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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勞力剝削新型態?陸地版境外聘僱移工成人口販運

文/林月琴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台灣氣候行動網絡TCAN、台灣人權促進會

勞力剝削新型態?陸地版境外聘僱移工成人口販運!
揭露產業「履約人員」恐成跨國廉價派遣漏洞

台灣近年快速發展離岸風電與能源產業,相關工程長期仰賴跨國勞動力投入。然而,今年4月起,陸續有外籍技術工人提出申訴與陳情。專門為離岸風電及能源工程引進技術人力的新加坡跨國集團「謝菲爾德綠能」(Sheffield Green Asia Pte Ltd),透過台灣分公司向勞動部大量申請以白領專業技術資格來台的「履約人員」,卻涉及欺騙換約與強迫勞動,工人來台前簽訂月薪48,596元的勞動契約,入境後卻遭要求換約,薪資驟降為每小時56,270印尼盾(約新台幣100元),還被「雇主」聲稱不適用勞基法等保障其勞動權益的法規,被派至國營事業中油標案工程,以及承攬政府離岸風場開發相關建設的世紀風電工作!

「履約人員」原為勞動部在《就業服務法》第51條為境外公司因承攬、技術合作等需要,指派專業技術人員來台履約的工作許可制度。然而,這類人員一旦遭遇欠薪、職災、欺騙或勞資爭議,卻可能因不被認定與台灣企業存在僱傭關係,而落入現行勞動保障與救濟制度的缺口。此一漏洞恐成台灣企業剝削跨國移工的全新型態。

謝菲爾德綠能招募來台的印尼籍技術員阿潘、阿努(化名),因不諳台灣法規,語言不通,一進台灣就遭遇換約為時薪56,270印尼盾(約台幣100元),又因隨時可被單方解約失去居留資格遣返,遲遲不敢通報。直到其中一人發生嚴重職災並向1955申訴後,才驚覺自己的引進身份讓申訴救濟面臨重重障礙。

林月琴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TCAN共同召開記者會協助工人陳情,我們認為本案並非僅止於勞資爭議,而是新型態之強迫勞動與剝削手段,須釐清謝菲爾德綠能與國內企業是否聯手利用「外國法人履約制度」,建立一條繞過台灣移工聘僱、最低工資與勞動保障的跨國廉價人力派遣管道,剝奪外籍工人基本權利。記者會中,我們共同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介入調查,並全面檢討現行履約人員制度的監管漏洞,勞動部也應與移民署跨機關合作,保障受害工人的居留、薪資及職災權益。

事件始末:入境即遭欺騙換約 技術人員淪為百元時薪廉價勞工

阿潘、阿努(化名)是來自印尼巴淡島(Batam)的管線裝配技術人員。2025年5月,兩人向新加坡公司「謝菲爾德綠能」應徵來台從事工程技術工作,同年9月19日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並據此辦理來台簽證。10月22日在印尼簽了一份勞動契約,約定履約對象為圓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高、屏兩地從事管線裝配,月薪48,596元,並享有勞健保等福利。

11月6日,兩人與其他十幾位印尼籍技術員自小港機場抵台,入住屏東宿舍,隔天晚間,謝菲爾德綠能台灣分公司管理者突然要求眾人重簽合約,新合約薪資從月薪48,596元驟降為時薪56,270印尼盾(約新台幣100元),且無勞保,雖然契約上有提到每月會代繳健保費,但阿潘發生嚴重的工傷事件之際,還沒有加入健保,事後才獲得健保卡。阿潘說:「這份契約上的薪資金額與之前差異非常大,約100新台幣,我們當時非常困惑,為什麼到了台灣以後,我們的工作契約又被換了。我們最後被迫簽下這份契約,因為我們害怕會被公司遣返回國。」當時工人不清楚申訴管道,只知道公司有權利隨時片面解約,一旦失去工作就必須返國,先前數個月投入的來台成本也將付諸流水,只能被迫接受。

