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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教總籲:運動歸運動、體育歸教育,學生受教權與教練權益都要保障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學校體育不應成為運動部與教育部的權責孤兒!
全教總籲:運動歸運動、體育歸教育,學生受教權與教練權益都要保障

針對立法院於今(28)日舉辦之《國民體育法》修法相關公聽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指出,行政院配合運動部成立所提出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規劃將法律更名為《國民運動法》,卻仍將學校體育納入規範,恐造成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交錯,使學校體育的主管權責更加混亂。全教總呼籲,立法院應把握此次修法契機,落實「運動歸運動、體育歸教育」,將學校體育相關規範回歸教育法制,確保學生受教權,並完善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與權益保障。

一、學校體育應回歸教育法制,終結權責不清的雙頭馬車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指出,運動政策與學校教育的目的並不相同。運動部應專注於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及運動產業發展;學校體育則是教育的一環,必須以學生身心發展、健康促進、正常學習及受教權為核心。

然而,行政院版草案雖以運動部為主管機關,卻仍在《國民運動法》中保留學校體育專章,形成同一部法律涉及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的問題。尤其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聘任及考核若分屬不同機關,更可能衍生權責不一、行政程序繁複及人事保障不足等問題。

全教總建議,立法院應刪除《國民運動法》草案第二章「學校體育」(第12條至第16條),並由《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分別承接相關規範,讓主管機關、法律依據與實際執行權責一致,避免學校在制度轉換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體育班不能只重競技成績,學生受教權不應成為代價

全教總強調,學校體育的核心是教育與育人,不能以競技成績取代教育責任。體育班的設立與運作,應兼顧運動專長培育、基礎學力、身心健康及多元發展,不能讓學生因長期集訓、出賽而失去正常學習的機會。

針對國小體育班設置及學生學力保障,全教總主張,不宜採取一刀切的限制方式,而應依學生發展階段及地方需求,建立合理的設班機制。國小階段尤其應重視多元運動探索、基礎體適能與全人發展,不應過早以競技成績作為培訓的唯一目標。

此外,學生因代表學校集訓或參賽而影響課業時,學校應建立正常學習督導與補課機制,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提供必要且穩定的經費,補助個別化課業輔導及相關鐘點費。不能一方面要求學校兼顧學業,一方面卻未提供相應資源,將制度責任全部轉嫁給學校與教師。

全教總也主張,高中體育班應強化生涯探索、多元升學與職涯輔導,並完善運動防護機制,讓學生在追求運動表現的同時,也能獲得完整的教育、安全與未來發展保障。

三、專任運動教練應納入教育人事法制,保障工作權益

全教總指出,專任運動教練長期投入學校運動人才培育,是校園教育專業團隊的重要成員,其資格、聘任、考核、待遇與退休等權益,應有一致且完整的法律保障。

若未能釐清運動部與教育部的權責分工,可能形成資格審定由運動部負責、聘任及考核卻由教育體系處理的制度落差,不僅增加行政負擔,也不利於教練工作權益的穩定。

因此,全教總主張,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的任用與權益明確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教育人事法制,統一相關資格、甄選、聘任、考核、待遇及退休規範。同時,教練配置不應僅限於設有體育班的學校,經核定具有運動特色或設有運動代表隊的學校,也應有合理配置教練的制度空間,以支持基層運動發展。

四、偏鄉體育更需要公共資源支持,不能讓弱勢學生失去機會

全教總理事、現任台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尚儒進一步指出,對偏鄉學校而言,體育班與校隊不只是競技培訓管道,也可能是學生獲得生活照顧、團隊支持及多元發展的重要機會。相關制度若只以競技成績或奪牌潛力決定資源分配,將使偏鄉及弱勢學生面臨更多限制。

因此,學校體育回歸教育法制後,中央政府仍應持續編列穩定經費,支持偏鄉校隊的教練、器材、交通、營養及課業輔導等需求;對於人力不足、無法單獨聘任專任運動防護員的偏鄉學校,也應建立區域巡迴支援機制,確保學生獲得必要的運動安全照護。

全教總強調,學校體育政策不能只看競技成績,更應落實教育公平,不能讓學生因家庭經濟條件或就讀地區不同,而失去參與運動與發展專長的機會。立法院應藉由此次修法,釐清中央機關權責,讓運動政策回歸運動發展、學校體育回歸教育本質,真正落實學生受教權、教練工作權益與教育公平,建立權責清楚、資源到位且以學生為本的學校體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