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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只讓選手無辜失去世錦賽資格,翁士航團隊用人頭會員「吃下」了體操協會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兩名台灣女子體操選手,依國際體操總會(FIG)積分規則遞補,取得2026年鹿特丹世界體操錦標賽單項參賽資格。對選手而言,是累積積分,獲得各大比賽參賽權的重要機會。

但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未通知選手與教練就回覆放棄名額,把名額平白送給他國。選手表示:「我一直在想,在決定放棄之前,為什麼沒有人問過我?」

運動協會,是選手參與國際賽事的唯一窗口。同時,還肩負照顧選手、教練、運動專業人員權益的重要任務。帶領這樣的組織,要真心在乎選手、教練、運動專業人員。但這次事件,我們看到的是,目前的體操協會,只在乎自己方便,不理會選手、教練、裁判、運動專業人員的權益與想法。

目前,協會已道歉,但這道歉完全沒有實質效果。協會的聲明也寫得很清楚,「本案結果已底定」,協會根本沒有能力彌補,且截至目前理事長、秘書長也未下台負責。

本會要指出,如此荒腔走板的體操協會,在這本屆理事長、理事的選舉上,也有非常嚴重的問題。翁士航教練的團隊,利用人頭會員,操縱了本次選舉。相關疑義,本會今年四月已向運動部檢舉,但至今都還沒有看到實質處理。

人頭會員的操作方式:我幫你繳會費,你幫我投票「吃下協會」

本會掌握的證據(詳附件證據及資料夾)顯示,2024年,翁士航所帶領的臺師大體操隊教練團成員,招攬了該校學生、小師大家長、小大師家長等人入會,並藉由人際關係不斷取得新名單或對象繼續招攬。

本來,招攬加入運動協會,並不是問題。翁士航團隊的訊息,明白表示:「我們師大想吃下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需要票源」、「會費會由我們公司(疑似是小大師)來負責」(證1)。

而且,這些人頭會員的入會手續,是逼迫師大體操隊學生,無償處理入會作業,學生因出賽、學分掌握在教練手上不敢不從,形同強迫工作。入會申請表的內容欄位,是由教練團成員指示(證2),連入會後的帳號、密碼設定也是。人頭會員在體操協會會員系統上的各種操作,翁士航團隊都可以利用自己設定好的帳號密碼,直接處理。

會費部分,則由少數幾組帳戶按「第幾位」序號,集中由蓊是的團隊繳納(證3)。

2026年1月,協會察覺會員入會異常情形,進行電話查核時,教練團成員於群組發訊息,要求受查核的人頭會員一律表示「加入會員是個人的意願」(證4)。另有教練團成員提供人頭會員回信範本,要人頭會員回信表示「本人委託申請入會之人員」(證5)。來規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四條「代理申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之規定。

現行制度為什麼讓協會可以被長期有效把持

一、有人頭,就有位置

依前述管理辦法第29條以及體操協會章程的限制,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該批會員2025年入會、2026年即投票,正好跨過門檻,且只要有人持續代繳會費,選舉權未來還是會有。

二、席次可操作

同辦法第6條規定,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原意保障少數,但一方掌握數百位可指揮的人頭會員時,只要配票精準,就可以拿下多數理監事席次。

2026年,會員大會出席行使權利者,409人中192人為委託出席,要動員這個數量的人頭會員並不困難,尤其是有這麼高比例的委託出席(證6)。而常務理事選舉,出席理事17人,一席得8票、其餘六席各得7票,如果沒有事前配票,怎會有如此精準分配的票數?

三、換人不動搖結構

理事長由理監事互選產生,依同辦法第八條,理事長出缺應按原選舉方式辦理補選。也就是即便現任理事長引咎下台,仍是同一批多數被掌控的理事,再選出理事長(證7、證8)。

四、內部監督必然失效

當會員入會、選舉產生疑義,本來,可以用監事制度,來進行內部監督。但,同辦法第24條規定,監事之糾正意見須送理事會處理,理事會不處理才提報會員大會,而兩者都由同一批人頭會員產生。

實際上,還是有監事想依法查核,但受到秘書長的干擾,主張要先經監事會決議、限制監事閱覽的資料,拒絕提供會員委託書。在監事依法查核後,理事會更錯誤引用章程,將進行監察的監事,違法移送紀律委員會(證9)。監事想查閱的委託書,是驗證委託出席是否出於本人意志的關鍵文件,但還沒看到,就被修理。

依國民體育法第39條,理事長每任4年、連選得連任1次。而體操選手的黃金競技期通常只有4到6年。

只要人頭會員不處理,一整代選手從入選到退役,都將在同一批人的選訓、裁判與紀律權力之下度過。而且,只要人頭會員還在,下下次再選出另一位自己人當理事長,難道會困難嗎?

這就可以看出,為何翁士航的團隊成員,當時會說要「吃下協會」,吃了,是不用吐出來的。

這麼威權的人「吃下」協會,怎麼會好好照顧選手?

一、威權統治的習慣成為協會習慣

如同這次被體操協會放棄資格的無辜選手所說:「我一直在想,在決定放棄之前,為什麼沒有人問過我?」

翁士航教練的團隊,已被證實,會霸凌學生,要求學生要跪著跟教練講話,會把幼童脫進廁所教訓,會罰好幾個小時倒立、拱橋、會罰幼童不准上廁所直到失禁。

試問,這個天天被學生跪的教練,在團隊「吃下協會」後,做的決定怎會去問選手意願?

二、沒有公正,只有背後的翁士航心意

(一) 2025年,現任理事長還是教練時,於群組中向翁士航報告說,他擔任裁判時:「有抓在0.1~0.3的偏心」(證10)。這樣的人,現在是理事長,他對於選出裁判、選訓委員會委員時有影響力(他們自己人掌握了多數理事席次)。

(二) 上述選出裁判、選訓委員會委員的標準極端不合理,也有顯例。經學校調查認定霸凌成立、教育部核准解聘之麥劉湘涵教練,曾被選為選訓與裁判委員會委員。(目前雖然有選上的會議紀錄,網站名單已沒有麥劉湘涵。不過,選上有正式會議紀錄,撤職卻無正式會議紀錄,體操協會究竟如何解釋這個情形,麥劉湘涵到底還是不是委員,體操協會並沒有透明公正把資訊公開)

要讓協會正常化,就要處理「被吃下」的狀態

目前體操協會荒腔走板的作法,說到底,是源自翁士航團隊的威權劣習。這樣的協會,要怎能了解大家的困難來協助排除?要怎麼真正用心在照顧廣大的選手、教練、裁判、運動專業人員,而非只照顧自己人?

國民體育法第43條已授權主管機關警告、撤銷決議、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或命令解散。

本會建議運動部:

一、依國體法第43條,就人頭會員疑義啟動調查,進一步查核會費是否由本人帳戶繳納、聯絡資料是否重複、入會意願回覆是否雷同、是否有一人為多人代理入會,並公開調查結果。若查證屬實,應認定選舉舞弊無效。

二、要求限期整理,清查人頭會員並退會,其後改選理監事。限期整理的過程,由運動部派員監督。

三、修正相關法規,明定監事得獨立行使職權,查有不法時得獨立向運動部檢舉,向運動部檢舉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四、經有關機關調查,認定對選手施以身心暴力或性暴力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及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委員會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