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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不發採訪証   「公庫」提訴願爭取新聞自由  

文 /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

去(2015)年4月,包括「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公庫」)」、「環境資訊電子報」等多家非營利媒體,遭立法院以非「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機構為由拒絕進入採訪。期間經過多次溝通,提出申請,立法院仍拒發採訪証。因此,「公庫」於去年12月11日委由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高涌誠、黃昱中、謝佳穎等提起訴願,爭取立院採訪權。

現行的「立法院採訪證發放要點」於2014年4月經院長王金平核定修正,其中第四條有關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機構,並且「每日新聞發布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媒體才能換發採訪證,許多以非營利組織名義登記的獨立媒體不符合立法院內規而被排除在外。

「公庫」記者曾與立法院公關室連繫,要求申請採訪証,但立院公關室表示,因應管制人數,必須是商業登記媒體才能申請立法院常駐記者證。公視或原視等非商業登記媒體,則是規定前開放。「公庫」進一步向公關室索取申請文件,卻被告知若立院拒絕申請,不會主動回覆。

5月7日,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多家非營利媒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抗議立法院限縮採訪權,應立即開放換發採訪證,並在該會期結束前修改條文,呼籲「還給媒體真正的新聞自由,別再讓民主走回頭路。」不過,立法並未讓步。

2005年白宮就發給部落客採訪證,2006年NCC也發出第一張公民記者採訪證,讓獨立記者擁有採訪資格。2013年5月,國發會主動邀約16家新媒體進行《國發會online第一發》溝通會,接受網路媒體採訪。當年9月,行政院新聞傳播室邀請包括「公庫」及「苦勞網」等獨立媒體採訪行政院例行記者會。相較於行政院的開放,立法院的作法不但保守,並且退步。

去年9月14日,「公庫」正式向立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至今超過3個月,立法院仍未核發採訪証給「公庫」,也沒有作出任何准否的決定或處份。12月11日,「公庫」所屬之「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依「訴願法」委由律師高涌誠等人提出訴願,要求立法院發給「公庫」記者採訪証。

「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指出,立法院已侵犯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保障,以及違反憲法第689號解釋文,新聞採訪行為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証行為,應為新聞自由保障範圍的要義。立法院的作法不但侵犯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及可進行的新聞採訪行為,同時也損及社會大眾閱聽立法院議事相關新聞事件的權利,影響人民及新聞媒體取得資訊、形成公意、監督政府的基本權利。

委任律師高涌誠表示,如果立法院不予理會「公庫」提出之訴願,或不願意開放採訪權,將會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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