換約之後,更多不合理的情況接連發生,他們被前後指派到高雄小港沿海四路的中油大林煉油廠標案和屏東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然而「來台第四天,也就是2025年11月10日,我們開始在中油工作。我們被安排從事磨砂、清潔、綁管、搬石頭、搬水泥等工作,這些工作持續了好幾個月。實際上,這些工作並不符合我們在印尼應徵時要求的專業技能。為什麼到了台灣以後,我們所做的工作和原本應徵的內容差異這麼大?」阿潘質疑,且現場明明越南、泰國、菲律賓及印尼藍領移工,類似工作卻能依法享有最低工資保障。他們唯一能和謝菲爾德員工溝通的管道,就是翻譯人員,他們向翻譯人員表達疑問,得到回覆是他們是白領工人,因此適用不同的薪資及管理方式,如果不乖乖聽話,日後就再也沒有機會透過公司申請工作。

根據目前接獲資料,謝菲爾德綠能以「履約人員」名義引進的外籍技術工人,被派往多家台灣企業工作,包括國內大型離岸風場水下基礎製造商「世紀離岸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去年8至10月之間已引進了210位外籍人員。考量到今年2月,美國《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的報導才揭露,世紀風電僱用的移工須借貸高額仲介費才能來台工作,身陷「債務拘束」處境構成強迫勞動;世紀風電透過謝菲爾德綠能引進的前述210名外籍人員,是否也遭不當待遇?亟需主管機關調查、釐清。

職災揭開保障黑洞

2026年3月10日,阿潘在銘榮元工地發生嚴重的職災,工頭指揮他用吊臂搬運鋼材時,因安全設備不足,鋼材掉落砸中他的左腳,並將他整個人壓倒在地,他大聲呼救,現場工人聽見呼救後合力抬起鐵材,他被緊急送醫,這起意外造成他腳踝多處骨折。當時沒有勞、健保的阿潘,一度因擔心無力負擔將近二十萬元醫療費而拒絕開刀。雖然醫療費最後由資方支付,但出院後他卻被逼迫要在醫生建議休養期間提早上工,否則將開始扣薪,他忍痛上工。事後他屢次要求職災住院與休養期間的工資,卻遭到公司拒絕,直到阿潘認識的一位印尼看護告知有申訴管道,他才在4月22日鼓起勇氣申訴。

不過,阿潘始終仍沒有得到處理結果,只知道健保局表示查無不法,勞保局的回應是要地方勞政機關調查;7月他與同事「阿努」(化名)決定收集所有證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正式陳情。兩人表示,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像他們這樣的受害者。

「同樣是來台灣工作,卻只領到時薪一百元的薪水。他們幾乎每月加班後總工時近300小時,才勉強賺到快三萬,最少的時候曾經只有領到9千多台幣,連受傷了都要擔心付不起醫藥費,更不敢想萬一發生嚴重意外或事故是否能夠得到合理賠償。」

我們認為本案涉及欺騙招募、濫用外籍工人在居留及經濟、語言弱勢處境,透過強迫換約大幅降低薪資,招募簽約的工作名目和申請勞動部許可,都和實際工作內容不同,且有一致且系統性的操作模式,存在ILO強迫勞動多項指標、人口販運之勞力剝削的重大疑慮,我們呼籲移民及司法機關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啟動調查,不得漠視。

如同「陸地版的境外聘僱移工」, 履約人員申訴求助無門

「履約人員」和白領、移工有什麼不同?根據勞發署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之契約內工作。」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這類人員同樣必須具備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資格,經勞動部核准後,也只能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

「履約人員」制度原本是為了讓跨境的企業合作與人才流動提供彈性,卻成為勞動保障大漏洞。勞動部審查工作許可時只審外國人的專業資格、公司間契約及履約內容,不審查勞動條件,最關鍵的是現行制度將「履約」與「聘僱」區分,工人的雇主位於境外,一旦不被認定與台灣企業存在僱傭關係,就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保障,讓無良企業利用不同外國人工作許可制度之間的保障落差,創造出比既有移工制度更缺乏保障的廉價勞動力並從中獲利。

