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監督施政聯盟
漁電共生政策傳出將大鬆綁,朝向「漁歸漁·電歸電」的漁電脫鉤分離!對此,在意光電不當發展的環保團體協同立法委員陳昭姿、洪毓祥痛批光電魚塭七成有電無魚的弊端未解,如今光電業者竟卑鄙干預政策,要讓漁電脫鉤,不用再負養殖責任,顯示漁電共生政策失敗,豈能棄守政策原則,讓業者予取予求,本末倒置、共生變寄生?堅持反對政策鬆綁脫鉤大轉彎!
投入漁電共生的光電業者因長期無法取得養殖事實認定(養殖達原產量七成),形成太陽能發電設施已與台電電網並聯,卻無法售電開始獲利,業者透過各種管道對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政策干預,目前狀況是在行政院的指示下,漁電共生新制草案由漁業署、能源署、光電公協會研擬中,新制草案將改採「漁業經營」與「光電經營」分離。然而,審計部去年針對1/3的漁電共生案場查核,高達七成案場有電無漁,遭經濟部大力反駁,但近來有專題報導顯示僅4%併網容量的漁電共生案場,有通過養殖查核!在在顯示漁電共生政策的失敗!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是2021年開始,政府衝太陽光電發電量能主要開發類型,因此相關規定非常的鬆散,且有放水之嫌疑,推行至今5年,除了弊案頻傳,台南更是因為開發利益的爭奪,不時有黑道開槍恐嚇政治人物,與恐嚇在地居民的案件發生,光鮮的漁電共生政策背後,充滿黑暗!
陳昭姿指出,我們黨籍立委也有接到蠻多台南、嘉義的漁民、居民陳情,除了受到黑道威脅外,也提到因應鄉村人口高齡化、勞動力不足等因素,養殖漁民期待漁電共生的額外收入能夠讓漁民堅持下去的可能,只是過去政府都偏向讓業者主導,才導致現在漁電共生的失敗!
陳昭姿質問出席的漁業署和能源署官員,拿掉業者必須要能夠承擔漁電共生案場的養殖事實的責任,誰要負責將原本設計不良的案場,改成可以完成養殖事實認定的案場,誰來解決「跨距不夠大、漁池沒有高低差…等」養不出魚的問題?這些當前漁電共生面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讓漁電脫鉤、鬆綁能解決問題嗎?
立委洪毓祥表示,從養殖漁業發展的角度,養殖漁業利用以光電為主的再生能源本來應該是好的發展。實務上,台灣在鱸魚、白蝦、石斑等漁獲,皆已發展出適合室內養殖的工法,而室內養殖,水、氣循環過濾本就依賴電力,因此「屋頂型」光電自然會是養殖場的補充電源,既降低養殖業成本,也有利永續發展。
但台灣目前看到的發展方向卻令人擔憂,因為「養殖漁業有效運用再生能源」的政策方向已被扭曲,變成由期待發電、賣電的能源開發商主導。能源商與追求發電績效的政府單位,追求的是以「地面型」光電設施,以「圈地種電」為手段,本質上就偏離了發展養殖漁業的初衷。這種圈地種電的發展,顯然不利養殖漁業的永續發展,也違反農地農用的原則,所以會堅持反對漁電脫鉤的主張。
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透過短片表示,漁電共生怎麼會變成「漁電分家」?電歸電、漁歸漁,最後就是魚塭變成一大堆的光電場卻不能養魚。然後再把責任丟給漁民,這樣對嗎?應該養魚優先,發電為輔!看到業者大量設置光電場,其下之後卻不能養魚。在百姓眼裡,這就是假「魚電共生」,打著養殖的名義,實際上只是做太陽能光電。
晁瑞光強調,太陽能光電真的有那麼好賺嗎?魚塭本身是窪地,需要回填整地。但用來回填的材料往往不是乾淨的泥土,已看到太多案例,回填的都不是乾淨的土壤。結果是光電業者賺得飽飽,卻把養殖的責任丟給漁民,這不就是在殘害漁民嗎?這樣做對嗎?臺灣是民主國家,不應為了財團、替那些根本不是真正要養魚的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極力反對漁電分離!
監督施政聯盟國土保育組組長暨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漁電共生能夠成功的唯一路徑,必須要以養殖戶為主體」。今天僅環團和綠電開發受害者出席,養殖漁民表示漁電脫鉤的報導出來後,漁業署官員立即聯絡相關區域的養殖協會,表示政策還在擬定之初沒有決定,未來也會開說明會聽取養殖協會的意見,目前僅能採取觀望態度,看政策怎麼走下去,無法出席記者會,但是堅決反對「漁電脫鉤」的政策,這樣等於將漁電共生案場的主導權又交回到業者手上。
陳祺忠指出,想過找那些因漁電共生被趕走的漁民,以及像台南蘆竹溝這樣抗爭沒有獲得協助的在地居民,一起來抨擊,但後來還是決定由愛環境的環團站出來替養殖漁民發聲,因為不管光電業者多麼地財大勢大,透過卑鄙的手段去干預政策,但我們必定堅持將政策導引到正軌時,不能用卑鄙的手段!請媒體能夠幫幫養殖漁民,感謝!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喊出「漁歸漁、電歸電」口號者須先回答土地使用的基本問題,憑什麼光電可設在用來養殖的農地?明明是先有養殖,後來才有光電的需求,豈可「乞丐趕廟公」?獨讓光電業者賺錢,風險卻全部由漁民承擔?如果改成「漁歸漁、電歸電」,別談「漁電共生」了,光電業者走地目變更就好,哪還有甚麼正當性來蓋在農地上?
