉由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猥褻而營利的犯意與行為。不能僅以「場所收費」加上「現場有人發生性行為」,取代刑法構成要件的證明。

四、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這些法律如何被使用

本次台北市警方搜索 Commander D,以及 2025 年 10 月台中市警方搜索 Body Fresh 生活會館的事件,都再次凸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刑法》中的「妨害風化」、「猥褻」,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放蕩」、「善良風俗」,都涉及高度不確定、且容易受到主流性道德觀支配的概念。

當這些概念由執法人員具體適用時,同志、BDSM實踐者、性工作者及其他非主流情慾文化,是否更容易因為與主流生活經驗不同,而被視為「有問題」、「不正常」,甚至直接被認定為「違法」?

這也是我們必須正視的執法寒蟬效應。

如果只要警方懷疑同志酒吧內可能出現「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的行為,就可以反覆臨檢,甚至進一步發動搜索,即使最後並未成立犯罪或裁罰,高強度的警察介入本身仍可能對經營者與社群造成壓力與恐懼,逐漸壓縮同志及其他非主流情慾文化可以安全存在的空間。

蔣萬安市長今天再次強調,台北市是一座「多元、包容、友善」的城市。但如果市府面對這起事件,仍只將問題限縮為個別員警的失言與懲處,而不願正視搜索程序是否正當,以及恐同與偏見如何堂而皇之藉由現行刑法與社維法規定成為壓迫工具,那麼這樣的宣稱,與實際治理就是背道而馳。

因此,伴盟要求:

一、台北市政府應啟動有外部法律、人權、性別平等專家及社群代表參與的獨立調查,完整釐清本案從搜索票聲請、搜索執行、現場人身控制,到51人被帶回警局的全部過程。

二、台北市政府應建立市府層級、公正且可信賴的反歧視申訴調查機制,讓涉及公權力歧視的案件,不再只由原機關自行調查。

三、中央政府與立法院應重新檢視《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妨害風化」、「猥褻」、「放蕩」及「善良風俗」等規範,是否因概念過於寬泛,導致執行上易受主流性道德與偏見影響、滋生選擇性執法與侵害人權之風險而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