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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026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會後民間記者會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6年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後,公民團體於行政院前召開會後記者會,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指出台灣在人權制度、司法改革、原住民族權利、障礙者權利、勞動保障、貧窮與社會救助、居住權、語言平權、庇護與隱私權、多元性別平等等面向,仍有長期未解的制度缺口。公民團體呼籲政府將審查建議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具體修法、預算與問責機制落實兩公約承諾。 

人權承諾不分藍綠,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不能淪為文書管考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提醒,兩公約施行法從推動到通過生效,代表保障臺灣國土上每個人享有兩公約權利,是跨越黨派、不分藍綠的共同承諾。自2013年以來,臺灣已歷經四次國際審查,但部分人權問題十多年來仍未改善,政府應將其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依專家建議採取階層式管理,鎖定重點、投注資源,避免淪為重複管考的文書作業。他也指出,大法官缺額長期未補,國際專家認為已傷害臺灣憲政民主制度根基,總統應持續提名合適人選,立法院則應進行實質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也應落實適格提名與實質審查,並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的職能分工。

別讓諮商同意淪為行政工具,原住民族自決必須落實到土地與資源分配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指出,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揭露台灣邁向多元族群平等仍有未竟之業。政府應正視諮商同意程序遭實質架空,停止以行政手段割裂族人與土地連結,並依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修正憲法、《原基法》及相關法令,與原住民族合作制定國家原住民族策略。她並呼籲政府放棄具隔離性的「平埔族群」制度性稱呼,尊重原住民族自我認同,列出立法時間表,保障土地權、自決權與資源獲取權;同時應提出蘭嶼核廢料遷出終極時間表,保障都市原住民居住權,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修法與預算回應專家建議。

障礙者不是福利數字,交織身分不能被制度遺忘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強調,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明確揭示,障礙者議題不是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台灣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外;全台120萬名障礙者中,僅1,326人能取得自立生活所需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日不到一小時,迫使障礙者生活在缺乏自由與尊嚴的處境中。她呼籲政府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檢討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的制度問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問題。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呼籲,政府不應以行政方式漠視交織身分者需求,而應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提出具體指標,真正理解並落實不同處境者所需支持。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指出,現行制度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面臨多重與交叉形式弱勢者,仍缺乏足夠保護與支持。她指出,社會住宅不僅數量不足,現有住宅政策也未真正回應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居住需求,以及進入社區後的生活支持系統。政府對交織身分者的研究與統計仍相當缺乏,使許多需求無法被看見,形成「沒有資料、就沒有政策」。她建議,未來需求調查應建立交織身分統計與研究,回應不同處境者在居住、社區支持與生活上的實際需求。 

尊嚴勞動不能被含糊帶過,最低工資、移工保障與勞動三權都要改革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指出,本次審查中,政府面對家事移工與漁工強迫勞動風險、最低工資、團體協約及社會救助法修法等議題,多以含糊或重複答案回應,令人遺憾。國際審查委員也指出,政府應檢討現有法規及方案,保障勞工與弱勢者權益。他呼籲政府重新檢視《最低工資法》,使標準回歸勞工生活所需,並加強查核與修法;《社會救助法》也不應濫用最低工資作為工作能力判準,應建立完整評估系統,讓貧困人民脫離社會保障灰色地帶。面對移工高度強迫勞動風險,政府應完成移工零付費、家事移工與遠洋漁工保障等具約束力修法,並檢討《團體協約法》,落實勞動三權與尊嚴勞動。 

貧窮不能推給家庭,社會救助法必須真正保障適足生活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政策倡議專員)說明,本次兩公約審查中,國際審查委員會已看見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且救助不足以支持基本適足生活的問題,並要求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中複雜且不合理的審核規定。她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於本會期依結論性意見修法,包括不得再以民法扶養義務推卸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與扶助應以個人為基礎,立即廢止擬制收入制度,並破除不住戶籍地即拒絕救助的人籍合一限制。她也強調,貧窮者生活扶助應達到適足生活水準,這是兩公約下不可迴避的核心義務;政府更應在一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落實歷次審查建議。 