況且現行「漁電共生」仍有許多漏洞,其中「室內型」最為嚴重,在彰化芳苑就有光宜科技公司要開發40公頃室內型養殖白蝦的漁電共生,根據經濟部能源署制定的「彰化縣芳苑鄉高生態敏感區漁電共生開發管理機制」,這裡屬於環5,是經過指認的高生態敏感區,目前不開放地面型漁電共生設置,然而室內型卻荒唐地不受限制,大家可能誤會室內型蓋在屋頂上,以為影響比較小,但這邊都是養蛤蜊的魚塭,所以不僅養殖模式、物種都跟當地產業差異很大,還會大量填土,光宜現在的示範場就違法回填很多營建廢棄物進去。
室內型沒有環社檢核,還將40公頃案場做切割,規避環評及海審,只有舉辦說明會,這種承諾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益的空頭支票會議,另外本會兩次進示範場皆只有看到小蝦苗,也有多家媒體報導室內型高密度養蝦難獲利,高機率會「假養殖、真種電」,不僅毀壞農地,對原養殖環境造成影響,還讓高生態敏感區破碎化,呼籲漁業署及能源署應先正視這些室內型漁電共生的重大漏洞。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打算鬆綁讓漁電脫鉤,向光電業者大幅傾斜,這是違背「以漁為本、光電加值」原則,嚴重損害漁民生計與環境永續,凸顯政府綠能轉型的光電政策本末倒置。一旦漁電脫鉤不再共生,未來勢必轉成寄生,甚至缺乏監督,恐助長棄養魚塭的情況再擴大,甚至加速沿海生態退化,也背離淨零永續的目標。如果漁電脫鉤,不僅是政策失敗,更是對農漁業與生態的背叛,強烈譴責經濟部及能源署,並呼籲立即對此錯誤政策踩煞車,並確實檢討改善當前漁電共生沒養魚的問題,而不是向光電業者妥協。呼籲政府轉推真正的共生模式,如與養殖協會媒合,嚴懲假養殖業者,維護農漁永續。
四湖反風吹自救會會長表示,嘉義布袋「嘉原案場」在尚未取得完整農業容許的情況下,即完成併網試運轉,質疑整體制度已出現「先運轉、後補正」的結構性問題。
吳連進表示,根據台電公文,該案場已於114年12月3日完成併聯試運轉,但嘉義縣政府資料顯示,案場229筆土地中,仍有77筆尚未取得農業容許使用,「也就是說,在法定條件尚未完備的情況下,案場已經進入電力系統並具備發電能力」。
他進一步指出,該案場總裝置容量高達17MW以上,但公文主旨僅以「逾2000kW」帶過,質疑是否低估開發規模,「這不是一般案場,而是大型開發,在這樣的規模下仍發生程序未完備即併網的情形,問題嚴重性不容忽視」。
吳連進也整理時間序列指出,從114年3月台電修正配電手冊要求須先取得容許才能併網,到114年11月業者提出申請、12月完成試運轉,再到115年1月新躉購費率公告與2月正式函文業者完成併聯試運轉,「整個時程高度集中」,他質疑:「這樣的安排是巧合,還是制度上已默許先運轉再補程序?」
在收益面向上,吳連進指出,該案場雖已具備發電能力,但其收益規模仍須從違規範圍加以檢視。他表示,若以229筆土地中77筆尚未取得容許使用的地號比例進行保守推估,相關發電規模所對應之潛在收益,若以目前保守推估的發電規模計算,其短期收益若能進入躉購階段將達千萬元等級。若進一步考量再生能源躉購契約長達20年,其潛在收益規模,約可達6億元以上。也就是說,這不只是短期問題,而是長期累積的制度性影響。他說,是否應在程序完備狀態下,收益才能被允許,這值得主管機關正面說明。
此外,他也批評目前審查制度可能存在「數字稀釋」問題,指出當個別魚塭遮蔽率過高時,透過納入未設置光電的地號進行平均,使整體數據看似合格,「這不是改善問題,而是用計算方式改變問題的樣子」。
在制度面上,吳連進質疑,農業部推動的「雙軌機制」已出現漁電脫鉤趨勢,「當光電業者不再負擔養殖責任,漁電共生就可能從『以漁為本』,變成『去漁留電』」。
他同時指出,審查過程中可能由光電產業相關團體參與評估,但實際從事養殖的漁民卻未充分參與,「當受影響者沒有發聲機會,而受益者可能影響審查,是否已違反程序正義與利益迴避原則?」
吳連進強調,此案不只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正在發生轉變,「我們看到的,不只是違規,而是違規如何被制度吸收」。
最後,他提出三項訴求,包括立即檢討未取得容許即併網案場、釐清行政責任並公開決策過程,以及全面檢討漁電共生審查機制,確保漁民參與與制度透明。
他並表示,相關事證已整理完成,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調查。
政策失敗不檢討,反替業者開後門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員洪碩辰表示,聽聞魚電共生政策即將鬆綁,令人十分擔憂,這項政策一但實施,形同為不負責任的業者大開後門,任憑外來者竊占土地。這些養殖用地本應給當地的農漁民使用,農漁民依靠土地為生,也是地方重要經濟支柱。當初魚電共生以提升產業價值之名,想要附加於養殖業,但發展至今,可見過度草率、缺乏評估的政策有許多問題,也已經對原有產業造成傷害。這時侯政府該做的事,應該是負起責任,立刻終止失敗的政策,並以民主的程序邀請各界一同來參與並檢討。怎麼會是將錯就錯,反而還想藉此大開後門,任憑這些外來的業者搶奪土地,剝奪當地人的生存權?這樣降低廠商進場的門檻,形同於官商勾結。在新政策下,原有的養殖漁民只會變得更加弱勢,而且可能有更多土地面臨使用方式變更,更是整體國土安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