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自2024年中,OURs都市改革組織等民間團體啟動新一波《住宅法》修法倡議以來,已完成公聽會、委員會詢答、大體討論、逐條討論及黨團協商等議事程序。在民團主張的「設置社會住宅統一登記平台」、「社宅需求納入都市計畫法定評估事項」、「提升包租比例並優先照顧弱勢」等多項關鍵改革方向上,朝野均順利達成共識。
然而,《住宅法》修法尚缺臨門一腳。今(28)日的院長協商中,針對該法第47條「租金資訊透明化」的改革,行政部門與執政黨團仍堅持反對「以不同物件型態、屋齡之每坪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資訊」進行分析呈現。且內政部至今仍試圖以模糊的「總價」概念,迴避租賃市場最核心的「單價」資訊,並在修正條文中刪除對包租代管資訊的優先分析與公布責任。
明(29)日下午,立法院將就尚未取得共識的條文續行院長協商,基於長期關注並倡議租屋市場健全化的立場,OURs有必要針對行政部門的反對理由予以正式駁斥,並呼籲各政黨支持租金資訊透明化之修法方向。
沒有「單坪租金」,所謂的透明只是假象
首先,內政部認為民眾尋找租屋時,都是看「總價」而非「單價」。因此堅持以「租金總價」公布較符合市場實務,並表示單坪租金不具參考性,反而會擾亂市場。
我們必須指出:單位面積租金才反映居住品質所需付出的真實價格水準;反之,不納入面積,總價本身即不具可比性。顯而易見的是,單看總價無法反映相同預算下實際可取得的居住面積與品質差異,也會掩蓋「租金總價不變、坪數持續縮水」的隱形租金通膨,使政府無法掌握租賃市場的價格結構。
以目前沒有面積(每坪單價)的資訊揭露來看,新北市不分類物件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台北市,但這意味著台北市的租金比新北市便宜嗎?這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完全不符。真實的狀況更可能是「房客在新北市的租賃面積更大」。如果沒有辦法得知面積資訊,那麼政府所公開的資訊即難具參考價值。
政府進行資訊揭露的目的,在於支撐政策判斷並矯正市場資訊不對稱,而非僅反映市場直覺。否定單位面積租金,等同隱匿小坪數單價過高的市場異象,進而削弱補貼政策精準對接居住品質的能力。
面積資訊並非不存在,而是未被妥善蒐集
內政部反對公布單坪租金的另一理由,是質疑房東房客不清楚坪數,資訊來源難以掌握。這完全是倒果為因的推託之詞,事實上針對單層整戶與獨立套房,政府完全可以透過既有建物登記、稅籍與租補資料進行勾稽,且過去內政部代表也多次在審查時表示相同意見,技術上毫無窒礙難行之處。
而分租套雅房之資訊缺口,則源於現行行政申報欄位設計不足。事實上,自114年起租金補貼申請書已新增「租賃面積比例」欄位卻未列為必填,這正是主管機關應負起改善責任之處,而非拒絕揭露的理由。
以品質差異為由否定價格結構分析,只是藉口
內政部另以不同建築型態、屋齡、公設與設施設備差異,會影響單坪租金為由,主張資訊揭露恐造成混亂,甚至推升租金。然而,這樣的說法混淆了「統計分析」與「市場喊價」的不同層次,亦忽略國際租賃市場早已有成熟處理方式。
國際上(如德、法、荷)對於租賃市場的價格揭露,普遍皆以「單位面積租金」作為核心指標,並搭配物件型態、屋齡等分類,透過平均數與中位數呈現不同價位帶的行情區間。這樣的設計,正是為了處理不同類型屋源品質差異問題,而非製造混亂。
刪除「包租代管」資訊揭露,政府誠意何在?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檢視目前的保留條文對照表,在野黨版本明確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租金補貼)」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包租代管)」均列為優先分析辦理對象;反觀內政部與執政黨團支持的修正版本,竟然將「包租代管」刪除了,僅保留租金補貼。
包租代管本就是政府一手推動、掌握度理應最高的政策,且主張視同「社會住宅」肩負照顧弱勢之重責大任。若連政府自己興辦計畫的租金行情資訊都不願意公開透明,不僅顯見其毫無改革誠意,更讓人質疑政府是否有意隱瞞政策執行的真實績效。
呼籲依在野黨版本完成協商,勿再讓步
過去十餘年來,政府從未真正落實《住宅法》第47條所要求的「租賃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資訊揭露。經OURs等民間團體長期倡議與監督下,內政部才於2024年8月首度以租金補貼資料為分析基礎,公布「全國行政區租金統計」。
然而,該統計初期僅呈現25、50、75分位數之租金總價,未提供平均數與屋齡等基本結構資訊,對市場與政策判斷幾無參考價值。其後在我們持續倡議下,屋齡與平均數雖已初步補齊,但始終缺乏「租賃面積」這一關鍵變數。
正因如此,本次修法是在「透明化改革」的脈絡中,透過法規明訂「以單位面積租金」來分析呈現,為租金資訊透明化補上最後「臨門一腳」。
基於此,OURs認為此修法在技術上可行,制度上必要,不應再行退讓。
明日下午院長協商,將是租賃市場透明化的關鍵時刻。我們呼籲朝野委員正視租賃市場長期資訊失靈的結構性問題,支持將單位面積租金納入法定揭露與分析範圍,讓修法順利取得共識,並儘速完成三讀通過,為台灣租屋市場建立真正可監督、可評估、可回饋政策的法制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