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障權法》明黨團協商 障團夜宿立法院外、要求修法符合國際公約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18年未大修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今年一月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完畢並送出,明天(7/31)中午12點將就未取得共識之條文進行黨團協商。今(30)天下午2點許多障團組成的「障礙者權利推動聯盟」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外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各黨應就未有共識之條文,包含關乎障礙認定的第5條條文、合理調整與歧視定義的第16條及數位平權的第52條之2,確實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實質入法。同時障團宣布將夜宿群賢樓,緊盯《障權法》黨團協商結果。今天下午至晚上將在立法院外持續進行公民開講。

這不是障團第一次夜宿行政部門外,去(2025)年12/3國際障礙者日,障礙團體帶著近8年、累積有84人受害的「長照殺人」案件列表前往行政院外夜宿,要求台灣政府應大修《障權法》,大幅將障礙者「自立生活權利」入法,並將簽署多年的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納入《障權法》中,才能終止長照殺人悲劇。行政院長卓榮泰當時前往行政院門口與障團成員互動,當月18日便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大修《障權法》、120萬障礙者都在看 是否能真正落實權益

行動總召、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表示,攸關120萬障礙者及其家庭權益保障的《障權法》,法律缺乏障礙者食衣住行、社區生活支持服務及歧視等權益保障,障團近年持續拜訪超過16位以上跨黨派立委,期望《障權法》修法要能與時俱進,但是本次修法仍發現障礙者權利不斷被打折,衛福部草案版本有許多漏洞,例如社區資源支持服務預算匱乏,在這次修法依舊沒有檢討。

障礙者權利推動聯盟提出三項訴求,第一是第5條應擴大身心障礙者定義,符合CRPD人權模式精神,而不是狹義的以醫療模式、單獨判斷來提高認定門檻,讓很多人拿不到身心障礙資格。

第二是第16條必須明確定義歧視,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合理調整」明文納入法條,並建立有效申訴、救濟、舉證及裁罰機制,才能真正達到障礙者「平等不歧視、捍衛自主權」。

第三是保障障礙者數位平權,應將網站、APP、自助服務設備及生活必要服務都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

副總召、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莊棋銘(左)、行動總召、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中)、副總召、自立生活倡議者劉哲彰(右)

障礙認定需與時俱進「人權模式」 短期、老年面臨的障礙也是障礙

台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梁惠芯表示,障礙青年最關注第5條關於障礙者身分認定問題。由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2014年國內法化,其對於障礙者認定為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核心強調損傷與環境的互動,而非單純歸咎於個人的身體缺陷,與台灣《障權法》停留在18年前的傳統醫療觀點的障礙者認定,障礙青年認為應與時俱進。

梁惠芯說,許多在就學時擁有特教學生身分的青年,畢業後就無法取得任何服務與資源,正是因為其不被國家認為是障礙者,又短期面臨疾病、意外等障礙者,也被制度給漏接,因此障礙青年呼籲政府,障礙定義應與國際接軌,制定符合實際需求、能夠好好接住每個人的法條。

對於外界擔憂擴大障礙身分認定是否會讓所有人取得相同福利?台灣失序者聯盟理事長王修梧表示,台灣邁入超高齡化社會,許多長者也需要環境調整、生活支持或他人協助。他認為若依照CRPD人權模式,障礙不只是個人問題,也是個人與環境互動後所形成的種種障礙。王修梧說,修正第5條及第7條,建立「需求評估制度」,讓服務提供與資源分配能以個別需求為基礎,如此擴大障礙身分認定,不等於所有人取得相同福利。

障礙者要求合理調整、參與社會 呼籲立院明文入法

依照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6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平等與不歧視)第 24–27 段,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包含所有形式的歧視行為,其中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屬歧視的一種。這也是障團期望《障權法》明文入法的依據。

雖然行政院版本草案將「合理調整」概念入法,但是衛福部回應合理調整對台灣社會是新概念,建議暫不設罰,甚至提出先用兩年時間讓社會共同學習,擔心規定太硬導致外界反彈。立委也各有不同看法,因此將交由黨團協商持續討論。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總監黃俊男強調,為何障團堅持「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應明文納入《障權法》第16條,不能敷衍修法?因為障礙者每天都在面臨日常生活中的制度性歧視。

黃俊男以自己使用呼吸器要搭乘飛機為例,多數航空公司至今都對障礙者充滿刻板印象,以為佩戴呼吸器就是危重病患而拒載,即便障礙者配合規定在出發前7-10天提出「適航證明」,連主治醫師都開出診斷證明,證明他是「長期且狀況穩定的障礙者」,航空公司仍拒絕提供合理調整。黃俊男認為航空公司拒絕合理調整導致障礙者無法平等使用公共運輸就是歧視,並剝奪他參與社會的權利

自立生活人權陣線成員李翔濬,患有先天腦性麻痺,畢業於屏東大學視覺藝術系研究所。他說自己培養了專業,但是在面試工作的時候,卻因為口語障礙被面試官藐視,經常面臨歧視性言語,甚至曾被嘲諷「你還讀到研究所畢業喔?」,感到很不舒服。而曾有公司錄用他,只是為了符合錄取身心障礙者名額,公司卻把他安排在沒有人的檔案室裡面做自己的事情,整整一年「空等下班」。

李翔濬強調,「合理調整」不是要公司包容沒有生產力的人,而是透過允許打字、AI語音簡報或職務再設計,達成平等工作、消弭溝通障礙的目的。他期望《障權法》修法能將「合理調整」入法,讓想工作的障礙者可以好好的工作,付出自己的價值。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總監黃俊男

自立生活人權陣線成員李翔濬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翁國彥表示,目前台灣法院已經針對障礙者權益保障、關於合理調整事項爭議做出不少有利於障礙者的判決,直接認定聘用障礙者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企業等機關違反合理調整義務,這些機關對於障礙員工作出不利益措施是違法的。但是即使法院批評機關構成歧視,這些機關仍不會承擔責難及裁罰責任,使得CRPD規範的合理調整義務成為紙上談兵,使這些錯誤一再發生,導致CRPD理念無法落實。

翁國彥說希望執政當局可以聽到障礙者們的呼籲,將合理調整明文入法並具有強制力,這也是民進黨籍陳俊翰律師生前一再強調的身心障礙政策,執政當局應遵守承諾、完成其遺願。

人民民主黨成員周志文表示,本次《障權法》修法新增第50條之1:「……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其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他提醒「得由個人助理協助」等內容,將賦予行政單位自由行政裁量是否提供個人助理。

周志文說,現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1 條:「1.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2.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都是明確規定「應」提供。若母法一旦如此修法,僅改一字,就會讓使用個人助理的解釋權及裁量權都把持在行政單位手上,造成往後障礙者若受到不合理待遇而進行行政訴訟,將受到極大影響。他呼籲明天進入黨團協商前,許多黨團堅持的「自立生活專章」應推入《障權法》,才能保障自立生活。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表示,許多人對人權法案是陌生的,但是多數障礙者及其家庭最懇切需要的是食衣住行、就學、就醫、就業等具體需求。他澄清修《障權法》不會造成直接服務的減少,反而是相輔相成,若沒有人權保障作為法律的基礎,可能今天有一項善意的服務、明天就因人力或預算不足被收回。又例如現行法律明定交通設施不得拒載障礙者,但是沒有說拒載會發生什麼事,因此完整法律保障才可以讓障礙者好好地在社會上生活。

林君潔強調,今年甫結束的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其結論性意見都提到要有完善的反歧視制度與法令,11月也要舉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會議,這次修法不能再倒退打折,要能真正改善障礙者困境。

人民民主黨成員周志文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