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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全面禁止山豬吊,入法刻不容緩
2025-09-15 @ 1:30 下午 - 2: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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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灣樹人會
記者會時間2025年9月15日(週一)下午13:30
記者會地點: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大門口
(地址;南投市民族路499號) (動團記者會後,上樓參加研商會議)
會議主題:關於農業部就「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一欠審核意見召開研商會議
會議時間2025年9月15日(週一)下午14:00
會議地點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5樓大會議室
全面禁止山豬吊,入法刻不容緩!!
南投縣動保自治條例四月即三讀通過
南投縣原有望成為第二個「全面禁止山豬吊」入法之縣市
動團痛斥農業部、內政部等中央部會橫加阻撓,提民間版建議條文
發稿單位: 南投縣關懷動物協會、浪愛不流浪關懷動物協會、台灣劉剛武動物愛護促進協會、台灣樹人會、台灣動物共生聯盟(由全國各地12個動團組成)
預定發言名單: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 召集人 潘翰疆(主持及引言)
浪愛不流浪關懷動物協會 林義智、南投縣關懷動物協會 黃紹甄、台灣劉剛武動物愛護促進協會 劉剛武 (南投動團就親身救援經驗,控訴南投縣各鄉鎮滿山遍野的山豬吊泛濫情形與非法盜獵犬獵猖厥、助長野生動物肉品產業鍊龐大利益掛勾,危害動保與野保之公共利益)
新竹保護動物志工團隊 陳珍裕
(長期救援山豬吊傷殘動物,聲援並學習南投倡議立法經驗,後續將推動新竹縣市動保條例民間版修法工作)
畫面呈現: 南投因山豬吊受害無辜苦主三腳犬本尊現身。
山豬吊受害苦主三腳貓犬畫面、受害野生動物畫面,大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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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在今年元月通過縣府版草案,於今年4月初通過議會三讀立法通過,諸如犬貓飼養須強制注射狂犬病疫苗、結紮、寵登;寵物外出繫繩及便溺處理之飼主責任;強化特定寵物業管理;防範移工宰殺犬貓之雇主教育宣導責任;街道動物遺體處理、設置寵物殯葬專區;並鼓勵生命教育宣導札根及學校認養校園犬貓等。
尤其是在第十七條所明定「未經本府許可,任何人不得於本縣內製造、販賣、陳列、 出租、出借或使用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為繼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立法後,第二個施行「全面禁止山豬吊條款」縣市,尤其是在山豬吊高度泛濫的南投縣境內,同時又加上配套法條「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警察機關處理」的前瞻立法。關心倡議「全面禁止山豬吊」的全國各動團欣聞立法通過,高度肯定南投縣府及議會全體議員。
我們動團肯定南投縣長許淑華及家畜疾病防制所唐佳永的魄力與前瞻、及法規會等諸多相關局處長達一年餘投入繁複立法工作的辛苦,且縣府於去年所召開座談會,立下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典範,主動邀請利害關係人南投動團與會理性討論,並於逐條討論時善意回應,參採動團民間版本多個條文與立法要旨精神。我們也感謝陳宜君議員(民進黨)、沈夙崢議員(民進黨)、林儒暘議員(國民黨)、簡千翔議員(民眾黨)等跨黨派動保友善議員協助民間版本的參採入法。再經縣議會跨黨派議員支持、或提修法動議讓條例更臻完善,終獲三讀立法通過。
可惜本條例在三讀通過,送農業部核定過程,半年來遭逢中央部會農業部及內政部的強烈反對,幾經波折公文往返,縣府無奈妥協,重新再擬「農業部審核意見建議條文」草案,召開『關於農業部就「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一次審核意見召開研商會議』
包含南投縣關懷動物協會、浪愛不流浪關懷動物協會、台灣劉剛武動物愛護促進協會、台灣樹人會、台灣動物共生聯盟(由全國各地12個動團組成)於研商會前,抱著山豬吊受害截肢的無辜三腳狗、因山豬吊受害的犬貓與野生動物大型圖板,於會前提出主要訴求,要求農業部、內政部勿再阻撓地方自治條例立法,高呼「全面禁止山豬吊,入法刻不容緩」並聚焦第十七條山豬吊全面禁止條款及配套的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條警方協助之配套條文,提出動團民間版建議條文。