對於外籍人士,若以履約身份來台遭遇勞資爭議、欺騙或職災,現行制度也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他們無法像一般移工可尋求安置或轉換雇主,當雇主或用工企業涉嫌違法,一旦工作許可遭廢止,工人反而可能失去繼續留台的居留資格,如此處境,就如同已被公認強迫勞動高風險的境外聘僱遠洋漁工一樣,宛如陸地版的境外聘僱移工。

台灣方企業實際指揮監督 不能以「承攬」之名規避雇主責任

圓翔營造從去年度起得標多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總金額高達一億多元。這群履約工人到底雇主是誰?誰從剝削外籍工人中獲利?這群外籍工人名義上的雇主是新加坡公司謝菲爾德綠能,負責招募、引進、發薪及解約,但他們台灣分公司派來的翻譯人員以外,除了從來沒有見過雇主或管理階層。真正實際使用、管理、指揮這批工人的是承攬人力的圓翔營造,工人陳情,他們每天在工地接受圓翔營造管理人員監督指揮及工作指派,有明確排班制度、上下班時間、請假規則,明確上下從屬性,因此我們主張,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勞動關係查明是否已構成僱傭關係,台灣企業也不應以「承攬人力」之名,規避雇主責任,更不能在層層外包與跨國承攬關係下,將勞動風險全部轉嫁給外籍工人。

立法委員林月琴指出,本應便利企業引進專業技術人力的「履約人員」管道,遭新加坡外商公司濫用,以履約之名掩蓋跨國人力派遣之實,使外籍勞工淪為低薪且毫無保障的勞動力。民團的調查更指出,該公司在雇用過程中涉嫌欺騙勞工並要求簽署雙重合約,不排除涉及人口販運疑慮。林月琴強調,台灣不應將產業發展建構在最弱勢勞工身上,一旦發生職災,企業間互踢皮球,最終只能由勞工自行承擔後果。她要求勞動部:一、落實履約人員審查機制,並建立申訴與救濟管道,制度彈性不能成為保障的漏洞;二、立即展開專案勞檢,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勞工陷入類似處境。

我們的訴求:

  1. 移民署啟動人口販運調查,保障被害人調查期間居留權益:本案涉及以欺騙換約、利用他人之弱勢處境、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及疑似勞力剝削,要求移民署啟動人口販運調查,徹查是否存在系統性欺騙及勞動剝削,並延長個案居留許可至調查結束,避免工人因失去居留資格被迫離境而無法繼續申訴及接受調查。

  2. 勞動部建立個案救濟及安置機制,立即處理勞資爭議與職災調查:要求勞動部以專案方式處理本案,調查期間比照移工提供必要安置及生活保障,協調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就本案兩名移工的申訴,落實勞動檢查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協助勞工獲得依法規、契約該有的報酬。職安署應調查職災原因及相關事業單位責任,保障工人職災補償權益。

  3. 勞動部對謝菲爾德綠能進行專案勞檢:調查謝菲爾德綠能以履約名義引進之所有外籍人員,是否存在強迫勞動狀況,調查是否存在工作與許可內容不符,調查期間應暫停其新增履約人員之引進;如查有違法,應依法裁處或移送偵辦,釐清各合作廠商之法律責任。

  4. 勞動部應檢討「履約人員」審查機制與防堵漏洞: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履約人員制度,建立從申請、入境至實際履約期間的審查及查核機制及申訴救濟管道,不應低於我國法律對勞工所保障的最低標準。

  5. 中油落實與圓翔勞務採購契約中「勞工權益保障條款」:中油與圓翔營造的勞務採購契約中,約定圓翔若違反勞動法規,中油得罰款、解約、提報拒絕往來廠商。針對圓翔的各項違法事實,中油應動用契約勞工權益保障相關條款,促使圓翔改正。