別再說台灣沒有迫遷問題,土地與住宅政策必須回到人權標準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批評,本次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再次揭示,台灣住宅與土地政策過度傾向市場與土地開發邏輯,而非以人權為核心,導致居住權侵害與迫遷風險持續存在。內政部在審查中仍稱「台灣沒有迫遷問題」,但委員會直接點名桃園航空城、社子島、新竹璞玉及自辦市地重劃等案件,顯示政府對迫遷的理解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巨大落差。她也提到,委員會再次關切樂生療養院高齡院民處境;政府近年逐步私有化原作為社區與文化空間的設施,改變院區安排,卻未與院民及民間團體充分討論。委員會已指出現行做法對院民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要求政府恢復樂生原有公共性與社區支持功能。 

終止獨尊華語的制度慣性,語言平權才是真正多元民主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主張,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未充分正視台灣威權時期遺留的語言歧視。她指出,相關「國語」法制雖已廢止,台灣也已通過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但政府在軍隊、司法、立法、教育、國家考試等領域,仍以華語作為唯一標準,排除其他語言,不僅缺乏法律授權,也牴觸國內法。連署團體要求政府終止無法律依據的強制華語教育,保障人民以本土語言接受義務教育的選擇權,並保障人民以自己的語言參與公共事務,在升學、國家考試、司法及擔任公職軍職等方面享有平等。她強調,政府應全面檢討威權遺留的語言歧視政策,推動語言平權與本土語言復振。 

禁止酷刑與司法保障不能再空轉,政府與立法院須補上制度破口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敦促,政府應依本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具體回應禁止酷刑、憲法法庭、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及受刑人投票權等司法改革議題。審查委員要求政府在《刑法》增訂酷刑罪、制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實質有效的防範酷刑機制,不應讓「蘇建和案」等酷刑陰影持續延續。他也提醒,憲法法庭是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防線,朝野應合作補齊大法官空缺,避免憲政體制陷入危機。立法院應盡速完成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豁免權、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保障的法制化;政府也應建立在監投票、郵遞投票或其他可行配套,落實受刑人合法投票權,避免兩公約與審查機制淪為口號。 

死刑不是被害者保障,政府應提出逐步廢死與社會溝通路徑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重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未對死刑制度本身作成合憲或違憲決定,台灣既已簽署兩公約,仍有義務依公約本文、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她表示,廢除死刑不等於站在被害者家屬對立面,國家也應提升被害者權益保障,提供心理、經濟與支持照顧。本次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政府不能以公政公約第6條作為持續保有死刑的理由,也不能因公約內容不受民眾歡迎而不履行義務;專家並呼籲台灣正式暫停執行死刑,持續與社會溝通,修法要求國民法官案件須經全體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致同意才可判處死刑,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納入第二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大型資料庫不能凌駕隱私,獨立個資監督機制必須到位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提醒,本次兩公約審查再次凸顯台灣在隱私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面對政府持續建置、串接大型資料庫,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規模不斷擴張,若缺乏明確目的限制、必要性審查與外部監督,將使人民長期暴露於無從知悉、無法控制的資料風險之中。她指出,台灣至今仍缺乏真正獨立、具調查與裁罰權限的個資保護監督機制,難以有效制衡行政機關及公私部門對個資的濫用。政府不應只以效率、治安或行政便利作為資料治理理由,而應依兩公約保障隱私權的要求,建立透明、可問責且受獨立監督的制度,確保大型資料庫與個資運用不會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同婚不是平等終點,反歧視、親權與性別承認仍待修補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研究員)指出,本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已明確點出台灣在多元性別群體與家庭權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雖然台灣已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在綜合性反歧視法、性別平等教育、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及同志家庭權利等面向,仍存在不平等待遇。她說明,多元性別群體在住房、醫療、服務取得等日常生活場域仍可能面臨歧視,卻缺乏完整救濟;校園中LGBTI學生也仍面臨騷擾與霸凌,全面性教育更缺乏系統性教師培訓與課程支持。她並提醒,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行政命令仍未修正,《人工生殖法》也仍排除已婚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同性婚姻家庭子女親權、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等制度差別待遇,均應持續檢討改善。

公民團體強調,兩公約審查不應只是週期性的國際會議,更應成為推動制度改革與落實人權保障的起點。政府應正視結論性意見所揭示的結構性問題,提出明確時程、責任機關與追蹤機制,讓人權承諾不再停留於報告文字,而能真正進入政策、法律與人民日常生活之中。 

