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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十四個民間團體邀請縣市首長候選人簽署政見承諾書,在地推進性別平等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等14個民團

地方政府是人民最直接接觸的公共權力。當災難或危機來臨,地方政府避難所設置、物資整備規劃與復原重建計劃擬定,是否關注不同民眾的意見與需求;首長組成的施政決策團隊組成單一還是廣納多元背景人才;地方政府如何規劃落實校園內性別平等教育並接受公眾檢視,直接影響各地性別平等的推進、地方民主的實踐、每一位居民的安全、尊嚴與基本權利。

我國自2007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後簡稱CEDAW),並於2011年制定施行法,其後陸續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簡稱CRPD)、《兒童權利公約》(後簡稱CRC)國內法化。這代表性別平等與人權保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可有可無的施政選項。然而,公約能否真正落實,觸及每一位民眾,地方施政佔有關鍵地位。值此年底地方選舉之際,長期關注、推動性別平等與人權議題的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以下三項訴求,邀請各縣市首長候選人公開承諾。

承諾一  建立具有性別觀點的地方社會韌性

若當選地方首長,為落實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工作之在地執行具備性別敏感度、得以回應多元交織需求、保障全民基本權利,承諾於地方政府內成立專責委員會,邀請婦女團體、多元性別團體、障礙團體、移民移工團體等民間代表,制定、審議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性別主流化計畫,督促相關機關之規劃與執行符合CEDAW、CRPD、CRC等各項人權公約之規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40%。同時,成立專責工作小組擔任秘書處,落實委員會之決議。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性別主流化計畫應進行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影響評估,並公開上網,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 災害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過程中性別暴力的防治具體規劃。
  • 災害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過程中,針對多元弱勢族群之權利保障與需求之盤點,並擬定落實權利保障及回應需求之策略,例如但不限於避難收容所設置的性別友善、隱私保障;救災物資回應多元族群需求;完善收容安置相關人員的性別敏感度培訓與權利保障機制等。

承諾二  落實地方小內閣性別均等、決策多元

若當選地方首長,承諾提升地方政府小內閣的多元代表性,女性佔副首長、秘書長與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達到40%以上。

承諾三  性平教育委員會兼顧政府資訊公開、個案隱私保護

若當選地方首長,承諾保障公眾檢視與監督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決策過程及執行成效之權利,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歷年、歷屆之設置要點、委員名單、會議議程與決議、會議發言紀錄、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及執行成果,完整上網公開,並定期公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若須處理個案審議,為保障當事人隱私,應針對會議程序及紀錄公開原則訂定明文規範並上網公告,向公眾說明不公開的範圍與理由。

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應納入多元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

災害與戰爭風險衝擊每個人,但影響卻因性別、障礙、年齡、族群與移民身分而有所不同。隨著極端氣候與大型災害日益頻繁、地緣政治風險升高,地方政府是否在災害與戰爭的應變與準備中,擔負起責任,組織集體力量,保障民眾權利與生命財產安全,是日益受到關注的公共議題。

聯合國「婦女、和平與安全」(WPS)議程強調,女性應有意義地參與防災與安全政策的形成,並應納入不同處境群體的觀點。然而,檢視我國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治理體系,我們觀察到四項問題。

第一是封閉性。體系並非完全不對民間開放,但開放的位置多半是諮詢而非決策、個人而非團體、執行末端而非政策形成。民間團體難以用組織身分實質參與會報決策、計畫擬定與演習規劃,多元觀點也就難以反映在政策中。第二是單向性。緊急應變需要清楚的指揮鏈,這有其必要;但在指揮鏈之外,體系缺乏讓受影響者,尤其是女性與弱勢群體,在平時政策設計階段表達需求的制度化管道。第三是缺乏包容性。民防法第5條原將「性別」列為遴選編組的考量之一,103年修法時為配合CEDAW而刪除。這符合形式平等,但民防體系的性別落差依然存在,各體系的決策機制也都沒有性別比例規範、性別影響評估或性別需求設計等積極措施,未能邁向實質平等。第四是缺乏交織性視角。目前體系中沒有可讓多元交織觀點進入的治理節點,障礙者、移民移工、多元性別者等多元族群的需求難以被看見。

