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土徵, 外稿

【外稿】請高雄市政府停止迫害人權

圖/公庫資料照

文/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高雄市第74期大寮區伍厝段自辦市地重劃案」及「高雄市第84期大樹區湖底自辦市地重劃案」近日皆爆發嚴重爭議,原因是許多從來就不願意參加、卻被強行圈入此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的居民,由於擔心即將要無家可歸,他們不僅曾前來高雄市政府下跪陳情,哀求能夠保留他們的土地及家園,他們昨(1/18)日也千里迢迢前往台北,進入總統府內陳情,他們的訴求其實非常簡單,就是希望政府能夠將他們的土地及家園從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中剔除。今(1/19)日,我們再次站在高雄市政府前,鄭重要求高雄市政府將不願意參加的土地所有權人劃出自辦市地重劃的範圍。我們之訴求乃是來自於以下兩項主張:

一、我國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嚴重牴觸兩人權公約
我國已經正式簽署加入《兩人權公約》,它們已是國內法了。國際審查委員會於2017年1月20日第2次審查時提出了「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第38點及第42點,都特別提到我國自辦市地重劃嚴重侵害基本人權,其內容分別為: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審查委員會關切例如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即自辦市地重劃),以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法令,含有並非基於人權的規定,並在全臺各地被用於剝奪人民與社區的權益。委員會建議,所有與國內住房與土地政策有關的地方及中央法規應修正,以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人權義務。」

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5月13日提出第3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他們再次重申上述第2次審查結論與建議的重要性,並要求政府應該重視並確實遵守。基於上述,建議高雄市政府應該遵守《兩人權公約》的規定,確實依法行政,並由此來審視高雄大寮伍厝、高雄大樹湖底及其他地方的自辦市地重劃案,盼切勿再侵害國民的基本人權。

二、高雄市政府在核准重劃計畫書時並未履行正當行政程序
司法院雖於2016年就做出《釋字第739號解釋》、並宣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而該辦法也已經修正,但高雄市政府在核定前述兩案的重劃計畫書時,卻還是嚴重牴觸了《釋字第739號解釋》的要求。

眾所皆知,《釋字第739號解釋》的重點之一,乃是該自辦市地重劃辦法中有許多規定皆與《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並不吻合,例如,(1)在主管機關核准重劃計畫書的程序中,未設置適當組織來進行審議、(2)未舉辦聽證會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到場進行陳述及論辯、及(3)當主管機關作成核定時並未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針對這三點,若以這兩案為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到底是如何肆應?

第一、高雄市政府成立了「高雄市政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進行重要的「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審議」,惟該會置委員11人,由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員除了市府派聘的2位專家學者之外,分別為市府秘書長、財政局局長、農業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法制局局長、地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要問,這樣幾乎全為市府一級主管的委員屬性何來客觀中立的審議?須知,市地重劃的辦理依據就是建立在市府過往自己所擬定及通過的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市府本身就是主要的當事人,絕非局外人。因此,這樣的審議組織難道沒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嗎?此恐不符合大法官「適當組織」之要求。

第二、針對第一案,高雄市政府雖曾於大寮區公所舉辦聽證會,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到場進行意見的陳述,但是否有實踐「論辯」的溝通功能呢?恐怕是沒有,這是因為根據聽證會議紀錄所載,主席一開始就明白宣示,「這個聽證會,它不會做重劃計畫書內容的討論,但是如果有問題的話,我會請相關列席的單位來跟大家做一個回應。今天最主要是聽取大家對這個重劃計畫書的一個意見跟問題,待會我們就照程序來進行。但是今天我要特別強調的是,今天不會討論也不會做任何決定,所以大家今天不要希望我們給什麼答案,我們今天只是來聽取大家的意見,這是這個聽證會主要辦理的緣由。」

針對第二案,在大樹區久堂老人活動中心所舉辦的聽證會,主席只是在蒐集爭點,而並非是要進行論辯及釐清爭點。主席一開始就說,「經由這個聽證會,主要是處理底下這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要找出大家的爭點、蒐集大家的意見,另外是透過這個會議讓大家瞭解將來這個案子如果實施之後各位的權利跟義務,把這一些資料蒐集之後,我們會送給我們的高雄市透過合議制所組成的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來斟酌審議。今天各位在現場所表示的意見,不管是贊成的意見,還是反對的意見,我們將來在做決定的時候,都會告訴你為什麼會採納、為什麼會不採納的理由。」

這使得不願意參加者是否可以剔除的重要議題,根本未進行討論,並在主席的引導之下,是朝向重劃費用及補償金額來各說各話,相當欠缺「論辯」的溝通功能,這使得該「聽證會」根本就名不符實,再度淪落為過往跑程序的說明會或公聽會罷了。

第三、最讓人匪夷所思的,乃是針對這兩案,主管機關在作成核准時竟然是完全沒有說明採納的理由,這不僅是與《釋字第739號解釋》不相符合,也牴觸了《行政程序法》第96條的規定。根據「高雄市政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第26次及29次會議紀錄所載,該會皆是以「經出席委員同意以無異議認可方式」通過這兩案,即「本案經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本府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後續簽報市長核定。」也就是說,該會是以無異議方式核准這兩案,但核准的理由為何?卻是完全沒有敘明,根本沒做到前述聽證會主席之前所做的承諾,「今天各位在現場所表示的意見,不管是贊成的意見,還是反對的意見,我們將來在做決定的時候,都會告訴你為什麼會採納、為什麼會不採納的理由。」

由以上的論述可知,針對《釋字第739號解釋》的要求,高雄市政府僅是虛假的予以肆應,這完全欠缺實質的意義,而大法官們所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仍然是個遙遠及無法實現的目標,其結果就是鄉親們,尤其是社會弱勢的,土地及家園被強行圈入重劃範圍,他們毫無緣由的就喪失了《憲法》中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的權利,目前是活在旦不保夕的恐慌之中,這非常的嚴重,也極不合理,而這已經是嚴重侵害他們的人權,我們盼請高雄市政府能夠懸崖勒馬,停止迫害人權。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