動團認為,山豬吊不止傷害游蕩動物,也造成野生動物包括黑熊、石虎、山羌、長鬃山羊、水鹿、黃喉貂、台灣獼猴及流浪犬貓等之無差別、殘忍的殺戮。受害動物甚至基於求生本能,為能掙脫陷阱,自行扯斷或啃斷自己肢體,令人心痛。動物因困於山豬吊鋼索的緊緊束縛,造成渴死、餓死、流血至死、組織缺氧壞死,令動物死亡前遭受不必要的不人道凌虐。而就算有幸搶救下來的動物,終身斷掌、斷肢,嚴重影響於野外之生存能力,危害動物福利。
動團提出五大理由強烈要求全面禁止山豬吊
一、殘忍、無差別、殺傷力強大的山豬吊,人類與動物無一倖免
二、低成本山豬吊,助長盜獵野生動物肉品產業鍊猖獗
三、野味氾濫及捕捉宰殺行為引發跨物種變種病毒擴散人類疫情隱憂
四、改良式山豬吊僅是小型版山豬吊、無差別殺傷力一樣強大
五、全面禁止山豬吊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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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體條文民間版建議條文意見(參見條文對照表)
壹、反對農業部於第十七條第一項強加「符合野保法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者,依其規定」字句:
縣府與縣會所展現明確的立法意思形成,此立法方向不只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25條、28條之法律授權,更有司法院釋字第738號就電子遊樂機的地方自治條例加嚴管制標準所限制業者營業自由的爭點解釋,肯認其基於公共利益「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故我們有三大理由反對之。
(一)現行地方立法不必也不能預見未來中央法令或公告
(二)本條例全面禁止條文與新北市條例十分近似,無違反農業部函令疑慮
(三)本條例無抵觸中央動保法無效之虞、也無庸重覆野保法例外條款
(相關法律觀點論述,詳參附件一)
貳、山豬吊之查緝,極需有受警察專業訓練及配戴警械,以發揮公權力的協助,建議於第十七條第二項與第二條作配套修法,明確權責區分之立法意旨為「主責機關為家畜疾病防制所,必要時得請求警方協助」
一、內政部反對理由為「必要時」欠缺明確的要件與程序、必要時可撥打110 報案,此一欠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矛盾表述,有如變相鼓勵轄區遼闊的南投縣民看到泛濫的山豬吊,撥打主管機關若未及時處理時,即撥打110,此一程序,不但排擠警方正常勤務職權行使,也可能造成基層警力疲於奔命的過勞壓力,故我們建議權責區分應法制化應明定於法條,使警方110勤務中心與基層警力有法令可依循。
二、我們支持防治所意見:關於「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警察機關處理」,為本縣議會建議納入。支持捍衛地方制度法法律授權,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力。
三、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警察機關處理」法例眾多,散見中央法律及地方自治條例,比比皆是。如中央法律動保法第23條,自治條例如桃園市動保自治條例12條、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等大部份各縣市樹保自治條例。
四、具體修法意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1.原農業部審核意見建議條文
本府警察局:本府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取締遇有危害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共秩序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2.建議修正條文,增列「經家畜所請求」落實明定發動之權責機關
本府警察局:本府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取締遇有危害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共秩序時,「經家畜所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3.立法理由:山豬吊之全面禁止,徒法不足以自行,若僅靠家畜疾病防制所編制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缺乏警察專業訓練及警械發揮公權力的協助,將成具文,故明定增列「經家畜所請求」落實明定發動之權責機關,警方提供必要之協助。此亦符合母法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精神。
(二)第十七條第二項(甲案)
維持原條文「本府排除、拆除或銷燬未經許可之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警察機關處理」
