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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鳳山溪麻園地段撤銷徵收疑案 請內政部撤銷99年錯誤核定

文/監督施政聯盟

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麻園地段歷經大正年間土堤用地徵收、60年土堤南側農地重劃及75年堤防相關工程用地徵收,並於89年完成堤防、道路及排水設施。然而99年內政部卻核定該案「撤銷徵收計畫」,101年竹北地政事務所執行逕為分割作業違誤,導致圖地分離徵收剩餘地整體南移,引發地籍圖資嚴重錯亂,更造成拆屋還地等冤案。

曾女士位於新竹縣竹北鳳山溪園地段興建之合法建物,因竹北地政101年有問題之土地撤銷徵收計畫,造成房屋面臨被拆命運。立法委員陳昭姿國會辦公室接受曾女士陳情,特邀請地籍圖專業、成大退休教授邱仲銘於今天記者會說明內政部及竹北地政違誤情形。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根據邱教授專業分析,曾女士合法興建房舍因為99年內政部有問題的土地徵收計畫核定,以及101年竹北地政有問題的逕為分割成果,造成曾女士房舍面臨被拆,十多年來她四處奔波求救,今天召開記者會邀請相關公部門解析「鳳山溪麻園地段撤銷徵收疑案」,請內政部確認違誤並撤銷違誤核定之99年竹北地政撤銷徵收計畫。 

資訊 脈絡 法理 常情—鳳山溪麻園地段撤銷徵收疑案」解析

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退休教授邱仲銘完整發言內容:

地籍測量依法行政,測量成果圖資經過檢核確認完成土地登記,便利土地管理使用,為達成持續保障任一公私土地權利的功能,地籍圖資必須具備傳承不能容錯的特性,從第一次調查、測量,到後續的複丈、重測,構成一宗土地的每一經界其各自發生的原因時序、經界物有無、是否具地形地物特徵之自然經界或計劃經界.. 等等諸多屬性可能相異,所以每一經界都必須來歷分明並詳實記錄,提供後續相關地籍測量依循與檢核,藉以確保測量成果精準無誤。

地籍圖資關聯各種現象,依循脈絡資料成為具有意義的資訊;資料去脈絡 則僅只是資料,不幸解讀錯誤則成為迷訊,導向錯誤結果。

鳳山溪麻園地段歷經大正十年簡易土堤用地徵收、60年土堤南側農地重劃及75年堤防相關工程用地徵收,89年堤防、道路及U型槽溝渠完工。其中系爭371地號前身137-1地號源自大正十年逕為分割,歷經60年未參加重劃分配保留重新測算,76年徵收逕為分割,89年依面積條件分割出371-2、371-3兩地號,復歷經90年、92、94、9 5直接間接相關多次分割、鑑界,實地經界、圖簿與76年、89年兩次最關鍵的分割複丈成果亦均相符,不僅確認大正十年、76年兩次徵收逕為分割經界正確,亦確認系爭371地號圖簿與實地完全一致無誤。  

99年內政部核定撤銷徵收計畫,101年竹北地政事務所執行逕為分割作業違誤,導致圖地分離、徵收餘地合法土地移位,地籍圖資嚴重錯亂,經義務鑑定人就當事人已蒐集資料,依循脈絡仔細爬梳,此疑案前因後果環環相扣,真相已然大白;違誤登記一朝未經更正,圖地不符及先後矛盾事證永遠存在,繫鈴解鈴,依據行政程序法由竹北地政事務所依職權撤銷違誤登記,或直接由內政部以99年核定之撤銷徵收計畫內容錯誤撤銷原計畫,違誤登記喪失登記原因自然撤銷,均屬可行之行政救濟模式。

此疑案相關事證依時序條列大要:

  • 99年內政部核定撤銷徵收核計畫,經檢核比對,確認為無地可執行撤銷徵收的空計畫,撤銷徵收原因說法不一,撤銷徵收範圍 如何訂定無從理解。
  • 101年實地之逕為分割未依計畫內容執行,係將寬窄不一之撤銷徵收範圍由76年徵收經界上方轉向下方,意即於原徵收餘地插入此一帶寬,致使其與下方鄰地之地籍圖連鎖南移,依此結果 34筆徵收後合法餘地依帶寬移位分割出所謂撤銷徵收土地,隨即完成登記由二河局無償取得。
  • 二河局(善意當事人)出售所謂撤銷徵收土地,買受者皆非(善意第三人) 。
  • 斷裂地籍圖資傳承脈絡,竹北所101年一舉否定大正10年以降,76~99歷年複丈、鑑界及計畫相關地籍書圖。
  • 103年、104年測繪中心受理囑託鑑測,自陳未依計畫內容施測,逕自於無涉徵收之重劃區擴大範圍由南向北檢測,推得撤銷徵收土地與竹北所逕為分割成果一致,鑑定圖上將76年原徵收經界南移後之界線標註為76年徵收經界。
  • 103年、104年測繪中心檢測套繪分析未能正確解讀,卻意外揭露了60年農地重劃確實有土地未經分配,形成圖地不符,也因此揭開竹北所如何劃定撤銷徵收範圍,旁人不解一頭霧水的謎團。
  • 以實地衛星影像套疊違誤分割後地籍圖,除了可以確認76年徵收經界正確無誤,亦呈顯60年農地重劃區內配地作業瑕疵圖地不符位置。
  • 以竹北所劃定之撤銷徵收範圍實施圖地分離分割,結果恰好消解60年農地重劃後才出現之圖地不符,足證101年據以南移76年徵收經界線,也連帶南移大正十年土堤經界,明顯荒謬倒果為因。
  • 違誤分割後亂象舉隅:376地號位於土堤下方,與75年徵收計畫無涉,112年縣府根據違誤分割移位圖資,謂376竊占1653土堤用地 追徵五年地租。
    107年法院判決系爭371地號佔用違誤分割之371-4地號,應返還不當得利 6618元。
  • 竹北所施政失能、測繪中心檢核失效、監察院調查失焦、司法斷案判決失衡

101年內政部曾訂頒「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處理原則」,規定: 因辦理徵收程序違法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因核准徵收之書面審查疏失由內政部負擔。本疑案徵收及撤銷徵收計劃俱經內政部核定,相關地籍圖資俱在,事證明確,違誤之逕為分割為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內政部出面召集相關機關重啟調查澄清疑點,依法循適當程序處理行政救濟,並督促相關機關處理後續損害賠償,應屬合宜。

逕為分割於於地籍測量作業人員雖屬耳熟,惟相關實務法規欠缺完整詳盡之提示與規範,即令最高層級測繪中心參與其事,仍難免枉法違誤;其實地籍重測及一般複丈案情單純者,亦不乏作業人員專業認知不足、行事乖違常理的個案,探究一何至此原因,似應從地籍測量整體結構機制謀求改善提升,因藉此機緣楬櫫地籍測量四柱八字 ~ 倫理 資訊 教育 實踐 略加申述,拋磚引玉,期匯集各方資源心力翻轉導正,使地籍測量相關行政革故鼎新更臻勝境。

大正十年逕為分割徵收石駁坎土堤用地,與後續60年農地重劃、76年徵收逕為分割、89年徵收餘地分割出系爭371地號直接關聯,百年土堤石駁坎迄今實存, 是疑案最關鍵經界物

農舍西南角距石駁坎腳30公分,正面距76年分割經界2.7公尺,89年依面積條件分割 ,沿76年徵收分割經界即溝渠南緣 66公尺,與371-2地號經界16公尺,面積529平方公尺,三經界線分別源自大正10年、76 年、 89年三次分割複丈

89年徵收餘地分割為三地號 ,系爭371地號上下經界均源自逕為分割,右鄰經界則依面積條件分割釘定

103年、104年測繪中心受理囑託鑑測,自陳未依計畫內容施測,逕自於無涉徵收之重劃區擴大範圍由南向北檢測, 推得撤銷徵收土地與竹北所逕為分割成果一致,鑑定圖上將76年原徵收經界南移後之界線標註為76年徵收經界。 此一套繪結果證實60年農地重劃配地造成圖地不符

376地號位於土堤下方,與75年徵收計劃無涉,112年縣府根據違誤分割移位圖資,謂376竊占1653土堤用地 追徵五年地租。 107年法院判決系爭371地號佔用違誤分割371-4地號 應返還不當得利 6618元 依此脈絡 系爭371地號違誤南移5.6公尺的土地範圍內的土堤土方清理 合法農舍南移可有機關負責?

371號地92年建築農舍,200分之1比例設計圖明確呈現U型槽溝渠水流方向圖例及經界線, 係依據89年分割複丈 實地釘定界址 ,其來有自, 非無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