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
犯保協會第10屆董事任期今年底屆滿,董事會必須在11月30前推舉下一屆人選送交法務部。《犯保法》雖將把犯保協會15席董事中的10席,留給律師、心理師、社工師、學者專家、公益人士,以及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等民間人士。但從1998年協會成立至今,董事長始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無給職兼任。
在去年度協會決算短絀約3,613萬元,今年度預算卻仍維持前一年規模的挑戰下,我們認為前述兼任董事長的慣例應被打破,應使本已分身乏術的檢察長能專注於檢察業務;並選任能夠全職投入犯保協會、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董事長,以落實《犯保法》導入民間力量、活化組織的目標。
一、高檢署檢察長分身乏術,犯保協會需要一位全職的董事長。
二、服務需求翻倍,預算原地踏步,被打折的將是被害人的保障。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10屆董事任期在今年底屆滿。依法,董事會必須在11月30日之前,把下一屆的董事人選名單送交法務部。這是2023年新法修正後,犯保協會第2次完整的董事會改選,法務部近期也將展開推舉的程序。
犯保協會是法務部依法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規定董事會的組成:15席董事裡,政府代表只有5席,其餘10席分別留給律師、心理師、社工師、學者專家、公益人士、相關團體代表,以及2席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代表。法律還要求,這些民間董事必須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或公益、弱勢議題。
一、高檢署檢察長分身乏術,犯保協會需要一位全職的董事長
《犯保法》對於犯保協會的組織規劃其實相當明確,其重心,應該透過民間的活力,將重心放在專業社群和被害人。但從1998年協會成立至今,董事長始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無給職兼任。
現任董事長張斗輝檢察長曾任法務部常務次長、積極參與過《犯保法》的修法推動,對於犯保工作及組織的轉型上具有貢獻。依據《犯保法》法務部已經有二名法定董事代表,不需要控制董事長的位子。但問題出在堅韌的慣例本身:不論換成哪一位檢察首長,這個安排都會產生以下的難題:
(一)一個人,四個位子
高檢署檢察長是全國二審檢察機關的首長,除同時又兼任智財分署檢察長外,日常要督導各類檢察業務及刑事政策,忙碌程度已是分身乏術。此外,高檢署檢察長還同時兼任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各種兼任召集人、委員的職務,更是多不勝數。但再認真的人,一天也只有二十四小時。一個必須全職領導二審檢察體系的人,必然需以其本職的檢察工作為優先,能分給犯保協會的時間及注意力必然有限。
與此相對,犯保協會現在需要的注意力,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多。新法上路後,服務量急速擴張,業務也從訪視關懷延伸到協助訴訟參與、委任律師、心理諮商、重傷者的長照銜接,以及新設的申訴機制。這是一個正在快速長大的專業服務機構,需要的董事長是能夠實際投入時間、緊盯服務品質、延伸組織願景的人。
(二)不同職務間的張力
依法律規定,犯保協會的業務不只是提供服務,尚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宣導、倡議與研究。而倡議、研議改革的對象,很大一部分正是刑事司法體系本身:檢警有沒有確實告知被害人權益?案件進度通知夠不夠即時?人身安全維護有沒有到位?由檢察長兼任召集人的補償審議會,會不會審得太慢太嚴?
此一角色上的衝突,客觀上很難透過檢察長自身加以化解。即使董事長本人願意直言,他要批評的是自己所領導、所指揮監督的體系。值得思考的,往往不是說了什麼,而是有些議題從一開始就難以被討論。
(三)立法精神:導入民間力量的組織活化
犯保協會設立之初,立法者並未在法務部之下增設一個行政機關,而是選擇以財團法人的形式成立。這個選擇除了人事與財務的自主,更重要的期待是讓這個組織跳脫科層節奏,以責任導向與彈性經營,去做行政單位做不到的服務與關懷。2023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個用意寫得更明白:15席董事裡,10席保留給民間專業人士與被害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現成的對照。它同樣由政府捐助設立、依專法運作、董事長同樣由董事互選,歷任董事長都是由學者、律師或卸任的司法人員擔任。
我們希望的是,從第11屆董事開始,董事的選任可以回到立法初衷,讓能夠全職投入、具有高度專業的人才擔任董事長及董事。如未來認有「專職化」的必要,或可借鏡《財團法人法》第52條但書的規定,再檢討現行規定。為了犯保協會的長期發展,我們謹建議張斗輝董事長和法務部,要使董事長的角色能夠全職化,不要再由首長兼任。
二、服務需求翻倍,預算原地踏步,被打折的將是被害人的保障
新法上路後,犯保協會的服務人次從2022年的10萬1,709人次,成長到2025年的26萬 8,318人次,四年之間增加約2.6倍。除了人次外,「開案件數」與「服務被害人及家屬人數」,也提升了1.5倍。
這個服務人數的增幅,也代表著投入資源的擴張。翻開協會去年度的決算書,可以發現114年出現了約3,613萬元的短絀。值得注意的是,收入面其實正常,甚至比預算多了333萬;行政管理費用也沒有超支。短絀全部發生在被害人服務上:身心照護輔導服務支出來到預算的1.8倍,急難救助約1.7倍。從決算書上也可發現,直接發給、用於被害人的「資助及補助費」超支5,550萬,保護費用科目整體淨超支 4,064萬!
