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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戒嚴法規尚存 街頭成集遊幽魂:對高雄市議員參選人遭集遊法舉牌警告案聲明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6年九合一選舉將至,10月18日上午發生高雄第三選區市議員無黨籍參選人蔣黃女女士與助選的民主前輩艾琳達女士、志工等若干人行走拜票時,於橋頭老街遭岡山分局警察五次舉牌警告違反《集會遊行法》,即便先不論法律適用問題,此次競選為目的的遊行從形式觀之,亦完全符合和平集會之形式,依照已內國法化之《公政公約》也完全沒有命令解散適用之必要與正當性。諷刺的是當天蔣黃女競選團隊所行經的路線正是艾琳達亦參與抗爭的橋頭事件遊行路線,這場遊行通常被視為戒嚴令施行後第一場政治抗爭,而47年過去,解嚴、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更迭,台灣的法治和社會仍然沒有真正走出戒嚴留下的規訓,這不只是在描述台灣社會、文化如何看待體制外的表意行動,而是更進一步體現在法規和老舊的執法習慣中。

|競選活動法規的漏洞與一團亂的法條競合

與現今台灣人普遍生活經驗相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一項實際上規定「競選期間」根據不同層級選舉只有5、10或15天,源自《選罷法》最初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的1980年,立法理由聲稱「為維持選舉秩序並使各候選人公平競選起見,候選人競選活動時間宜有適當之限制。」在戒嚴期間還繼續寫道「本條係參照選舉實務經驗訂定其活動期間」,顯然從台灣民主化實踐過程中看來,選舉所牽涉的社會動能遠遠不是當時國民黨威權政府所能想像的。

但長期未曾體系性檢視《選罷法》,再加上同條第二項還對每日競選時間有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的限制,卻並沒有規範競選活動是否要申請與其後果,顯然在台灣選舉歷史中,也有負面現象如何管理的問題,例如噪音、布條等環境議題,政府部門面對這種反對意見的回應,所生出的扭曲現狀是,相對於已經十分蓬勃的競選活動,如何規範競選活動的法規要嘛漏未規定、要嘛長期放置戒嚴時期條文的法律漏洞,反而跑去使用《集會遊行法》處理競選活動。

《集會遊行法》除了事前許可制不當限制集會自由的惡法問題外,比較《選罷法》、《集遊法》所規範到的憲法基本權分別是參政權、集會自由,結果《選罷法》沒有處理許可申請與罰則、《集遊法》卻要求事前許可,出現了在基本權中更普遍賦予的集會自由,其法規限制卻看來甚至比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行使的參政權還多的詭異現象,又是一個台灣公法學寶庫案例。

|「集會遊行」是誰在用?「抗爭」形式是弱勢者最後的工具

即使退萬步言來看警察使用《集會遊行法》規範競選活動,申請集會許可所需資源、人力,對抗爭者的門檻同樣也擋住候選人,候選人財力、社會資本、政黨資源所影響申請便利度的問題,對弱勢、小型候選人更難應付這類法規要求,也只能進行更少密度的競選活動和宣傳,更難抗衡具備資源的候選人,選舉制度設計只是再次篩選掉資本薄弱的公民投入參政活動。

與此同時,據媒體報導,南投名間鄉焚化爐開發案於會議中抗議的居民、聲援者分別遭南投縣政府控告毀損公物、妨害公務、傷害等刑事罪名,近日案件陸續開庭,也有人已經遭判刑。兩件並不同的案件,放在台灣社會的脈絡中,共同的是法律制度對於無法進入體制、難以發聲的人似乎少一點同理,大眾的目光不見得總是注意,但我們總是要回到這個老問題:為什麼應該要讓街頭對言論表達的限制壓到最低?如果不論實體與否的「街頭」這種公共空間全部消滅,那弱勢者到底該去哪裡?這個問題將恆久考驗台灣社會面對集會遊行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