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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選將近,誰還在乎年總工時上升? 高教工會公布「兩次《勞基法》修法對勞工工時之影響」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選將近,誰還在乎年總工時上升?
高教工會公布「蔡英文政府兩次《勞基法》修法對勞工工時之影響」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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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過勞」可以說是成了台灣勞工的代名詞。根據勞保局的勞工保險給付統計,台灣每4.8天就有勞工因過勞而領取勞保給付。超時工作更是直接反映在年總工時的數字上,台灣年總工時與全球近40個主要國家相比一直是名列前茅,高居前四名內,與OECD國家平均工時相差達269-370小時。因此,「縮減工時」一直是社會大眾們普遍的期盼,也成了蔡英文競選總統時的首要勞動政見。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日前發布〈2017年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年報〉,其中2017年的年總工時為2035.2小時,比起2016年高,代表蔡英文政府的政見,已經正式落空。

高教工會於11月10日召開記者會,發布〈蔡英文政府兩次《勞基法》修法對勞工工時之影響〉研究報告(報告完整版)。本報告旨在探討飽受社會反彈的兩次《勞基法》修法,對於工時的影響為何?何以造成工時不減反增?本研究的資料來源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薪資及生產力統計〉,以及勞動部的〈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工會的研究報告主要結果如下:

一、「刪減七天假」是2017年年總工時較2016年高的主因:由於恢復的七天假集中在9-12月,本研究藉由觀察歷年來9-12月的平均月工時,推估七天假對於工時的影響(見圖一)。研究指出,恢復七天假使得2015至2016年有近年來最大的工時降幅(總共下降40.4小時);相反地,2016至2017年的工時則因為蔡英文政府刪減七天假而不降反升(總共上升11.6小時)。換言之,「刪減七天假」是2017年年總工時較2016年高的主因;反過來說,七天國定假日則可說是有效降低年總工時的政策工具。

二、「一例一休」對於縮減工時成效有限:本研究藉由觀察歷年1-8月的平均月工時,來排除七天假的影響,推估一例一休對於工時的影響。本研究發現,2016至2017年的1-8月平均月工時僅下降1.4小時,幅度甚至比近年每年下降的平均值1.7小時還低。也就是說,「一例一休」對於縮減工時的成效有限。

三、特休假日數在第一次修法後並未顯著增加、休不到特休的問題仍存在:儘管第一次《勞基法》修法的過程中,蔡英文政府為了回應社會大眾拒絕砍假的呼聲,而增加了特休假日數,聲稱已能保障勞工權益。然而根據勞動部〈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修法前(2016年)的特休假平均天數為12.9日;相較之下,修法後(2017年)的特休假平均天數為13.0日,僅增加了0.1日。由此可見,第一次《勞基法》修法所增加的特休假日數對於整體勞工而言非常有限。

除了法定特休假日數太少以外,勞工是否能夠如實休到假,更是一個問題。本研究發指出,台灣平均13.0日的特休假天數,實際上只使用了9.5日,利用率73.5%。因此,如何大幅提高勞工的特休假、改變「年功制」的預設,並且確保勞工一定休得到,例如仿效日本設定「強制休假條款」,或是加強勞檢等,是蔡英文政府在《勞基法》修法中懸而未決的問題。

四、今年1-8月平均月工時比2017年同期高,年總工時恐將再上升:由歷年1-8月的平均月工時,可以發現今年1-8月的平均月工時為168.44小時,比2017年同期的168.35小時要高(見圖二)。由此可見,第二次《勞基法》修法的「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鬆綁七休一」、「加班費1:1換取補休」等措施,確實造成了工時上揚的效應。由此可預期,2018年的年總工時很可能比2017年高,造成2016年後工時連年上升的現象。

圖一、2013-2017年全年、1-8月與9-12月之平均月工時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作者自行製圖

圖二、2013-2018年1-8月平均月工時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作者自行製圖

總結來說,本研究發現:第一次修法中的「一例一休」對於縮減工時成效有限、「特休假增加」則增加得不夠多,而且並未解決修不到、修不完的問題;相反地,被蔡政府砍掉的七天假,則是能有效降低年總工時的政策工具!第二次修法則讓「週休二日」徹底破產,目前2018年1-8月的平均月工時已比2017年要高,在兩次修法之下,很有可能造成2016年後,工時連年上升!

然而,台灣的過勞問題更嚴峻,全心全意投入選舉的政治人物們真的在乎嗎?工會指出,不論藍綠,當前競選各縣市首長的候選人當中,有不少位在兩次《勞基法》的修法爭議中,為「加劇過勞」背書:姚文智、黃偉哲、陳其邁根本就是親手投下同意票的「砍假立委」!柯文哲、鄭文燦、陳學聖、林佳龍、高思博等,都曾公開支持為資方增加「彈性」而修惡勞基法。工會質疑,這些候選人們如何可能保障各地勞工的勞動權益?

針對縮減工時議題,工會提出以下幾個呼籲:

(一)恢復「七天國定假日」:七天假被證實是有效降低年總工時的政策工具,應當恢復勞工國定假日為19天。

(二)落實「週休二日」:廢除第二次《勞基法》修法中「鬆綁七休一」、「加班1:1換取補休」等規定。並且重新檢討如何落實「週休二日」,例如大幅提高休息日加班費基準,確保以價制量等措施。

(三)增加特休假、確保休得到:改變目前特休假「年功制」設計,大幅提高勞工的特休假天數。並且,確保勞工一定休得到,例如設定「強制休假」條款,或者是加強勞檢。

(四)縮減過長的加班時間:廢除第二次《勞基法》修法「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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