但與前年的大幅短絀相比,今年政府補助作為犯保協會的主要收入來源,卻仍然維持前一年的規模,只增加了570萬(1.65%)。如比較子計畫的項目,更是一目瞭然:
| 子計畫 | 114年度預算 | 114年度決算 | 114年度執行率 | 115年度預算 | 115年預算與114年決算之差額 |
| 1D被害人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 5,268 萬 | 9,649 萬 | 183.2% | 4,984 萬 | −4,665 萬(−48.3%) |
| 1B被害人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 2,336 萬 | 3,995 萬 | 171.0% | 2,151 萬 | −1,844 萬(−46.2%) |
| 1A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 3,148 萬 | 4,213 萬 | 133.9% | 2,947 萬 | −1,267 萬(−30.1%) |
| 三項合計 | 1億0,752 萬 | 1億7,858 萬 | – | 1億0,082 萬 | −7,776 萬(−43.5%) |
也就是說,被害人服務需求的提升已經發生了,錢卻停在原地。法律承諾的保障,在預算這一關被打了折。
預算若編列不足,協會為了守住收支平衡,就必須從服務端「節流」。而「節流」往往會落在那些「可以核給、也可以不核給」的地方,像是:急難補助、醫療與照護補助、訴訟費用補助。結果上,審核標準可能被悄悄拉高、或是將額度悄悄調低、或把可核可不核的案件往「不核」的方向推。這些決定不會出現在任何一份公告上,卻確確實實讓一批原本符合資格的被害人拿不到應有的協助。
聯盟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預算編列的邏輯與新法的邏輯是脫節的。《犯保法》第15條、第16條把各項保護服務與經費補助訂為保護機構的法定義務,邏輯上而言,需求由個案評估決定,而非由年度預算的餘額決定;但預算的編列仍然沿用「以前年度數額為基準」的慣性。當法定義務逐年擴張、編列基準卻年年比照上年,中間的落差就只能靠兩種方式消化:一是動用累積賸餘,二是壓縮服務。前者總有用完的一天,後者則直接由被害人承擔。
預算的擴張並非小事,對於《犯保法》修正後舉辦許多大型活動、康樂活動,而未與服務效益進行連結、專業評估一事,我們也曾提出質疑。但上述支出的增加若是真正地用在被害人身上,就是當時修法、擴大保護範圍及服務品質的目的。對此,我們期待犯保協會更清楚、積極地向立法院、社會大眾說明服務能量的提升與成果,以爭取更多的預算投入。
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委員應傾聽被害人的需求,監督犯保協會因應新法要求,有規劃地逐步增加預算,提升服務量能;而非在大刀闊斧的預算刪減下,讓被害人成為無辜的犧牲品。
要向立法院與主管機關爭取預算,得先有人講得出被害人為什麼需要這筆錢。要讓它們變成一個站得住的預算主張,必須有人能夠具體說明重傷者的照護為什麼一年要花這麼多?急難救助為什麼擋不掉?協助委任律師為什麼是必要的?
反之,如果爭取不到足夠的預算,董事會就得在政策上決定砍在哪裡,而不只是默默接受第一線緊縮服務支出的現實。
114年的高額短絀及服務能量的提升,對於未來犯保協會以及其董事會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從這個角度來看,更可以發現作為最後決策機關的董事會,需要的是一個能夠全職投入的董事長,以及一個具備足夠專業厚度的常務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