【發言稿】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1. 兩公約施行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開始推動,在馬英九總統任內通過生效。確保在臺灣國土上的每個人,都享有兩公約所保障的各項權利,是跨越黨派,不分藍綠的承諾。兩公約涵蓋的權利範圍非常廣泛,我們相信,當政府重視人權的時候,全體人民都得到好處。我們也請立法委員,與其不斷質疑人權的普世價值,不如努力督促行政機關提升臺灣的人權。
  2. 2013年以來,已經經歷四次審查,但有部分被指出的問題十多年來不見改善。政府應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這些議題。我們理解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正進行諮商的程序,希望行政院加快腳步,並且按照專家建議,對各項人權工作採取階層式的管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必須鎖定重點,優先投注資源,大刀闊斧的採取行動,不可淪為重複管考的文書作業。
  3. 對於大法官的缺額長期未補,國際專家認為已經傷害了臺灣憲政民主制度的根基。獨立且公正的法院(包括憲法法庭)的持續與有效運作,在一個以法治為基礎的真正民主中是不可或缺的。對憲法法庭程序的修正及對大法官任命的提名與審查,都應維護此一核心機構的權威與正當性。請總統繼續提名合適的人選,而立法院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實質審查。
  4.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於七月底結束,同樣要請總統提名合適的人選,而立法院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實質審查。專家也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之間可以釐清體制上的職能分工,使七位專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能夠全心投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秘書長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參與了剛結束的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十分感謝不斷與台灣原住民族站在一起的社團夥伴組織,也希望這16年,民間與官方針對兩公約之核心,所執行的事項,而本次我們希望提出仍希望持續調整的方向,一起朝著共同的目標前進。

針對本次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深刻揭露了台灣在邁向多元族群平等的道路上,仍有許多未竟之業 。  

第一,是「諮商同意程序(FPIC)」的實質架空。 多年來,無數部落的土地開發案,族人往往是看著怪手開進家園,才成為「最後一個知道的人」 。誠如委員會指出,現行機制被行政機關高度干預,扭曲為以家戶為單位的投票工具,這根本無法反映原住民族真正的自決精神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改草案,行政與立法單位,應在明確徵詢意見並修改後,修法儘速通過。

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必須遵照專家建議,配合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修正憲法與《原基法》與相關法令。作為此進程的一部分,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合作制定一項國家原住民族策略。

不論是傳統土地的開發使用,還是馬太鞍溪流域背水堤工程,都必須停止用行政手段,繼續割裂族人與土地的樞紐連結 。  

第二,是未識別族群的身分與權利。 我們呼籲政府,聽進國際專家的警告:不要用獨立的次等框架,去創造「被次等化」的原住民族類別 !請政府放棄「平埔族群」這種帶有隔離性質的制度性稱呼,全面尊重族人的「原住民族」自我認同,並明確列出立法時間表,保障他們完整的土地權、自決權與國家資源獲取權 。  

第三,居住權、環境權與土地正義不容剝奪。 當台灣高喊無核家園時,蘭嶼十萬桶核廢料的遷出時間表依然遙遙無期 。請政府立刻落實承諾,委託獨立機構對雅美(達悟)族人進行健康報告,並給出核廢料遷出的終極時間表 !同時,面對高雄拉瓦克部落及新北中正國宅案,政府必須停止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迫遷思維,保障都市原住民的居住權 。  

第四,文化知識體系的倒退。 我們極度遺憾看到「原住民族知識研究中心」與相關計畫資金遭到暫停 。結構性的語言與文化歧視依然存在,一週一小時的母語課根本無法救回瀕危語言 。請政府全面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不要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因為行政程序與規劃討論上的粗糙,而無法有效的延續,再次重申各族群組織,皆不應該被突襲,要有合理的諮商與過渡期時間,逐步賦權與落實自決。

原住民族的權利不是施捨,而是人權的底線 。我們期待政府不要只在報告裡寫滿漂亮的辭藻,而是將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化為實際的修法與預算 。請政府用行動向世界證明,台灣是一個真正尊重族人、守護人權價值的民主國家 。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 