  6. 經濟部落實「人權盡職調查」:經濟部應於今年完成、公布《企業人權盡職調查操作手冊》,並納為該部(含所屬機關、主管事業)所有採購契約、行政契約內容。

事件日期整理

  • 2025/9/19:謝菲爾德台灣分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引進履約人員資格核發(分批共20名同期人員)

  • 2025/10/22:新加坡謝菲爾德綠能與印尼工人(申訴人)簽署第一份合約,月薪為48,596元新台幣,含勞健保。

  • 2025/11/6:兩人入境台灣,工作許可與勞動契約起始日

  • 2025/11/6:被要求簽署第二份合約,薪資改為時薪制、無勞健保

  • 2025/11/7:依新合約開始在台工作(薪資差額爭議起算日)

  • 2026/3/10:於屏東新園鄉工地發生職災,鐵材砸傷左腳,送屏東安泰醫院急診

  • 2026/3/11:正式入院,並接受復位內固定手術

  • 2026/3/14:出院

  • 2026/4/8:遭公司要求提前復工,開始正常工作(醫囑應休養至5/10)

  • 2026年5月間:入台半年,始申請健保

  • 2026/7/3: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協助完成職災網路通報

  • 2026/7/7:陳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意信箱

  • 2026/10/1:兩人工作許可到期

附件一:

台灣移工聯盟MENT 議題工作者 藍雨楨 發言稿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我是台灣移工聯盟 MENT 的議題工作者藍雨楨。

今天我們在這裡要和大家報告的是,在台灣有一群外籍人士,擁有相當於白領工作者的專業技術資格,但是他們是以《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的「履約人員」身分來到台灣工作,但是他們原本簽約月薪48,596元新台幣,在抵達台灣之後,隔一晚就變成換算成時薪只有大約100元,而且因為「履約人員」不受勞基法保障,導致變成連發生嚴重職災,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可以怎麼求助、如何求助的法外孤兒。

我先從頭說起,我在今年六月接到印尼籍外國人阿潘諮詢,他說他發生職災卻沒有勞保,也沒有拿到休養期間應得的薪資,一開始我以為是單純的移工職災案,後來才慢慢滾雪球一樣發現,這可能是一種全新的剝削外籍工人的手段。

在座的兩位印尼朋友阿潘、阿努,他們兩位來自印尼巴淡島,是擁有證照的管線裝配的技術人員。2025年5月份左右,他們在印尼當地應徵一間專門為離岸風電及能源工程引進技術人力的新加坡跨國集團「謝菲爾德綠能」,他們接受招募後投履歷申請到來到台灣工作,公司蒐集他們的履歷、證照跟技術資格之後,透過在台北的台灣分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履約人員」工作許可。

9/19號勞動部許可函下來後,他們在10月22日在印尼正式簽訂勞動契約,約定來台灣從事管線裝配工作,月薪是48,596元新台幣,而且契約裡面清楚寫有勞保、健保等福利。他們相信這份契約,他們也看到台灣政府核發工作許可,是合法工作,就開始來辦各種入台手續。在申請到出發來台灣期間,他們說有好幾個月的時間他們的證件都在謝菲爾德公司那裡,直到出發到台灣之前一刻才還給他們,所以在那期間他們其實也無法從事別的工程,只能先向親友借貸來過日子。

去年11月6日,他們一抵達台灣,隔一天的晚上,就忽然謝菲爾德綠能要求重新簽第二份契約,還要同意書,說他們知道第一份合約只是拿來申請印尼的海外工作許可證。第二份合約從原本的月薪48,596元,改成每小時56,270印尼盾,換算只有大約新台幣100元,而且沒有勞保,健保一開始也沒有,是後來半年後才申請。

換約的當下他們非常困惑和不滿,為什麼來台灣以前簽的是一份契約,到了台灣以後又變成另外一份?但是他們不敢拒絕,因為他們才剛到台灣,不會中文,也不懂法規,因為害怕一但拒絕,就代表無法工作,就會被遣返,他們的身份一解約就失去居留資格返回印尼。當初為了能來台灣工作,他們已經準備好幾個月,也投入很多成本,都會化為烏有,所以最後只能把第二份契約簽下去。

