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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1 五一勞動節尊嚴訴求 「實現台灣分配正義 上市公司請設勞工董事」 -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

資訊來源/台灣工會大聯盟

時間:2015年5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6貴賓室
主辦:顏寬恒立委國會辦公室 台灣工會大聯盟

學者專家:
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
中山大學企管系黃北豪教授
政治大學勞研所劉梅君教授
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博士等工會理事長

台灣工會大聯盟與立法委員顏寬恒於104年5月1日上午10時30分,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6貴賓室,舉辦五一勞動節「實現台灣分配正義 上市公司請設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記者會。除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副召集人黃日進理事長、蔡連行理事長、劉健益理事長、陳瑞芳理事長、柯震榮理事長、陳錫川理事長等工會領導人及大聯盟學術顧問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中山大學企管系黃北豪教授、政治大學勞研所劉梅君教授出席。

根據報載高雄市議員蕭永達指出:日月光是全球最大的半導體封裝測試廠,在高雄的員工超過2萬人,董事長張虔生每年資產增加30億元以上,比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多3倍、也比中華電信董事長蔡力行多300倍以上,但日月光的勞工平均薪資卻遠低於台積電與中華電信的勞工。日月光在董事長張虔生的領導下,公司已淪為家族企業;胞弟張洪本擔任總經理、獨子張能傑擔任董事、姪子張能超擔任監事,然而日月光營運績效遠不如台積電及中華電信,比較這三間公司102年度年報,其中的每股盈餘與稅後淨利如下:日月光每股盈餘2.09元、台積電是7.26元、中華電信是5.12元;日月光的稅後淨利是156億,台積電的是1881億及中華電信的是397億。但日月光的董監事卻公然當肥貓,日月光每單位淨利全體董監事獲得報酬為3.24%是台積電的18倍、中華電信的29.4倍。其中董事長張虔生每年資產增加更是員工平均年薪的5000倍以上,同樣遠高於台積電與中華電信。

劉梅君教授指出:「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理念,近年來無論在行政機關或社會輿論受重視之程度日益增加。若自2002年上市公司審議過程中首度引進獨立董事為其濫觴以來,至今已歷時十餘年。只是,過去十多年來,重大弊案、掏空等事件卻仍舊頻傳。去年多家知名上市公司更是引爆造成社會極大恐慌的食安危機與違法排放廢水等企業醜聞。在在足以證明,當前台灣距離真正公司治理的落實,仍有很長遠的道路要走,也證實現行外部獨董所能發揮的防腐效果有其制度上之盲點。檢視台灣公司治理遭遇到的瓶頸,歸根究底,當前外部獨立董事受限於其仍為公司外部人員,且普遍以兼任性質居多,獨董實際上很難全面並完整掌握該企業之組織運作各環節以及營運實況,因此實務上,許多外部獨董僅從每次董事會前掌握有限書面資料,作為會議中需在短時間內做出決策判斷的依據,能夠發揮監督與防腐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因此,我們認為,單靠目前外部獨董制度,實難根本防止企業層出不窮的弊端。若要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該是時候將歐盟各國已廣泛實施;而台灣目前卻僅限於少數泛國公營企業內部的工會/員工參與董事會之制度,透過修法全面法制化以推廣至上市公司。

中山大學企管系黃北豪教授表示: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所以,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透過勞工參與董監事強化公司治理;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立論基礎在於,一來員工來自企業內部,對企業內經營流程與運作模式必然較為熟悉,同時更易由下而上掌握並反應來自基層訊息,對董監事決策討論事項之判斷能力與敏銳程度亦較高。再者,勞工因其工作權必然建立在公司長久穩健發展的基礎上,通常較經營管理團隊更在意公司永續經營,也更可能夠扮演積極主動防腐與防弊的角色,進而確保企業善盡其社會責任與道德良知。最後,在目前台灣社會一片薪資停滯、企業獲利遲遲無法讓多數勞工雨露均霑困境下,讓員工參與董監事更可能發揮提升勞動者總體薪資關鍵性的助力。

台灣工會大聯盟副召集人陳瑞芳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陳瑞芳)分析:以日月光、台積電、中華電信三家上市公司為例:中華電信董事長持股比例幾近於無,反觀日月光公司董事長資產增加約為員工平均年薪的5,632.6倍;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合理分配重視員工生計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亦是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精神所在;又企業體將稅後盈餘提撥一定比例分發給員工,可形成勞資生命共同體、戮力於公司的永續經營。

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表示: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第二,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第三,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第四,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

康榮寶教授進一步指出,食安、廢污水排放,通常在企業基層員工定存在於知微見著的實際體會中,若企業擁有勞工董事,且賦予勞工董事代表監督產品安全、廢污水非法排放之監督責任。基層員工在生產程序中就可有效掌握與監督。有鑑於此,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應重新檢視證交法第十四條有關公司治理之規定,應增列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立勞工代表董事,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安全與分享,並有效擺脫台灣低薪困境的最重要里程碑。

台灣工會大聯盟張緒中召集人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台灣工會大聯盟順利遊說,經四個黨團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法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聯署支持,台灣工會大聯盟非常感謝立法院跨黨團立委聯署提案支持,更希望國民黨、民進黨儘速以黨團名義簽署支持。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

張緒中召集人最後表示: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潮流,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代表,勞資雙方可以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在五一勞動節落實產業民主制度,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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