根據《災害防救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民防法》及其子法規範,縣市首長在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治理體系中,於地方層級都擔負關鍵的指揮與決策責任。

因此,我們邀請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承諾,當選後於地方政府成立專責委員會,邀請婦女、多元性別、障礙、移民移工等團體代表參與,制定並審議災害防救、全社會防衛韌性與民防的性別主流化計畫,督促相關機關的規劃與執行符合CEDAW、CRPD、CRC等人權公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40%,並設置專責工作小組擔任秘書處,落實委員會決議。計畫應進行性別統計、性別分析與性別影響評估,並公開上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災害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過程中的性別暴力防治,以及多元弱勢族群的權利保障與需求盤點,例如避難收容所的性別友善與隱私保障、救災物資回應多元需求,以及收容安置人員的性別敏感度培訓。

地方政府小內閣女性首長比例整體增加,但僅兩縣市超過四成

CEDAW第40號一般性建議,針對女性在決策體系中的平等與包容代表性,提出明確的國際標準。第40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女性長期被排除於決策體系之外,本身即構成嚴重的人權侵害,並將「平等與包容的代表性」定義為女性與男性各占50%的均等參與。均等是起點,也是普遍適用的規範。同時,均等不僅是人數,女性也應在決策中享有實質權力,並應納入不同族群、障礙、年齡、移民背景、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等多元背景女性。此標準適用於政治、公共、經濟與數位等各個領域,地方政府的決策團隊自不例外。

回來檢視台灣地方政府小內閣的平等與包容代表性,2026年8月底為止,沒有任何一個縣市政府達到50:50性別均等的標準。小內閣女性比例最高的三個縣市分別為苗栗縣、基隆市與嘉義縣,苗栗縣政府小內閣女性比例42.31%、基隆市政府小內閣女性比例41.67%,皆高於四成,嘉義縣政府39.13%緊追在後。

與2022年12月底本屆縣市首長剛上任時比較,多數縣市(共14個)小內閣女性比例增加,共7個縣市小內閣女性比例倒退,僅花蓮縣22.73%比例未變。

小內閣女性比例增加幅度最多的是原本敬陪末座的宜蘭縣,從4.35%增加至28%,增加幅度達23.65%;再來是台北市政府,從18.18%增加到33.33%,增加幅度為15.15%,目前小內閣女性比例為六都之首;新竹縣政府增幅位居第三,從25%增加至37.04%。

倒退最多的是新竹市政府,從原本小內閣女性比例超過三分之一(34.78%),倒退至24%,降幅高達10.78%。嘉義市政府小內閣女性比例則從27.27%倒退至16.67%,降幅10.6%,也是目前22縣市中女性首長比例最低的。降幅第三高的是澎湖縣,從30%降至25%。

我們邀請各縣市首長候選人,以女性一級首長比例達到40%作為邁向性別均等的階段性目標,並積極提拔不同族群、障礙、年齡、移民背景、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等多元背景女性人才,逐步落實小內閣的平等與多元代表性,朝向50:50的目標邁進。

【表一】地方政府小內閣女性首長比例

地方政府 2026年8月底女性首長比例 2022年12月底女性首長比例 差距
苗栗縣政府 42.31% 34.78% 7.53%
基隆市政府 41.67% 36.36% 5.31%
嘉義縣政府 39.13% 30.43% 8.70%
台東縣政府 37.50% 27.27% 10.23%
新竹縣政府 37.04% 25.00% 12.04%
屏東縣政府 37.04% 30.77% 6.27%
彰化縣政府 35.71% 28.57% 7.14%
南投縣政府 34.78% 26.09% 8.69%
台北市政府 33.33% 18.18% 15.15%
連江縣政府 33.33% 37.50% -4.17%
新北市政府 32.35% 30.30% 2.05%
高雄市政府 30.56% 33.33% -2.77%
台中市政府 28.57% 28.13% 0.44%
台南市政府 28.13% 29.03% -0.91%
宜蘭縣政府 28.00% 4.35% 23.65%
澎湖縣政府 25.00% 30.00% -5.00%
新竹市政府 24.00% 34.78% -10.78%
雲林縣政府 23.08% 24.00% -0.92%
花蓮縣政府 22.73% 22.73% 0.00%
金門縣政府 22.73% 20.00% 2.73%
桃園市政府 20% 17.14% 2.86%
嘉義市政府 16.67% 27.27% -10.60%

