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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髮又怎樣 葉繼元盼內政部駁回免職處分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免職在即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今日(6/23)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前往內政部陳情,要求駁回免職處分,並全面檢討警消懲戒制度。

葉繼元表示,蓄髮爭議從任職七年來便不斷跟警政署反映,但警政署的態度總是再研議、再討論,不僅沒轉折,反而面臨「越反映問題、長官越想處罰」的處境。葉繼元認為,警察機關會缺乏性別意識,是因為機關本身的威權性和陽剛性的建構,強化性別刻板印象,像是男性不能蓄髮,甚至常聽到長官表示女警不好用,他希望能改變這些結構性問題。

葉繼元過去三年共被記了60支申誡,其中以蓄髮為由的申誡多達58支。去年獎懲相抵後剩18支申誡已達免職規定,保二總隊召開考績會將葉繼元評定免職。

警政署雖然在2015年發函給保二總隊,要求不得再以蓄髮為由密集給予申誡,成為最後一根稻草的申誡雖無關蓄髮,但葉繼元認為懲處並不合理。當時葉繼元獲得小隊長許可,到位於機關內、距離辦公室約34公尺的中隊餐廳用餐,十分鐘左右就返回崗位,但上級長官卻認為葉繼元擅職離守,以違反勤務紀律為由記下申誡1支。

若按照保二總隊現行規定,遲到十五分鐘內記劣蹟1次,保二總隊卻記1支申誡,相當於6支劣蹟,葉繼元委任律師郭德田就曾批評,「只是為了要生出一支申誡,就想辦法處罰他。」(相關報導)因此葉繼元今年3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要求撤銷,但遭保訓會駁回。

郭德田對保訓會感到非常遺憾,「難以信任保訓會做成的決定是公正的。」他質疑,保訓會聲稱自己是獨立機關,卻完全不在乎保二總隊違反內部懲處規定。郭德田提及,目前公務員體系當中,若遭原處分機關懲處,絕大多數無法進法院打訴訟。然而憲法規範任何人權利受侵害都能尋求法院救濟,但公務員在現行制度下都無法進到法院,「這是體制上的遺憾,也是缺陷。」郭德田希望內政部長葉俊榮能為公務員的訴訟權保障發聲,給予基層員警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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