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盧映潔:從黑夜到清晨 死刑改變了什麼?

文 /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我大四畢業那年暑假,在理律事務所打工,小小的工讀生在訴訟組。前一年發生了馬曉濱等三位當時所謂的反共義士,因生活困頓,策劃綁架了長榮集團張榮發的兒子,勤贖五千萬。縱使沒有殺害肉票,也沒有凌虐肉票,也釋放了肉票,但因為當時的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唯一死刑,再加上解嚴不久,社會治安變壞,司法政策上對於重大犯罪要求速審速結,所以馬曉濱等三人很快三審死刑定讞。

當時有一些人覺得這個犯行罪不致死,故透過各種途徑企圖救援。義務律師提了再審、非常上訴、對於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的規定聲請釋憲;有些人讓馬曉濱的妹妹及共犯唐龍的弟弟從大陸緊急申請來台,跪在張榮發家門口乞求原諒、跪在總統官邸前面乞求特赦。當然都沒有作用。

我想說的是,當時協助救援的有郭吉仁律事及理律事務所的李念袓律師。那天一大早,我到現在都還記得,李念袓律師氣急敗壞地衝進事務所,不斷喊著”他們清晨已經被槍決了,怎麼會這樣”,也就是非常上訴才提出去不久,他還不知駁回的結果,怎麼就執行死刑了?執行完當天下午,非常上訴駁回的通知從傳真機出來…。

近二十幾年過去了,法律事務所的小小工讀生變成法律系刑法老師,變化大嗎?一點都不。若我沒記錯,那時馬曉濱案的判決書寫著:若不處以死刑,不足以維護治安,將使社會上執有款項者人人自危;趕在執行死刑前一天出來(大法官跟法務部約好的嗎?)的宣告死刑合憲的釋憲解釋說:雖法重情輕,但法官還是可以量刑,唯一死刑的規定仍屬不違憲(這種邏輯,自己想一想吧)。不變的還有,不讓辯護人、家屬知道要執行死刑,或者說,辯護人、家屬要提出什麼法律救濟或陳情什麼,你們做你們的,簽執行令的人簽他自己的。唯一改變的是,執行死刑的時間是從不讓你知道的清晨,變成還是不讓你知道的黑夜,如此而已!

記錄一段過去年輕時的記憶,提醒歷史只會重演,並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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