計算範圍與方式:
1. 含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不含縣市政府戶政及地政事務所等機關),排除直轄市及縣(市)之議會、代表會、事業、學校、鄉鎮公所、零售市場。
2. 代理照樣計入;兼任之計算以「職位」為母數,而非以「人數」為母數。
3. 由於族群、障礙別、多元性別等身份並無公開資料,且牽涉個人揭露個資之意願,本表格並未呈現多元交織身份之統計,但仍期待地方縣市首長積極提拔多元背景人才,促進地方決策者的平等與多元代表性。

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資訊公開以利政策精進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至關重要。性別平等教育的議題貫穿人生各個階段,關乎每個人的權利與福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面向:在性別規範方面,認識並反思傳統性別規範與角色,解構職業、勞動市場與公共參與中的性別隔離及刻板印象,並了解傳統男性氣概與性別常規對男性身心健康的影響;在身體與健康方面,涵蓋月經教育、女性更年期健康、產科暴力的防治等議題;在人際關係方面,培養對人際、親密與家庭關係中權力動態的敏感度,並在互動中實踐相互尊重,包括性行為的合意;在暴力防治方面,涵蓋性別暴力、數位性別暴力;此外,也需關注上述議題與多元身分交織而生的平等議題,例如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性傾向、國族、族群、身心障礙等。 

性別平等教育的對象不限於在學學生,也涵蓋成人教育與社會教育中的學習者。透過上述知識的傳遞、討論乃至辯論,性別平等教育讓學習者擁有豐富的資源與底氣,能為人生的重大抉擇做出判斷,並成為具備批判思考能力、也能幫助他人的民主社會公民。 

《性別平等教育法》自2004年施行以來,地方政府便擔負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的關鍵角色。第五條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由此可見,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是地方政府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機制,其會議資訊是否公開,攸關外界能否充分了解各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實際情況、努力成果與未來展望。例如:各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關注的議案主題有何差異?這些差異源自在地脈絡的不同、教育資源的落差,還是其他原因?教師負擔過重與教學人力不足是普遍的問題,它們在哪些面向上阻礙了各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第一線工作者在親師溝通,乃至更廣泛的社會溝通上,遭遇哪些困難?地方與中央的政策作為可以在這些面向上提供哪些支援?又有哪些精進策略,需要各界關注與討論? 

各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成果與困境或有異同;無論如何,這些資訊若能完整公開,對於促進公共討論、支持縣市之間相互學習最佳作為(best practice),以及持續精進中央的性別平等教育政策,都具有關鍵的參考價值。 

各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資訊公開,可說是持續精進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的基礎建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然而,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兼具政策審議與個案審議的雙重功能,涉及個案當事人隱私的部分應限制公開,以保護當事人為優先。如何在個案審議的資訊公開與課責,以及當事人的個資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是嚴肅且長遠的制度性課題。縣市首長應確保所屬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會議資訊公開與當事人個資保護上有一致的標準,不因人員流動而任意變動。 

因此,我們邀請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承諾:完整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委員名單、會議紀錄、年度實施計畫及執行成果,並訂定個案審議會議紀錄處理及個案資料保護的明文規範、公開上網。

十四個團體共同邀請候選人承諾,落實性別平等政見

近期我們將會去函各黨中央黨部,請各黨中央黨部轉函,詢問各黨推薦的縣市首長候選人簽署這三項性別政見的意願;同時,我們也會嘗試聯繫無黨籍縣市首長候選人,詢問候選人簽署政見承諾書意願。於十一月投票日前一週,我們將召開記者會公布縣市首長候選人簽署承諾書的結果,作為選民投票的參考資訊。

於此期間,亦歡迎縣市首長候選人,主動聯繫婦女新知基金會表達簽署政見承諾書之意願([email protected])。

共同發起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台灣女人連線
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生育改革行動聯盟
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
彩虹平權大平台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