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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公投法修法應慎重 人權環保團體共同呼籲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投法修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人權團體及環保團體在立院臨時會開議第一天,召開記者會,再次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切莫草率修法,應認真面對及思考解決去年所發生的公投亂象。周一開議,公投法修正案被列為第一個優先討論的議案。立法院外面也有人在絕食,隔壁會議室也有呂前副總統、安定力量與黃士修的共同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這場記者會,跟隔壁的安定力量及黃士修、呂前副總統的主張,有根本上的不同。他們主張公投法不須要修法,我們認為必須修法。此外,我們也認為修法重點不是綁不綁大選,而是需要搭配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避免讓公投成為特定人士團體或政客的工具。而安定力量認為如果公投與大選脫鉤就必須拿掉門檻,我們完全反對這樣的主張,拿掉門檻,將會讓未來台灣的政策都成為少數人就決定,這是非常危險的主張。今年二月,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曾針對去年11月的公投亂象,召開記者會提出我們的修法主張及版本條文,並交由尤美女委員提案。但是依照目前逕付二讀的版本看來,除了審議時間拉長、政府機關應表示意見之外,其他民間版的意見,並未納入此次逕付二讀的修法條文之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 直接民主不能違背憲政原則,公投不應違反憲法所列之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若公投案旨在剝奪少數人或特定群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基本權之提案,就是違背「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因此建議第一階段連署人數達提案門檻後,就涉及是否違反憲法與其他依第二條第三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妥為包括聽證會在內之必要程序,建議修改主管機關之審議期限,由現行之三十日延長至四個月內,提案人之補正期限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駁回提案,或送請法院裁定,請也因此需要更嚴謹的司法救濟程序。

黃嵩立說,民主並不只是個人偏好的加總;這種「票數可以決定政策」的認知,是導致許多人主張「直接民主應該優先於間接民主」的原因。然而,偏好不等於政策,有四個原因:一,有些不正當偏好(例如自私、帶有歧視、霸凌別人的偏好),不應被轉換成政策;二,偏好加總對少數人和弱勢者不利,違反「以尊重每個人的權利為前提」的憲政原則;三,偏好加總形成的政策無法產生合理的負責機制;四、許多行為科學研究顯示,有限的時間和注意力、先入為主的觀念、以及尋求同溫層的心理,使得人們無法開放心胸進行審議。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間接民主都很難完美,而直接民主在各種資訊來源和真實性難以確認的時代,更容易受政治操作影響,這是直接民主在資訊科技時代的一種風險。因此,我們認為第一階段(也就是第一階段連署之後),應該要由中選會進行更嚴謹的審查,已如前述。同時,成案之後的公共討論,也要延長時間。目前執政黨版本傾向於從28天延長到90天,但我們建議6-12個月。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院,也應該更清楚分析公投效果,供討論之參考。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涂予尹表示,去年1124公投實踐所呈現的問題,在於審議不足。公投法修正不應該只著重於投票程序成本的增加,關鍵應在審議程序的設計。另外,現行公投制度在宣傳及獻金等議題上,呈現「規範不足」的狀況,對於財力不足的弱勢群體而言,會加劇其政治上的劣勢情況。關於違憲審查部分,民間版所提出的若中選會認有違憲疑義的提案,交由大法官限期審查之機制,事實上,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而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一條,也提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因此,並不造成其他法令還要再次修法,也可以避免中選會自己再度恢復成為公投案的實質內容審查單位。民間版的條文也賦予提案者對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提案,應搭配可即時救濟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原本逕付二讀的公投法修法版本,要求加入連署者,需要提交身分證正反面,根據昨天晚上新聞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緊急轉彎,放棄這個要求,民間團體予以肯定。現下公投機制不夠健全,導致去年亂象叢生,公投法修法的確是必須的,但修法必須審慎並有完整配套,不然還是會讓有心人士趁機利用公投連署機制漏洞,蒐集民眾個資,讓有資源的團體手握數十萬身分證影本,甚至買賣交換人頭資料,未來更難以剔除違法連署,喪失公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讓沒有資源的弱勢團體,因為蒐集身分證影本的困難,未來只有擁有最多資源,花得起大錢的財團或團體才有辦法發起公投,一般民間社會團體反而受阻,失去公投本意。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去年我們積極參與公投,但假訊息滿天飛,最後甚至依靠小抄來投票的過程,顯然不是好的直接民主機制。民主需要修正,我們得對症下藥的解決亂象,但一些在混亂公投機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不願意透過制度修改公投混亂的過程,甚至透過抹黑宣傳,跨口表示修公投法就是將公投送終,如此宣示只為自己得利,就是再一次玩弄民主,糟蹋台灣的自由。

蔡中岳表示,公投如果沒有建立起好的審議機制,一般人並無法在公投過程中有好好公開討論思辯的機會,甚至可能也還搞不清楚公投後的效力問題。如何促使一般公民能在好的知情審議情況下投下神聖的一票,是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公共審議機制需要包含相關爭點的盤點。政府相關部會需要有積極提供資訊的功能爭點相關資料的提供,資訊必須匯集在同一個平台當中 ,並提供事實查核機制。提案方、政府部門、立院黨團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意見,以及各方提供的補充資訊或反駁資訊,需進行彙整與宣傳。電視辯論場數可針對不同爭點、面向來決定,從梳理問題、促進民眾知情參與的角度,設計一系列的深入討論。審議機制的推動不只是在於讓社會進行公共對話,也能讓行政機關理解問題如何詮釋與建構,並且進一步預備因應公投通過與否的相關政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