(三)若未來內政部持續反對,建請縣府增列第十七條第三項如次(乙案)
- 前項就「必要性」之認定及標準作業流程,得由本府會同家畜所及警察局,另訂「家畜所請求警方協助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業務之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自治規則,由本府頒布之。
- 立法理由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末段「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為法源依據。另亦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及161條之精神,作為法源依據,屬府方頒佈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對內有拘束局處及屬官效力。 - —-
- 附件:
我們動團嚴正主張,南投縣動保自治條例第17條,無需重複增列「符合野保法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者,依其規定」。其法律論述理由如下:
(一)現行地方立法不必也不能預見未來中央法令或公告:
農業部所稱「一年緩衝期」及「改良式套索陷阱」等措施,目前僅屬口頭宣示的政策構想,尚未形成具體的法律、命令、公告或行政指導,其未來視社會民意表達或立院影響的變動性極高,當然不能成為當下地方立法的依據。立法應以現行有效法規命令為準,而非為未來農業部不確定的政策預作背書。本條例本就符合農業部一年緩衝期後的禁止使用政策大方向,並非「政策立場容有未合」。中央若於緩衝期一年屆滿的明年二月修法或公告,就全國性中央事權作出「原則禁用、例外許可」的全國一體適用的法令或解釋,應無違法之虞。就算屆時發生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依法自可透過立法院解決,若仍有爭議難以解決,也有憲法及相關法律程序,交由司法院處理。
(二)本條例全面禁止條文與新北市條例十分近似,無違反農業部函令疑慮:《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禁止製造、販賣、使用金屬套索陷阱,並未增列野保法第21條或第21條之1的例外條款。該條例係在(農業部前身)農委會109年公告之後的111年2月23日公告,未被認定違反中央法令。依該農委會函令,109年2月11日,農牧字第1090042046A號函所公告,禁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即有明示「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依其規定,不受本公告之限制。」充分證明地方自治條例並無義務重複中央其他法律之例外規定,無庸置疑。
(三)本條例無抵觸中央動保法無效之虞、也無庸重覆野保法例外條款;
野保法第21條及第21條之1的例外,本就在中央法律中明文存在,也在農委會函令公告時敘明例外使用之法源。本條例既無抵觸中央法律動保法、也無違反野保法例外之虞,自然無須再行增列。若依農業部邏輯,自治條例難道要逐一標示所涉及相關法律的限制,例如「不得違反獸醫法、民法、民政法令、個資保護法…等法令」,這不僅造成疊床架屋的繁瑣。也違反一般法令制定的法理,突顯農業部對於憲法、地方制度法、釋憲文738條等法律體系位階與中央地方權力分立概念的誤解。
總之,我們肯定並建請南投縣政府應比照新北市作法,堅守本條例第17條原條文,不受農業部意見影響。地方自治本就有權針對本縣公共利益需要,制定更嚴格的動保標準。符合釋字第738號也方自治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得在中央法律最低標準之上加嚴規範。也有紀俊臣教授、蔡茂寅教授等諸多學界於期刊論文所發表論述的「地方自治保留」原則,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堅實的法理基礎,體現在實際立法例更是多如牛毛,諸多如環保(空污、噪音、水污)、公共衛生(菸害防制)、或農業管理(農藥使用)地方自治條例加嚴管制標準,普遍存在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且已長期運作,並未被中央主管機關解釋視為抵觸中央法令或違憲之虞。。
再以近期新北市有阿公放山豬吊竟夾到孫子、經及時搶救、幸無大礙的新聞事件,新北市府即表達有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第十七條可以開罰阿公。南投縣地方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的山豬吊全面禁止條款入法,確實是保護到流浪動物、野生動物與人的法益,具釋憲文738條基於公共利益前提、地方自治條例加嚴管制的高度立法正當性,復以南投動團長期所倡議控訴南投縣境滿山遍野山豬吊之泛濫程度,亦符合地方制度法「因地制宜」精神宗旨。南投縣府及南投議會基於憲法及法律明確授權的地方自治權力,自不必受違法濫權、立場偏頗的農業部意見所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