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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妨害公務罪不能淪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

【新聞稿】江翠華光妨害公務聯合記者會(江翠護樹案入獄宣布暨華光抗議案一審出庭)2014.12.29
妨害公務罪不能淪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

王鐘銘因2013年6月21、24日江翠國中護樹行動、2013年5月23日華光社區行政院前抗議行動,分別都以妨害公務起訴。目前江翠護樹案已經二審定讞,即將入獄,而華光抗議案則正在進行一審審理的程序。妨害公務已經成為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工具,29日出庭前,將舉辦記者會譴責濫用司法壓迫人民。出席這場記者會的,除了當事人、四位律師、江翠護樹志工隊、華光社區訪調小組,還有各關心人權和環境議題的民間團體。

2013年5月23日,華光社區歷經4、5月兩波強拆之後,社區居民及聲援民眾前往行政院前舉行「討債政府,無恥黑箱」的抗議行動。到了12月,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要求王鐘銘到案說明,隨即以王鐘銘與警察拉扯盾牌為由函送地檢署,今年5月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罪名起訴。

2013年6月21日爭議六年的江翠國中停車場興建案開始移樹,現場發生數波衝突,隔了幾天後,24日工地現場再度在大型機具出入時爆發警方與抗議民眾的衝突。兩日的衝突最後導致王鐘銘以妨害公務罪和侮辱公務員罪起訴。今年5月一審宣判有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拘役40天,並在上訴後二審定讞,維持原判。

當事人王鐘銘表示,在集會遊行法的釋憲案後,警方開始轉為更頻繁地使用妨害公務罪,然而集會遊行法很清楚是在處理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換到妨害公務罪,就掩蓋了言論自由議題;以華光案為例,抗議行動並無可能實際上造成對公權力的破壞,而只有言論上的效用,說白了,在行政院前跟警方拉扯盾牌,難道有可能把盾牌搶下來之後武裝自己變成游擊隊嗎?盾牌只是一個言論的媒介,用妨害公務告我們,本質上不是要阻止我們的行為,而是要遏止我們發言。

【出席發言者】
江翠護樹案律師說明:吳濟行律師
華光抗議案律師說明:丁穩勝律師、程立全律師、陳品安律師(由程立全律師代表發言)
江翠護樹志工隊:郭昭蘭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徐亦甫
當事人:王鐘銘

【附註】
江翠謢樹妨害公務案的宣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103年易字第18號
王鐘銘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後續時程】
江翠護樹之妨害公務
入獄時間:2015年1月6日 10:00
報到地點: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華光抗議之妨害公務
出庭時間:2014年12月29日 14:45
出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1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聲援團體】
江翠護樹志工隊、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台灣護樹團體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淡江大學五虎崗社、台灣居住正義協會、北海岸環境自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台灣綠色酷兒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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