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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拒發採訪證  獨立媒體批:民主倒退

文/公庫特約記者  許詩愷

立法院於本會期嚴格執行《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但其內容拒絕獨立媒體、公民記者申請換證,今(5/7)日上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多位記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抗議立法院限縮採訪權,應立即開放換發採訪證,並於本會期結束前修改條文,呼籲「還給媒體真正的新聞自由,別再讓民主走回頭路。」

相較主流商業環境,獨立媒體提供了更多元的紀錄和守望功能,公民記者們則揭露地方與社會各角落中,市井小民的真切心聲,兩者填補當今傳統媒體因成本、立場考量而力有未逮的缺憾。但《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規定,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者才算新聞媒體,更認定地方媒體、獨立與公民媒體皆屬「主觀性發佈新聞」,拒之千里。

資深環境記者朱淑娟便諷刺:「台灣新聞自由的國際評比連年倒退,立法院貢獻良多。」各政府部會幾乎都承認了公民記者的採訪權,提供證件和新聞稿,立法院卻更加嚴格控管。甚至當今媒體已朝向分眾、專業化發展,發放要點仍註明「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方可換證。」在在證明了立法院的落伍與荒腔走板,她直言:「立法院已經成為台灣最不民主的地方。」

而針對商業認定部分,朱淑娟指出,連天下、商業周刊、壹周刊等大雜誌社也只能申請臨時採訪證(小證),無法得到多次採訪證(大證)進入議場。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則說,國家機構設立門禁與安檢無可厚非,但「像公視、央廣、中央社也沒有商業登記,完全搞不清楚標準在哪裡。」政府不應如此草率行事,立法院要推派代表出面,雙方必須先釐清目前的定義模糊問題,才能展開後續討論。

以《不能戳的秘密》系列紀錄片揭露禽流感疫情,成為政府眼中釘的獨立導演李惠仁強調,「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只是條行政命令,如今立法院秘書處以「命令」凌駕了憲法釋字第689 號保障的「新聞自由」原則,已公然違憲。此外,李惠仁曾親耳聽過台北市議員質疑「公民記者的機器太小。」他認為,記者的價值不在於器材大小,而是有沒有親臨現場報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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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不會被寫在紙上就憑空實現。」苦勞網記者王顥中說,政府隨時都可以變動法律,記者應該主動爭取採訪權,避免把釋字689號當成免死金牌,即使是和公部門關係良好的資深記者,也要維持新聞自由應有的活力、生命力。而官方機構經常以器材、服裝、長相去「主觀認定」誰是記者、誰是群眾的情況,則凸顯出「法規執行者是否真正了解新聞工作?」的疑慮,當現場警察、換證阿姨、秘書處公關室的標準不一,缺乏判斷力時,在越來越流動的媒體工作環境下,將產生更多問題。

公民行動影音記錄資料庫記者楊鵑如表示,其實她從來沒有用過立法院的臨時採訪證,都是拿著「會議旁聽證」進行記錄,但過去卻曾有同事成功換證,可見制度的實際執行標準不一。而當國發會都邀請了新媒體工作者參與自經區會議,美國白宮甚至發給部落客採訪證時,立法院卻拒絕與獨立記者、公民記者對話,根本是想逃避監督,圖利特定媒體。

面對無法換證的困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記者賴品瑀也深有體悟,門口負責登記的阿姨曾經看她眼熟,憑著名片便放人進入,當她下次拿著會議公文來到立院時,阿姨卻擋住她說:「妳不能進來,我認識妳,妳是記者。」更在電話中對立委助理詢問「你要讓她進去嗎?可是她是記者欸。」而環境資訊協會主編詹嘉紋致電立法院時,公關室卻回應:「你們可以改登記成商業團體,或者去換會客證。」更以「已提供視訊直播服務」為由,拒絕開放與會,詹嘉紋便自嘲:「可能環資終於受到立法院的認可和高度關注,認為我們是一個威脅,才會被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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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採訪證能否100%保障記者權益?民眾新聞網記者郭宇睿提到,日前公民團體衝入立法院抗議M503航線時,他帶著記者證在驅離現場進行採訪,卻被警察刁難並暴力拖行至立院門外,該名員警甚至跟圍觀民眾說:「是他自己走出去的。」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施信民表示,人民應是國家主人,如果報導權力受到限縮,便無法監督代議士,將導致黑箱與弊端產生,政府越開放、越透明,民主才有保障。

公庫記者多次以電話和立法院公關室連繫,想了解其後續回應,但公關室一直無人接聽。

延伸閱讀:立法院竟然限制媒體採訪權

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院長核定修正一、本要點依立法院採訪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二、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時,應配帶本院所製發之採訪證及攜帶服務單位證件。三、申請採訪本院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列冊,並附照片一式二張函送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室,經審核後發給採訪證。

四、本院核發新聞媒體採訪證件,以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且每日發布新聞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之新聞媒體常駐本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地方性報導媒體及屬於個人於網路上主觀性發布新聞者均不發給,其種類及對象如下:

(一)本院文字及攝影記者採訪證:

1.通訊社:需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與本報系發行人為

同一人者恕不受理。

2.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

3.廣播電台: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4.電視台(公司):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5.網路報:以每日報導全國性新聞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不含部落格),並有公開網站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

6.國外新聞媒體記者:需檢附外交部國際傳播司製發「外國新聞機構駐台記者證」影本(港澳媒體則需檢附文化部製發「香港澳門新聞人員記者證」影本)。

(二)臨時採訪證:各媒體臨時支援人員,請於採訪當日憑各公司採訪證逕至本院中山南路大門會客室辦理換證,限當日有效。

五、本院採訪證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若有以下情事,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採訪證遺失:應由媒體來文證明並函附遺失具結書後,始得予以補發。

(二)更換駐點採訪記者:應由媒體來文換發並函附繳回證件後,始得予以補發。

六、各電子媒體如需進行現場直播,應事先徵得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之同意,並應於指定地點進行。

七、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院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制

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進入本院採訪或註銷其採訪證件。

八、本要點經秘書處擬訂,提報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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