接下來,他們被派到高雄中油大林煉油廠做工程,以及屏東銘榮元的工地工作。但實際工作跟他們在印尼應徵的專業技術工作完全不同,他們合約內容本來是要做管線裝配,我們後來才知道,謝菲爾德申請履約的工作內容是耐火技術工程顧問,但是實際上他們都不是這些工作,他們被安排做打掃、搬石塊搬水泥、鋼材磨砂、上漆、噴砂除鏽、打掉管線內的混凝土這些雜工。他們發現同一個工地裡面有其他國籍的藍領移工,但是這些移工至少有台灣最低工資的保障,當他們去問公司,為什麼我們和大家不一樣?謝菲爾德管理階層說:「因為你們是白領。」也就是說,原本應該代表「專業技術資格」的身分,到了這些履約工人身上,反而變成公司欺騙他們領得比一般移工更低、沒有同樣勞動保障的理由。

***

最後讓整件事情曝光的,是今年3月10日發生的一場嚴重職災。

當天阿潘在屏東銘榮元工地工作,工頭指揮他使用吊臂搬運鋼材,過程中因為防護措施不足,鋼材掉落直接砸中他的左腳,把整個人壓倒在地,最後造成他的腳踝多處骨折,必須緊急接受手術。

但是他到醫院以後拒絕開刀。因為他知道他沒有勞保,那時也沒有健保。他第一個想法是:「我付不起醫療費。」後來雖然醫療費資方有幫助支付了,但問題沒有結束,醫生原本建議他打完鋼釘休養到5月10日,公司卻要求他4月8日就回去工作,阿潘只能腳還在痛的情況下提前復工,還被拿木條威脅說還不走快一點。

他一直追問公司:我是在工作中受傷的,那我的職災休養工資為何沒有給我?但公司卻一直不肯給,只有說沒上班就沒薪水,4月22日,他透過同鄉建議,打了1955,可是接下來他才發現更大的問題,就是,他根本不受勞基法保障,他到底是什麼身分引進?誰是他的雇主?誰應該負責?

名義上,他的雇主是境外的新加坡公司謝菲爾德綠能;但實際上每天排班、監督出勤、指派工作、監督管理指揮他們的是台灣的承攬廠商圓翔。

履約人員不是一般移工,所以即便發生問題,沒有辦法轉換雇主、不能安置,而且一但被解約失去居留資格;但他們實際上又跟藍領移工一樣,每天在台灣的工地被排班、被管理、被指揮工作,領的薪水還更低,更沒保障。

這就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召開這場記者會的原因,我們認為這並不是單純勞資爭議,而是一個更大的制度漏洞,而且這個制度正在被濫用,造成強迫勞動。「履約人員」已經變成一條跨國廉價人力派遣的管道。

所謂的「履約人員」制度原本是讓外國公司為了履行承攬、技術合作等契約,把專業技術人員派到台灣工作。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模式是:境外公司在海外大量招募工人,利用工人的專業證照跟資格向勞動部取得工作許可,把人帶進台灣以後換約,用極低薪資雇用他們,再把這些人送到不同的台灣企業的工程和工地工作。

而且目前我們掌握的並不只有兩個人,同樣在屏東高雄的有31來台的工人遭遇一樣的換約欺騙狀況,我們也發現謝菲爾德綠能以履約人員方式引進的外籍人員高達上百人,他們被派往其他台灣大型企業,包括目前台灣最大的離岸風電產業世紀風電。光是在去年8至10月之間就已引進了210位外籍履約人員,他們是否也遭不當待遇?這也需要主管機關調查、釐清。

所以我們今天希望勞動部、移民署負起責任,不要再把這件事情當成外籍工人的個別的勞資爭議。

從來台前後的強迫換約、工人本身的弱勢處境、實際工作與申請的差異,還有極度廉價的薪水,以及工人發生職災發生後求助無門的情況,這些情況都已經呈現出有強迫勞動與勞力剝削的重大疑慮。這是一種新型態之強迫勞動與剝削手段,「履約人員」被濫用成一條繞過台灣移工聘僱、最低工資與勞動保障的跨國廉價人力派遣管道,剝奪外籍工人基本權利。