身心障礙不是只有這120萬這個數字而已,而是每個生命,每一個家庭,以及被影響的更多群眾,國際審查委員會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指出,障礙者議題並非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且委員會明確指出台灣的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更嚴重的是,全台120萬人當中,只有1,326人能夠取得自立生活所需的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天獲得不到一小時服務,造成障礙者過著沒有自由與尊嚴的生活。現行許多制度多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把照顧責任推給家庭——這正是每年平均8.8件長照相關殺人事件發生的結構根源。障礙者常常要面臨著無障礙與支持服務建構不足,缺乏完整的反歧視法訂定保障,造成被系統性的排除,我們要求國家正面回應這份國際審查意見,具體來說有三點:

一、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並且檢討現行各項制度問題,還給障礙者一個自主自由生活的人生。

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加強其獨立監督與政策改善能力。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自立生活主任 

我們要呼籲政府切勿以行政方式漠視交織身分者的需求,應積極研擬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指標,而是真正理解不同的需求,並且具體落實。原因是當一個人同時具有雙重甚至多重不利處境時,國家應給予適當且實際的支持,而不是在制度當中只能擇一身分使用資源,或根本找不到適合的協助,最後讓當事人再次陷入只能獨自面對困境與自我懷疑的狀態之中。

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也特別指出,現行制度對於面臨多重與交叉形式弱勢者,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仍缺乏足夠的保護與支持。除了社會住宅數量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現有住宅政策與社會住宅制度,並未真正回應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居住需求,包括住宅單元內部的無障礙環境,以及進入社區後的生活支持系統。

尤其當一個人本身就處於資源稀少、資訊斷裂與支持不足的生活壓力之下,若制度又缺乏交織身分視角,便容易讓許多人長期被排除在政策與統計之外,進而成為脆弱家庭與社會隱患的因素。

我們也要特別指出,目前政府對於交織身分者的研究與統計資料仍然非常缺乏,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的居住、生活與支持需求,在現行制度中幾乎難以找到完整資料。當國家缺乏研究、缺乏數據,也就代表許多需求無法真正被看見,最後形成「沒有資料、就沒有政策」的狀況。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未來在需求調查當中,應建立交織身分相關統計資料與研究,不只是看見整體人口,而是真正理解不同處境者在居住、社區支持與生活上的實際需求,才能回應更根本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真正理解不同的需求,並且具體規劃改善落實。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 教育推廣部主任 

本次審查中,我們發現政府在面對家事移工與漁工強迫勞動風險、最低工資是否回應勞工所需、工會簽署團體協約的困境以及社會救助法的修法議題等困境時,皆採含糊帶過,時而回答他們不清楚、時而用公民團體聽了三年一樣的答案來回覆委員,讓人感到遺憾。

在本次的結論性意見中,專家委員點出了與民間團體觀察相同的核心問題,認為政府應該要檢討現有法規及方案,讓勞工與弱勢者的權益受到保障。

我們在此呼籲,國家應正視兩公約的精神,落實讓勞工能在「尊嚴勞動」環境工作的目標。

首先,政府應重新檢視《最低工資法》規範,讓指標從喊價的現況,回歸勞工生活所需的機制建立。並進一步加強最低工資落實的查核,且應立即修法,避免雇主寧可付罰款,而不願意遵守最低工資,這種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的事情持續發生。讓法規與罰則更具比例原則,提高企業法遵,讓勞工的生活安全受到保障。

與此相關的還有《社會救助法》,委員指出國家不應該再繼續濫用最低工資標準,將其作為一個人有沒有能力去工作的評判標準,應該將其廢除,回歸完整且有效的工作能力評估系統,讓人都能有尊嚴且自由的工作選擇。整體來說,政府長期用繁雜且無效的制度性障礙,讓有需要的弱勢民眾無法獲得協助,政府應該檢視將近五成的民眾為何申請失敗,對此進行檢討。再次呼籲,政府盡快將草案送進立法院,讓貧困人民離開沒有社會保障的灰色地帶。

再者,國際審查委員也點出,台灣移工正處於高度的強迫勞動風險之中,經常面臨債務束縛、過度工作時間以及身心虐待等狀況。這樣的人權破口,主因就是家事移工尚未納入勞基法、訂定專法也拖延數年,導致家事移工權益嚴重受損,薪資低於最低工資。儘管如此,政府仍持續加大開放家事移工,無疑使人權破洞越開越大。遠洋漁工的部分,目前相關監管措施都是依賴行政行動計畫與指導,並不具有約束力,而且他們更面臨沒有Wi-Fi,無法跟外界聯繫,長期被孤立的處境。 

