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監督施政聯盟、立法委員陳昭姿
名間焚化爐環評又見爭議 應停開範疇界定會議
— 缺乏二條聯外道路 亦無同意使用許可
針對南投縣政府1月31日將召開之名間焚化爐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自救會與環團協同陳昭姿委員召開記者會,指出本案數大爭議,包括缺乏兩條獨立聯外道路及同意使用許可、國有土地撥用期限將屆、縣府以會場規定剝奪民眾參與權等,訴求南投縣政府應停止範疇界定會議,且會議進行應依法確保民眾全程現場參與討論之權益。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名間焚化爐案的土地及道路取得皆有爭議,去年3月國產署就撥用土地給南投縣政府,使得有多位農民無法申請公地放領,本區域為優良農地,國產署應檢討並廢止撥用,再放領給願意耕種之農民。而關於聯外道路取得,根據經濟部四河分署資料,本案根本沒有取得防汛道路使用權,還涉及私人土地徵收,結果環評報告直接把防汛道路列為重要的交通出入通道,根本是本末倒置。
陳昭姿表示,辦公室有收到距焚化爐預定地約800公尺的新民國小家長陳情,焚化爐蓋得距離國小這麼近,實在不恰當,南投縣環保局本身是開發單位也是審查單位,一階環評書卻完全沒提到新民國小,難道是刻意遺漏?應立即補正。
關於二階環評之範疇界定進行程序,陳昭姿強調,依法需要專家學者及民眾一起討論,訂定最適合之調查範疇,但縣府卻要求民眾3分鐘發言後就得離席,根本不應該且有違法之嫌,範疇界定應全程共同討論才真正符合環評法的公民參與。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二十六條,開發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本案環評資料只看到提出一條主要聯外道路,並沒有獨立二條聯外道路,而且主要道路堤岸部分為防汛道路,也未取得道路管理機關經濟部第四河川分署的同意函,因此,要求南投縣政府應先提出獨立二條聯外道路之同意許可,包括地主及管理機關同意函,在未取得前,應先停止環評作業,即應先暫停本周六(1/31)的範疇界定會議。
陳椒華指出,南投縣政府的會議作業程序並未遵循環評法規定,竟要求範疇界定會議報名者3分鐘發言後就離席,非常離譜,環境部應知會各地方政府召開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的正確作法。
陳椒華又表示,名間焚化爐案的興辦事業計畫現為補正再審狀態,未來縱使通過,也會違反環評法第14條而遭廢止,因為計畫沒寫清楚聯外二條路的明確路線與土地拓寬的地主或機關同意函。環評書資料也沒有南投縣環保局自己在名間新民國小及鄰近竹山設置三個地下水監測井資料,還說5公里內沒有地下水監測資料,請南投縣環保局或顧問公司不要故意寫錯與隱瞞資料,否則將涉嫌違反環評法第20條!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吳麗慧表示,根據102年水利署「名竹盆地地下水源開發調查規劃」報告,南投縣政府環保局92年在名間鄉新民國小設有地下水井,同年就在名間鄉跟竹山鄉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包括新民國小、竹山鎮竹山工業區、竹山鎮延平國小及竹山鎮延平里等四個監測井,證明此區域都有豐沛地下水,地下水範圍西邊到152道路西側。吳麗慧進一步表示,根據104年經濟部地礦中心「台中盆地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報告」,此區域的的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到南投名間、南投與草屯,而且幾乎與「名竹盆地地下水源開發調查規劃」報告的地下水區域接合,證明名間焚化爐場址的地下水非常豐沛與重要,根本不適合做為焚化爐場址。
吳麗慧指出,名間焚化爐案的廢水循環利用做為洗車、清洗場地、澆灌,廢水外排,根本是假的零排放,會污染此區域的地下水,甚至汙染濁水溪沖積扇的地下水補注區,以及濁水溪出海口附近的養殖業。吳麗慧強調,此區域為水汙染管制區,根本不適合興建焚化爐,南投縣政府應該撤案。
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成員陳秋娟表示,松柏坑山(位於名間鄉境內)海拔約 430 公尺,是名間鄉靠近八卦山地形中較高的丘陵,而名間焚化爐場址的海拔高度是150公尺左右,再依據環評書資料,名間焚化爐的煙囪規劃高度為120公尺高,因此排放口海拔高程約270公尺,加上名間竹山此區的風速極低,屬於內陸區地形遮蔽較強區域,多為無風或輕風,風速等級V10屬於低風速,每年吹南風有五個月(非環評書裡所寫的二個月),南投縣環保局長李易書也公開強調焚化爐的空氣汙染物無法越過八卦山,換言之,就是汙染物會滯留於名間,受害最嚴重的就是新民國小的師生及名間鄉的茶葉產業,因此,名間焚化爐案應該撤案,根本不應該開發。
繼承父母承租南投名間外埔段國有農地的賴女士表示,其父親承租外埔段693-22、693-23國有地,約從民國40幾年、50年左右開始,就跟隨父母到田裡種植香蕉、水稻,且是依照375減租條例承租,但去年(2025年)3月28日被國有財產局片面終止租約,將國有土地撥給南投縣政府蓋焚化爐。最近賴總統宣布重啟公地放領德政,向相關單位陳情爭取公地放領,國有財產署回函說明是經行政院同意依法撥用,符合規定,還說這土地原為南投縣政府代管之台灣省有土地,南投縣政府於76年11月16日移回國產署繼續承租,不符合這次公地放領,須於65年9月24以前以承租才算數。賴女士表示,一樣都是向政府承租,硬拗能服人嗎?請國產署說明公地放領資格,有限定這麼嚴格嗎?賴總統不是說要從寬認定嗎?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南投縣府推動焚化爐促參案,從選址過程、土地撥用申辦到環評相關會議,處處充滿程序不正義。縣府把位於南投最好的特定農業區與水源重地(場址底下為名竹天然地下水庫)的優良農地拿來蓋焚化廠,且空污落塵可能危及八卦台地重要茶產區,這樣充滿爭議性、不符合區域計畫使用分區用途(也不符合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場址,依照《國有財產法》第38條,須待環評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查通過後,縣府才能申請這塊國有地的撥用,國有財產署也才能同意土地撥用,但縣府卻在一階環評都還沒開始的去年(2025年)二月初申請土地撥用,國有財產署也火速於一個月左右同意撥用,不顧《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
謝和霖表示,環團與自救會透過許多管道,檢舉國產署違法撥用土地,國產署竟拿出不相干的《促參法》第15條、內政部的兩個函釋搪塞,同時更於去年底與縣府一起以半要脅半誘惑告知承租農民,其農地租約自動失效,同意拿補償金者可繼續耕種兩年,不同意拿補償金者立即停止種植,完全無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未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不得終止租約」,何況其土地撥用決定是違法行政處分?國產署不惜一錯再錯,用其他機關的法條、函釋,曲解其主管的法律條文。經請教土地相關法規教授,亦認為國產署作為是違法的,請國產署務必撤銷其土地撥用決定,否則只彰顯本案是中央與地方狼狽為奸、強奪弱勢農民賴以維生的農地,不顧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的農地農用原則!難道是覬覦場址下有深達兩百公尺至四百公尺的礫石可以開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