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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香港:國安法上路後,全球記者都難逃中國嚴刑峻法的規範

文/無國界記者

無國界記者組織(RSF)呼籲全球民主國家盡其所能迫使北京撤銷港區國安法。中國政府可用威脅國家安全為由引用該法起訴任何報導香港的記者,被告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若在中國受審最高可處死刑。

中國政府公然違反之前簽訂的國際聲明,6月30日在香港實行國安法。根據該法,一旦觸犯「恐怖活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或「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若在中國受審最高可處死刑,而且上述罰則適用全球各地的所有記者。目前有114名記者和捍衛新聞自由人士在中國坐牢,其中大多是因類似的罪名被捕或遭判刑而入獄。

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表示:「這部張牙舞爪的法律有許多自由詮釋的空間,讓中國政府不但能以看似合法的方式騷擾、懲罰在港記者,還能以牢獄之災恐嚇、威脅國外的新聞評論人。」他呼籲全球民主國家「立即採取行動,阻止中國政府扼殺香港新聞自由並打造其追求的『世界傳媒新秩序』。」

港區國安法在頒布後立即生效,無論中文原文或英文譯文都語意曖昧、模糊不清,而且不管記者是否派駐香港,只要是報導香港的記者都很可能受其規範(第38條)。若被告記者於香港受審,最高可處終身監禁。雖然該法未明文寫出「引渡」(送中)一詞,卻保留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的可能,觸犯國安法在當地最高可處死刑(第55條)。該法亦保留秘密審判特定案件的權利(第41條)。

在國安法的規範下,下列事件若發生在現在,都將符合這些包山包海的罪名:《頭條新聞》為香港廣播電視台(RTHK)諷刺時事的電視節目,最近因嘲諷港警而遭下檔;若發生在現在,該節目的作者可能就會因「顛覆國家政權」罪遭起訴。2018年香港外國記者俱樂部邀請港獨人士演講,時任英國《金融時報》亞洲新聞編輯馬凱(Victor Mallet)因擔任主持人事後遭驅逐出境;若發生在現在,他可能就會被控提倡「分裂國家」。記者馬啟聰及黃家豪因去年紀錄示威者闖入立法會現場而遭控暴動罪;若發生在現在,兩人可能就會被控「恐怖活動」罪。

中國政府為了執行新法,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48條)以管理媒體和外國特派員的活動(第54條)。除此之外,中國政府還將設立不受地方法院管轄(第14條)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12條),未來將可以任意恐嚇、監視記者與其消息來源。

香港過去曾是新聞自由的堡壘,2002年RSF首次發表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報告時名列第18,如今下滑到第8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持續在底部徘徊,於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第17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