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
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過去數年來各大專校院頻傳濫用「專案教師」,要求超時工作,並經常發生恣意不續聘等爭議,傷害大專教師工作權益甚鉅,已引起監察院於110年進行糾正。工會每年也接獲諸多公私立大專第一線專案教師投訴,指出遭學校惡意壓榨,因缺乏合理續聘標準而「敢怒不敢言」,甚至遭「用完就丟」的處境。
然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及近來法院的裁判趨勢,終於開始迎來糾正歪風的可能。
位於桃園的萬能科技大學,109年2月起聘任一位教師擔任觀光休閒系的專案講師,並要求該師112年2月起兼任教務處執行秘書工作。歷年來該師教學與工作表現良好,教師評鑑112學年度甚至取得100分滿分。然而,因萬能校方有意做其他人事安排,先是宣稱該師教學不力於113年7月起不再續聘,經該師反應評鑑達滿分並無教學不力情況,萬能再宣稱有業務減少要減少聘僱人力的情況,所以仍要不續聘;然而,萬能校方卻又同時新聘2位專案講師及1位執行秘書接任該師既有工作,引發該師認定遭惡意解僱,顯不合理。
該師在尋求高教工會協助下,與學校調解不成立後即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勞動部訴訟扶助專案,由扶助律師向萬能科大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應存在之訴,目前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期間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桃園地院裁定萬能訴訟期間應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師
對此,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29日即作出裁定(114年勞全字第10號),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要求萬能科技大學對該專案教師於訴訟審理期間,應依原聘僱契約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確保專案教師訴訟期間之勞動權益。法院並以萬能科大有雄厚校務基金,且已新聘其他教師代表有人力需求為理由,認定該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並非窒礙難行,故應核准請求。
據工會了解,桃園地院此裁定為《勞動事件法》109年施行以來,我國首例大專專案教師獲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有代表性意義。該裁定能為諸多遭違法不續聘之大專專案教師指引救濟可能:若專案教師遭學校惡意解僱後提起訴訟,未必要曠日費時至訴訟定讞,就能經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先行回到學校崗位任職並受領薪資,使為爭取應有工作權之路門檻合理降低。
大專專案教師法制上非「免洗筷」,學校無理由不續聘即可能違法!
工會指出,我國各大專校院校方經常誤解,認為專案教師得於一年一聘後恣意不續聘,或者聘任期間得恣意壓榨、逼迫超時工作。然而,目前教育部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條第3款規定:「(專案教學人員)…聘期一年以上者,應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亦即續聘與否應參考評鑑結果,並不得恣意而為;且依該實施原則專案教學人員的授課時數、差假、薪酬都要比照編制內同級專任教師,不得受差別對待。對於目前各大學未確實落實專案教師權益保障的情況,教育部應予徹查。
再者,根據勞動部所發布的勞基法指定適用對象,民國103年8月1日起,私立學校編制外人員即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私立大專校院只有「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專案教師,可以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若專案教師並非「僅從事教學工作」,而是在教學之外有額外從事行政、服務等勞務,就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學校聘任之教學若從事繼續性工作,其聘期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若要解僱或資遣教師即須合乎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過去高教工會已協助並公佈過弘光科大恣意解雇專案教師,遭法院判決違法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引起各界關注。如今桃園地方法院再裁定萬能科大應於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專案教師,可謂再次宣示應有的法制標準。遺憾的是,這種把專案教師當「免洗筷」、未有合理標準即解僱教師的辦學歪風,迄今仍出現在部分大專校院之中。也因此,工會認為有必要繼續協助各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維護勞權,並轉發法院裁判所傳遞的訊息,以正視聽。
工會肯定法院裁定,呼籲萬能科大檢討改正,勿再濫用與壓榨專案教師
以萬能科大一案為例,雖然目前法院僅是先依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要求學校繼續僱用該教師,尚未做成最終裁判。但此一作法已協助了該教師不致於馬上陷入經濟困境而得放棄權益,因此較能有餘裕一邊繼續在學校工作,一邊透過法院持續審判該解僱是否違法,屬於對訴訟期間專案教師勞權的合理保障,本會對桃園地院該裁判予以肯定。工會也呼籲萬能科大應依照法院裁判妥適辦理,於訴訟期間以既有勞動契約(包括專案講師聘約及兼任執行秘書聘約)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給予正常排課並因兼任行政聘約而減授鐘點,勿再恣意侵害勞權。若一審宣判學校敗訴,即應檢討改正而非恣意上訴。
最後,本會呼籲包含萬能科大的各大專校院,切勿再把專案教師視為無法令保障的次等教師群體對待!除非專案教師遭證明顯然教學不力,有「不適任教師」的情事,否則大學若預備聘任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若從事繼續性的教學工作就應有持續聘任的準備,避免任何傷害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的違法爭議。工會也呼籲廣大的專案教師群體加入工會,以群體力量維護大專校院應有的教師勞動環境與標準!
附件: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勞全字第10號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