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7月18日晚間,於花蓮縣政府主辦「2026太平洋南島聯合豐年節」活動現場外,一名身穿阿美族傳統服飾、配戴佩刀之原住民族青年,於會場外手持「我不喜歡聯合豐年『節』,因為我不想做花蓮王的政治宣傳品」看板進行和平抗議,卻遭花蓮縣警察局員警以「有民眾報案指稱攜帶刀械引發恐慌」及「保護當事人安全」為由,進行強制盤查並強行架離現場。
警方不僅無視該名青年對於盤查法律依據與比例原則的強烈質疑,更漠視其「願意主動卸下佩刀以配合安全要求」的退讓與妥協,執意將其帶往指揮所限制人身自由,並對外宣稱將研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函送與裁處。此一事件絕非單一的治安處置爭議,而是深刻牽涉到原住民族文化權、言論與集會自由,以及國家公權力在面對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與青年公共參與時,所展現出的體制性歧視與威權慣性。
對此,我們要向臺灣社會與執法機關提出以下嚴正聲明與論述:
一、公權力不該淪為箝制異議之工具,執法已嚴重違憲並違反國際公約
我們需嚴正指出,公共秩序之維護固然屬政府職責,但其絕對不得成為排除異議、壓制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理由。警方此次執法過程,在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檢驗下,存在極為嚴重的違誤與權力濫用。
依據《憲法》第11條、第14條及我國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第21條,人民享有在公共空間自由發表言論與和平集會之基本權利。該名青年以和平、非暴力之方式,針對地方政府之文化政策進行舉牌批判,此種涉及公共事務監督之政治性言論,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應受最高度之保障。若執法機關未能具體證明存在明確且立即之危害,僅因族人於公共活動中和平舉牌、表達對政策或活動之批判,即以維安或秩序維護為由加以架離,甚至假借族服正式配件——佩刀——有安全疑慮而進行驅離,不僅有違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文化權利,更可能使公權力淪為箝制異議之工具,而非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制度。
警方擬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進行裁處,不僅是法律適用上的重大瑕疵,更凸顯了法治體系的矛盾。從法體系之一致性觀之,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早已明文排除原住民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使用之刑罰,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亦肯認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權。面對具備遠距殺傷力之獵槍,國家尚能以文化脈絡阻卻違法;然而,面對作為傳統服飾配件、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用途且毫無揮舞挑釁行為之「傳統佩刀」,警方卻以位階較低之《社維法》強制限制人身自由,顯然是法理邏輯的嚴重倒退。
而該名青年現場僅靜立舉牌,並已明確表達願卸下刀具。警方捨棄在旁警戒或柔性溝通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直接採取最激烈之強制帶離,徹底違反比例原則,將原住民族文化象徵直接等同於潛在犯罪工具;甚至在之後的採訪中,局長竟向媒體表示該青年攜帶刀械衝向人群…等罔顧事實之說法。這種自圓其說、預設有罪的粗暴執法,正是典型的體制性歧視,嚴重牴觸《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之核心精神。
二、捍衛民主監督權利,拒絕將批判聲音視為治安威脅
在民主社會中,青年世代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與發聲,是推動社會進步與政策檢討的重要動能。該名原住民族青年冒著面臨國家暴力的風險站出來舉牌,不僅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更是原住民族青年對自身文化處境的深刻反思與積極行動。
對於由公部門主辦之文化政策與活動,人民本就有權提出質疑、監督與批判;政府更應將此視為民主社會中促進公共討論與政策改進的重要契機,而非以公權力壓制不同聲音。然而,在此次事件中,縣府與警方卻展現出高度的防衛性與威權心態,將正常的公民政策批判,扭曲為必須立即排除的治安事件。警方宣稱的保護當事人安全,是否是為了在長官與主導活動的政治人物面前,清除可能引發政治尷尬的倡議者?政府若無法包容甚至虛心傾聽青年世代的批判,所謂的「聯合豐年節」便只是一場虛有其表、缺乏民主靈魂的文化挪用展演與政治大拜拜。
三、拒絕祭典商品化,反對文化挪用與政治侍從主義
將此次抗議事件,放回原住民族文化長年遭受國家體制與地方政治操弄的結構性脈絡中審視,聯合豐年節長年以來即持續受到許多族人及團體批評,認為其存在文化挪用、將多元族群文化表演化與商品化、強化社會刻板印象,以及消費原住民族與部落文化等問題。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如阿美族之Ilisin)本質上具有高度的神聖性,是族人與祖靈對話、重申部落倫理的神聖時刻。然而,地方政府主導的聯合豐年節,本質為迎合觀光客的「節慶」與「表演」。抗議青年標舉「我不喜歡聯合豐年『節』」,精準點出了「祭」與「節」之間不可跨越的文化鴻溝。
在活動現場,政治人物在聚光燈下接受群眾歡呼,宛如封建時代之威權展演。抗議標語直指「不想做花蓮王的政治宣傳品」,深刻揭露了原住民族文化淪為地方政治人物營造政績、綁樁與建立政治恩從關係的內部擔憂。這種由公部門決定誰能上台、何謂「優良文化」的運作模式,實質上就是精緻的文化挪用與文化殖民。要求族人卸下象徵成年、責任的傳統佩刀以迎合主流社會的治安焦慮,等同於剝除族人的文化尊嚴。青年的抗議,正是對此種惡劣結構最沉痛的控訴。
國家機器的公權力,不應是用來對付和平表達意見的少數族群青年,更不應作為地方政治人物掩蓋施政爭議的遮羞布。尊重原住民族自主發聲、保障其文化與政治參與權利,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尊嚴、文化與自決精神之立法目的。
為捍衛民主價值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我們提出以下三點具體訴求:
1.公開道歉並追究違失:花蓮縣警察局應停止濫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與缺乏文化敏感度之作為,縣政府與警方應公開向當事人及原住民族社會道歉,並追究相關決策與執法人員之行政責任。
2.落實反歧視,健全執法與人權指引:警政署應全面檢討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原住民族文化場域之適用基準,消除法理矛盾。強制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及言論自由保障精神納入全國基層員警之常態性教育訓練,並制定具體之處理原住民族文化事務執法指引,杜絕體制性歧視與權力濫用。
3.尊重部落主體,停止文化挪用消費:各級政府部門在籌辦原住民族相關文化活動時,應嚴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徹底落實「自由、事前與知情同意」(FPIC)原則。政府必須承認並尊重部落的主體性與文化詮釋權,停止任何去脈絡化的文化商品化、刻板印象複製,以及將原住民族文化作為政治收編與政績宣傳的工具。
我們必須正視這塊土地上的族群,確保每一位原住民族人,都能在免於恐懼的環境中,為自己的權利自由發聲。我們也要呼籲全國大眾持續聲援勇敢發聲的族人,一同支持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的訴求,走向真正多元、平等與共融的民主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