對此,我們呼籲政府應立即正視強迫勞動風險,完成移工零付費原則、家事移工勞動權益保障、遠洋漁工保障等相關具有約束力之修法。積極啟動「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內的涵蓋範圍修正並通過草案,完成企業盡職調查立法,系統性消弭強迫勞動風險。

最後,工會的團結權被認為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後盾,所有勞工都有組織與參與工會的權利。我們再次強調,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加入工會而遭受打壓,本次委員會更提到《團體協約法》的規定,諸多限制無疑破壞了協商的本質,反而遭受拘束。我們呼籲,政府應該全面檢討《團體協約法》,讓勞動三權得以落實。

希望政府可以確實執行兩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讓勞工可以有尊嚴的工作,安心的生活。讓勞動尊嚴,即刻實踐。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 政策倡議專員 

這次的兩公約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看見了,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和救助不足以支持基本適足生活的問題,而做出了關鍵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要求政府真正改革《社會救助法》中既複雜又不合理的審核規定。我們要求行政院與立法院,在這個立法會期就應該遵循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建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並且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

第一,審查委員明確建議:

  1. 政府不能再用「民法扶養義務」的理由,來推卸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
  2. 低收入戶的資格審查和扶助,應該要先以個人為基礎,而非只能以家戶為申請單位。

也就是說,救助貧窮的公共責任不能再推卸給個別家庭承擔。

如此國家才能支持窮困的個人逐漸脫貧、邁向自立生活,也才不會繼續製造更多人倫悲劇和扶養訴訟。這也是許多身心障礙者的殷切期盼。

第二,應立即廢止《社會救助法》中的擬制收入(虛擬收入)制度,政府在認定申請人的收入時,不能再預設失業者擁有基本工資,而影響到低收入戶資格和補助的核定。

第三,政府不應以申請人不住在戶籍地為理由拒絕提供社會救助。應該破除低收入戶申請時的人籍合一規定。這是許多無家者和租屋族都需要的改革。

第四,審查委員會強調,對於貧窮者的生活扶助,應該達到保證適足生活水準。這直接回答了衛福部社會救助司司長的疑惑:保障最貧窮者的適足生活,就是兩公約締約國家不可迴避的核心義務。

(衛福部社會救助司蘇昭如司長,12日在審查會場上說,「適足生活水準,與社安網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救助,兩者之間不應該劃上等號。」)

第五,審查委員會也要求台灣應該要在一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落實2017年和2022年的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最後,我們也呼籲法官們在審理有關低收入戶補助的行政訴訟時,參考引用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以平衡司法權過度尊重行政權的現象,才能體現台灣人權立國、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這次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再次清楚指出台灣目前住宅與土地政策過度傾向市場與土地開發邏輯,而不是以人權為核心,因此持續存在侵害居住權與迫遷風險。委員會再次重申過去對迫遷、土地剝奪與流離失所的關切,也代表多年過去,台灣在土地開發與居住權保障上幾乎沒有真正進展。

余宜家指出,在本次公約審查中,內政部甚至再次向國際人權專家表示「台灣沒有迫遷問題」。然而,委員會此次直接點名桃園航空城、社子島、新竹璞玉及自辦市地重劃等案件,認為現行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制度,持續造成迫遷與流離失所風險,顯示台灣政府對迫遷的理解,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巨大落差。

此外,委員會也再次對樂生療養院高齡院民的人權狀況表達關切。目前樂生仍有50多位院民居住,但政府近年卻持續將原本作為社區與文化空間使用的設施逐漸私有化,也改變院區空間安排,甚至讓家屬更難陪伴院民生活,而這些改變並未與院民及長期協助院民的民間團體充分討論。余宜家指出,早在2005年,聯合國居住權與健康權特別報告員就曾針對捷運開發與迫遷問題表達關切,但20年過去,政府仍持續破壞院民原有的生活與社群支持環境。委員會此次已明確指出,目前的做法已對院民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要求政府恢復樂生原有的公共性與社區支持功能。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執行長 