記者會中,我們共同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介入調查,並全面檢討現行履約人員制度的監管漏洞,勞動部也應與移民署跨機關合作,保障受害工人的居留、薪資及職災權益。更重要的是,在調查企業有沒有違法以前,請先保障這些已經站出來的工人,不要讓他們因為申訴,因為公司違法,讓他們反而變成許可外工作被廢聘,反而他們得不到公道就要先離開台灣。

今天接下來我們請兩位工人在現場親自告訴大家,他們來台灣之後到底經歷了什麼,謝謝大家。

附件二: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TCAN研究員 楊沛為發言稿

離岸風電是台灣推動能源轉型的主力之一,對於要達成減碳目標、滿足企業日益增長的綠電需求、提升國家在面對國際地緣政治和能源市場波動的能源安全和韌性都至關重要。經濟部在上個月的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公布「2026年至2039年離岸風電中長程推動計畫」,展現政府持續推動離岸風電重要的政策訊號。作為長期關注且倡議能源轉型的組織,我們相信這不應該只是一個發電技術上的轉移或電力結構佔比的調整,而是一項能夠驅動產業發展、綠領就業、尊嚴勞動、地方經濟再生和公民參與的社會工程。

但就如同今天友團揭露的案例所顯示的,再生能源所能夠為勞工帶來的社會效益並不是固有的。若缺乏完善的法規制度和政策引導,再生能源的發展同樣會淪為剝削勞工,甚至是強迫勞動的場域;這些理應是為了環境永續而推動的技術和產業,反而重蹈過去其他產業發展的覆轍,造成包括移工在內等社會上最邊緣、最不被保護的一群人進一步的迫害。

這也是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這些年來對政府和企業不斷倡議「公正轉型」的原因之一,就是希望在國家推動淨零轉型的同時,能夠顧及所有勞工、社區和處境不利群體的權益。這不是口號或願景,是《氣候變遷因應法》明確定義且賦予政府各部門具體職責的法定義務。

面對離岸風電發展出現欺騙移工和強迫勞動的情況,我們認為從政策面至少有兩大切入點:

首先是目前正在研擬中的能源部門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這是《氣候法》要求各淨零相關的主管機關,要針對其淨零措施,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諮詢受影響的社群,擬定相對應的公正轉型對策的政策文件。在今年上半年經濟部提出的能源部門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的初稿中,與離岸風電有關的內容仍以產業的人才培育、漁業補償和地方的電力開發協助金。我們認為在行動方案接續定稿的過程中,除了應將移工辨識為轉型過程中關鍵的利害關係群體之一以外,也應該在追蹤離岸風電產業帶來的就業機會的相關績效指標中,納入尊嚴勞動相關的指標,以衡量這些新增的就業機會在勞動環境、職業安全、薪資水準、申訴與補救機制等各面向上的條件。

再者則是離岸風電的選商新制。經濟部在今年年初公布區塊開發第三期(3-3)的選商規則,納入所謂的「ESG規劃」作為評分的面向之一。不過,其中「環境友善永續」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的佔比相對較低,也有業者反應後續如何審查有如「開書考」,尚缺明確標準。在這部分,像是同樣以經濟部作為主責機關的企業人權盡職調查,或許就能作為審查的依據或加分項之一。今年上路的「台灣企業供應鏈尊重人權分案」目前是要求一年營業額達500億元的製造業上市櫃公司需率先實施人權盡職調查。若能將企業人權盡職調查操作手冊中的具體事項作為企業社會責任面向的審查依據,或幫自願實施人權盡職調查的開發商加分,都會是協助避免未來的離岸風場重蹈覆徹,杜絕離岸風電開發過程中再度出現強迫勞動的潛在政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