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時光會客室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74集|科學時代還會錯判?《冤罪學》詳解司法體制內外的錯誤

文 / 机瑋琪

冤案為何一再發生?在許多人想像中,司法制度層層把關,從警方偵查、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審判與上訴程序,理論上應足以避免錯判。然而,無論是台灣、日本,甚至其他民主國家,冤案始終沒有消失。當無辜者被捲入司法系統,一場錯誤往往不只是個人悲劇,更暴露制度深層的風險與漏洞。

近期出版的《冤罪學:解析冤獄的成因與預防,揭露司法制度的風險》,便試圖重新回答這個問題。這本由日本律師西愛礼所著的作品,收錄42起日本冤罪案件,從心理學、醫學、科學鑑定到司法制度文化,分析錯判如何形成,又該如何預防。

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以及本書譯者之一、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李怡修,從日本與台灣的經驗出發,重新檢視冤案背後的人性偏誤與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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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件無罪判決 開始追問司法為何犯錯

《冤罪學》作者西愛礼原先是日本法官,且是極少數在大學時期便通過司法預備試驗的菁英法律人。然而,在擔任法官期間,他卻在短時間內判出六件無罪案件,其中甚至包括四件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

這樣的經驗讓他開始意識到,司法制度雖然不斷強調避免錯判,但無罪判決出現後,體系內卻很少真正回頭檢討,錯誤如何發生?那些案件往往在宣判後便悄然結束,沒有留下制度性的反思,也缺乏進一步分析。

擔任法官不久後,西愛礼轉任律師,投入冤案辯護與研究工作,並完成《冤罪學》一書。這本書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在於,它並不只是討論個案,更試圖將「冤罪」視為一門能夠被研究、被分析的學問。

從「隧道視野」到科學迷思 冤案如何一步步形成

書中大量引用認知心理學概念,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所謂隧道視野,指的是偵辦人員一旦在案件初期認定某人有罪,後續調查便容易只尋找支持原先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性,甚至忽視對被告有利的資訊。

羅士翔以台灣「張月英案」為例,當年警方偵辦一起肇事逃逸案件時,依據目擊證人記下的車牌,鎖定張月英涉案。張月英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案發時正在黃昏市場擺攤。警方後來也確實調閱她的手機通聯紀錄,顯示她在案發前位於市場附近。然而,警方最終並未將這份資料提供給檢察官。

原因在於,辦案者認為,即使五點還在市場,六點仍可能趕往案發現場,因此這份資料「與案件無關」。直到多年後再審才發現,當初目擊者記下的車牌其實與張月英的車牌僅差一個英文字母,她最終獲判無罪。羅士翔認為,這正是典型的隧道視野。當偵辦者已經認定「真兇就是她」,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便可能被忽略、淡化,甚至直接排除。

科學證據也可能存在錯誤

除了心理偏誤,《冤罪學》也對「科學證據」提出反思。李怡修表示,社會普遍認為DNA或鑑識技術具有高度客觀性,但實際上,科學本身也可能存在誤差與限制。

書中提到,日本曾有涉及「搖晃嬰兒症候群(Shaken Baby Syndrome)」的冤案。過去醫界認為,只要嬰兒出現特定三項症狀,就代表曾遭強力搖晃,因此照護者常被認定施虐。然而近年研究逐漸發現,這些症狀也可能與其他疾病有關,原先被視為「科學定論」的知識,後來也受到挑戰。

羅士翔也提及台灣冤平協會首位平反者「陳龍綺」。當時DNA鑑定結果僅表示「不排除有其DNA」,法院卻直接解讀為「DNA就是他的」,最終造成錯判。他認為,科學證據不僅可能出錯,也可能因法律人誤讀,而被賦予超出原意的證明力。

自白迷思下的司法文化

在東亞司法文化中,社會普遍存在一種想法:「如果不是你做的,怎麼可能講得這麼詳細?」也因此,一旦嫌疑人做出自白,往往容易被視為強而有力的證據。但事實上,人在長時間訊問、心理壓力、恐懼或疲憊狀態下,仍有可能做出虛偽自白,甚至迎合辦案者期待,說出並非事實的內容。

相較之下,美國部分州的司法制度,則較傾向依靠客觀證據推進案件,並允許律師在偵訊時全程在場。即使嫌疑人不願認罪,案件仍可依據證據進入後續程序,而不會過度追求「一定要自白」。

東亞社會對於「認罪」與「悔過」的高度期待,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文化對司法的想像。只是當制度過度相信自白,便可能讓供述凌駕於其他證據之上,進一步增加錯判與冤案發生的可能。

司法系統內部 是否缺乏檢討錯誤的動力?

《冤罪學》也提出司法體系內部可能存在的「內團體偏誤」。人在組織內,往往更容易信任與自己屬於同一群體的人。對司法體系而言,法官、檢察官接受相似訓練,也共享同樣制度文化,因此容易產生「自己人不太會犯錯」的心理。這種潛在的信任感,可能讓案件即便進入二審、三審,也難以真正重新檢視前面的錯誤。

此外,司法體系長期過勞,也讓反省與檢討變得更加困難。法官與檢察官平時案件量龐大,即使意識到制度可能出現問題,也未必有足夠時間重新檢視過往案件。
羅士翔認為,目前台灣司法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缺乏制度性檢討冤案的動力。即使案件已經再審平反,也很少進一步分析錯誤如何形成,使類似事件不斷重演。

平反之後 受冤者的人生仍難回到原點

對許多冤案當事人而言,無罪並不代表一切就此結束。多數受冤者在經歷多年羈押、服刑後,即使最終獲判無罪,也很難重新建立對社會與司法制度的信任。失去的青春、工作與家庭關係,往往難以回復。

《冤罪學》中也提到,日本部分冤案在改判無罪後,法官曾當庭向受冤者道歉。例如日本知名「足利事件」平反時,法官便曾公開致歉。

台灣近年的「蘇炳坤案」再審無罪時,法官也曾當庭表示「對其遭遇感到不捨」。羅士翔認為,雖然一句道歉無法真正彌補失去的人生,但對受冤者而言,卻可能是重要的心理修復。

從證物保存到冤案審查 台灣制度仍待改革

談到台灣目前最迫切的改革方向,證物保存制度是一大問題。雖然台灣已於2016年建立「有罪確定後DNA再鑑定」制度,但許多案件在判決確定後,相關證物便遭銷毀。即使後來出現新的鑑識技術,也無法重新檢驗。

美國近年推動「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 CIU)」制度,這類單位設於檢察機關內部,專門重新檢視可能的冤案。美國目前不少平反案件,便是由CIU主動調查發現。台灣目前雖設有「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但實際成效有限。羅士翔表示,制度目前缺乏專責人力與足夠調查能量,也導致許多案件難以真正進入救濟程序。

李怡修則認為,台灣其實已經開始建立相關制度與民間力量,包括冤獄平反協會、監察院與檢察機關等,都已投入冤案救援工作。接下來更重要的,或許是如何讓這些力量彼此整合,並建立更穩定、持續運作的制度性檢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