針對本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果,多個民間團體表示遺憾,認為無論國際審查委員或政府報告,皆未正視台灣威權時期遺留下來語言歧視。台灣本不通華語,但戰後「國語政策」的文化清洗,已侵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之人性尊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平等政治參與權。

逾40個民團發起「終止違法獨尊華語 守護珍貴多語傳統」連署。他們表示,威權時期的《國語推行辦法》與《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分別於2003年、2014年正式廢止。立法院也通過人權《兩公約》在內的五項國際人權公約。2019年總統更公布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顯示台灣已朝尊重多元、保障語言平權方向前進。然而,現今政府在軍隊、司法、立法、教育、國家考試等領域,仍然將華語作為唯一標準而排除其他語言,不僅缺乏法律授權,也牴觸立法院通過的各項國內法。

連署團體主張,目前逾八成國人仍說兩種以上語言(主計處2020),顯示多語台灣才是真實現況。但長期以來,義務教育卻強迫民眾的子女只能以華語受教育,而不能以本土語言學習數學、自然、社會等科。造成「多數人民納稅,卻被用來消弱自身語言文化」的荒謬制度,導致文化斷層、祖孫不能同語。不符合公平分配教育資原則。至於公職考試及公共體系限用華語,更違反《兩公約》保障之平等參政權。

團體並引用2017年公衛研究指出,曾遭受文化清洗政策的加拿大原住民族群,其後代在慢性疾病與憂鬱症比例上顯著偏高,顯示語言與文化壓迫造成的身心創傷是跨世代的。台灣同樣經歷語言同化但規模更大,故政府應積極修復威權遺留的跨世代人權侵害。

對此,連署團體提出兩訴求:(一)政府應依法行政,終止無法律依據的強制華語教育。將華語改為選修,保障人民有權自由選擇本土語言接受義務教育。以落實聯合國《消除教育歧視國際公約》之教育自主權;(二)保障人民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參與公共事務,並在升學、國家考試、司法與擔任公職軍職等方面享有平等。落實人權《兩公約》保障之平等參政權、文化權。

團體強調,多語制度並非治理負擔,而是民主深化與社會韌性的基礎。聲明舉例指出,聯合國秘書處使用兩種工作語言、六種法律語言,同樣運作順暢。盧森堡也在教育、行政、司法文書上制度化保障三種語言,讓人民溝通無礙。故將政府運作建立於單一語言霸權,乃過時的民族國家想像。依法保障各語言的平等權利,才是法治國的根本。

最後,團體表示,維護語言多樣性已是國際趨勢。台灣現存二十多種本土語言皆已瀕危。烏克蘭經驗更顯示,過度依賴單一語言會增加外國資訊操弄與干預風險。團體呼籲政府全面檢討威權時期遺留的語言歧視政策,積極推動語言平權與本土語言復振,落實真正多元民主社會的價值。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委員、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本次的審查中,委員們以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對於台灣的人權現況提出相當清楚且具體的結論性意見。司改會針對我們重點關注的四大議題,包含禁止酷刑、憲法法庭、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和受刑人投票權來提出呼籲。

第一,政府應積極推動禁止酷刑,莫讓「蘇建和案」悲劇延續。

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明確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包含在《刑法》中新增「酷刑罪」、訂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實質有效的「防範酷刑機制」。

以司改會長期救援的「蘇建和冤案」為例,至今已經整整 35 年了,當事人卻依然深陷在酷刑的陰影中!直到今天,他們還在為了「當年透過酷刑強行取得的自白,究竟能不能作為民事法庭的證據」而飽受煎熬,可見政府積極推動禁止酷刑的重要性。

第二,朝野應合作補齊大法官空缺,捍衛憲法法庭運作。

審查委員在報告中特別表達關切,指出長期的大法官空缺以及程序變更,將嚴重削弱大法官履行憲法職責的能力。

司改會認為,憲法法庭是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絕不該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因此,司改會呼籲政府與朝野各黨派,必須展現政治智慧與高度,積極合作,盡速依法補齊大法官空缺,確保憲法法庭能夠實質、有效率地運作,切勿讓台灣的憲政體制陷入危機。

第三、 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立法,立法院不應繼續空轉。

委員在報告中強調,關於「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豁免權」及「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的保障,必須透過立法明文規定。

