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 強制成立管委會應有必要配套

文/巢運

強制成立管委會應有必要配套!建立輔助獎勵機制、強化公安消防權責

2021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至少46人死亡,為戰後史上死亡人數第二多的建築物火災,本(3)月初,台中又發生出租套房大樓大火事件,造成6人死亡,突顯了老舊集合住宅在管理與公共安全上的諸多缺失。

面對此一長久沉痾,行政院近日已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修法草案,最主要的重點為: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盡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之管理、申報與修繕。

民團對此一方向樂見其成,但僅單方面要求「強制成立」管委會顯然不足,應該要有配套的輔導、獎勵乃至職權強化等機制,方能有效推動落實。就此,特邀請江永昌、吳玉琴、邱臣遠、邱顯智等跨黨派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修法建議,要求行政院予以採納併入此次修法。

訴求一:強制成立管委會要有配套輔導獎勵機制

2003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後,起造人依法須將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至此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方步上正軌。相對地,目前未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多為2003年之前所興建,或欠缺運作資源遲未籌組,或即便成立也無法正常運作。

可議的是,現行條文第55條雖明訂地方政府「得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然在地方政府資源不足又輕忽怠惰現實下,所謂的「輔導」形同具文,眾多的公寓大廈依舊處於無管理組織的狀態。

就此,我們認為,行政院修法僅限定有「危險之虞」是不夠,應含括所有未成立管委會之公寓大廈。措施上除限期成立、依次處罰的「棒子」外,應配套提供輔導獎勵、修繕補助等「蘿蔔」,方能有效推動落實。具體建議如下:

    • 有危險之虞公寓大廈,地方應積極輔導並要求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其認定要件及期限由中央政府定之。其它未成立管委會之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擬定計畫,分級、分期逐步輔導其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新增第二十九之一條條文)
    • 為增進地方政府有效輔導成立管委會,中央應配套訂定輔導獎勵辦法,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經費,並就積極配合成立管委會公寓大廈給予適度獎勵。(新增第二十九之一條條文)

 

  • 針對公寓大廈共用、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補助,應以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項目為限,並以接受輔導成立管委會者為優先。(修正第十條條文)

 

訴求二:賦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必要之公消安職權

由於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因此在實務上恐會出現,管委會提出須對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等項目進行必要修繕改良,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能達成法定人或無法取得多數同意之窘境,造成居住安全出現嚴重漏洞。

又譬如,出現樓梯間、防火巷堆放雜物或設置柵欄,住戶修繕裝修住家時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等影響公共安全之行為,管委會依法僅能口頭勸阻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才可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理,輕者時效延宕,重者累積成患。

就此,我們主張,應於此次修法賦予管委會處理消防安全與公共安全之必要權能。具體建議如下:

  • 屬主管機關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規定要求改善的項目,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依規定遵照改善後,再行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備。(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 住戶如有於樓梯間、防火巷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妨礙出入,修繕裝修時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等損及公共安全行為,授權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訴求三:強化公消安主管機關檢查之公權力

目前建築公共安全及消防主管機關若要求進入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執行業務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拒絕權。管理委員會雖可公告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未消防受檢連帶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時須負連帶責任,但事故均已無法挽回。

對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建築公共安全及消防主管機關就共有、專有(約定專用)部分執行業務時,更往往因無對口管理組織、住戶不配合、甚至是違法私設門禁而無法進入檢查等情形。現行《消防法》第37條第2項雖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與複查時,可強制執行消防安檢,卻因行政程序冗長繁雜,往往緩不濟急,形同公安不定時炸彈,高雄城中城便是慘痛教訓。

就此,我們主張,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應加強建築公共安全及消防主管機關權力。建議如下:

  • 建築公共安全及消防主管機關進入建築物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執行業務時,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均不得拒絕。且經通知或催告進入未於期限回覆者,主管機關得予逕行進入執行業務。(修正第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