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外稿

【論壇】今年329仍放假你不知道嗎?一起合法罷工吧!

文 / 蔡瑞麟(律師)

勞動基準法,顧名思義是勞動條件的基準,不是契約。公務員與政府間的關是依全國統一的法令,故法令變更等於公務員契約變更。但勞資本質上是私法關係,依勞基法第1條,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基準,但不代表所有勞動契約都與勞基法基準相同。

基準變更,契約並不會跟著變更。去年3/29可以放假,如果契約沒有變更,今年為何不能放假?為何勞動部修正施行細則,會使去年可以放19天的假,今年變成12天呢?只是一個法規命令的修正,為何會使全國勞工的勞動契約跟著修正呢?

基於對實質正義的渴望,我們可以容忍國家透過法律影響私法契約效力,但只限於此。國家有權透過法律改變契約的效力,無權直接更動契約內容。勞動基準法作為勞動條件的基準,依勞基法第1條是指勞動契約之內容不得低於最低標準,契約是私人間所訂的,當所訂契約低於基準時,並非契約無效,而是依民法第71條但書,將低於標準之內容,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生其效力。

先不論勞動部修訂的施行細則是否違反母法規定,即使合法,那最多也只是表示向來只提昇不會降低的勞動基準,在本屆勞動部長的「英明領導」下創造歷史而破天荒的調低了!但即使基準降低,契約並未變更;如果基準提高,因而契約效力跟著提高,這是合於法理的;但基準降低時,契約會跟著調整內容跟著降低?那勞動基準法不該名勞動基準法,應該改叫全民勞動契約,那已經不是現代法治國家了,而是共產主義社會。更何況勞動部修改施行細則更動紀念日本來就是違法的。

請看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本條有三個客體:「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條文並不是說「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之日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如果這樣規定,勞動部當然有權限修改所有的放假日。但是條文是把紀念日及勞動節日與「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三個客體並列,最後還宣告「均應休假」。那個「均」就宣告了勞動部有權規定的是紀念日、勞動節日外的其他應放假之日。而紀念日的定義,主管機關是也曾作為勞動事務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所規定的,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那些被勞動部刪去的紀念日,內政部並未更動,勞動部是越權了!除逾越立法權外,也侵奪了內政部的權限。

變更每日工時、修改原有的假日規定,當然要經勞工同意。勞動部有權調整國定假日,但無權更動勞動契約,去年可放的假,今年不放是不是應經勞方同意?勞團除發動抗議外,更應告知3/29可以自行放假、當日上班更可向雇主要求加班費。如果雇主不給,那就上法院提出訴訟!本於法理形成3/29的放假事實,如此的合法「罷工」,比上街頭抗議,是不是能產生更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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