然而,相關的法律案從 2024 年起就躺在立法院至今,司改會呼籲立法院立即排案審議,將相關程序保障法制化。沒有法律授權的實體保障,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信任基礎將隨時面臨公權力的非法侵害。

第四,政府應落實受刑人投票權,不應再有任何延遲。

審查意見非常清晰地指出:政府應允許符合投票資格但因特殊情況,例如被剝奪自由而無法行使投票權的人,以替代方式進行投票。

司改會再次強調,受刑人在法律上是享有投票權的,因此,政府應積極建立「在監投票」、「郵遞投票」或其他可行的配套方式,保障受刑人的合法投票權。

最後,針對以上議題,司改會將與其他NGO團體,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的計畫與進度,避免讓兩公約和審查機制淪為口號與空談。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法務主任

首先,我們不斷地再次重申,雖然憲法法庭已經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宣判特定案件類型的死刑規定合憲,但憲法法庭並沒有對「死刑制度」本身做出合憲或違憲與否的決定。因此,這代表著,台灣政府既然已經簽訂兩公約,仍有義務依照兩公約本文、一般性意見書,以及國際專家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

再者,我們非常認同審查過程中,其他民間夥伴所提到的被害者權益推動議題,也同意國家應提升對被害者權益的保障以及提供心理、經濟、支持等照顧,讓台灣變成一個每個人都能安心生活的國家。站在廢除死刑的立場,不等於站在被害者家屬的對立面,被害者家屬的權益對我們而言,也同等重要。

針對本次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當中提到:(1)政府不能繼續以公政公約第6條作為國家持續保有死刑的理由;(2)政府也不能因為公約條文或內容不受民眾歡迎,而不履行遵守公約的義務;(3)最重要的是,在現在的背景下,死刑已經被普遍認為是公政公約第7條所稱殘酷、不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罰。

因此,在廢除死刑政策部分,專家強烈呼籲台灣正式宣佈暫停執行死刑,且政府應該要採取積極且持續的措施與社會大眾溝通。同時,也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呼籲政府應該要修法,在仍然保留死刑的狀態下,使國民法官案件之死刑判決,也要基於所有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一致決同意,才可以判處死刑。

在監所處遇部分,專家也強調,政府應該改變「報復式的刑事司法模式」,不再使用死刑、也不能試圖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草案;而是將刑罰政策,改為以受刑人改過自新及社會復歸為主要目的。

在此,廢死聯盟也呼籲政府應正視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而應站出來制定具體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府納入第二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當中,以示簽署兩公約的義務、對人權的高度尊重,以及肩負起社會溝通的重任。

同時,在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下,也應對現在尚未被提起非常上訴的31名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讓他們的案件得以獲得救濟與重新審理,特別是多個民間團體正在救援的邱和順與王信福。

張馳|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副秘書長

在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中,我們特別向國際專家指出,台灣在自由權利與公民空間的保障上,仍存在多項結構性問題。

首先,在庇護制度與不遣返原則方面,台灣至今仍未通過《難民法》,也缺乏完整的個案審查機制。民間陸續接觸來自緬甸世界各地的尋求庇護者,但因為台灣缺乏明確程序與法律保障,導致他們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甚至面臨遭遣返至高風險環境的可能,卻無法進用有效救濟。

第二,在人身自由與收容制度方面,目前外國人收容缺乏明確期限與充分司法審查。我們觀察到,包含尋求庇護者在內的當事人,可能被長期收容,無法有效挑戰其拘束狀態,構成事實上的任意拘留。

第三,在隱私權與跨國鎮壓方面,根據我們掌握在台香港人士被威脅的案件。這些個人因其政治立場或公共參與,遭遇跨境的網路騷擾、個資揭露(doxxing)甚至監控威脅,但目前台灣在預防、調查與救濟跨國鎮壓行為上,仍缺乏完整制度回應,更未能從當事人的人權與保護為中心,而是以國安為考量。

第四,在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方面,現行《集會遊行法》與執法實務,仍賦予政府過大的裁量空間,可能對和平抗議與公民行動產生寒蟬效應。

最後,在公民社會參與方面,目前在法案政策上仍缺乏制度化、透明且可預測的參與機制,縱使歷經多次公約審查以及後續落實追蹤會議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但議事規則與議程的設定仍民間團體難以持續且有效地參與政策制定與人權審查後續落實。

整體而言,台灣雖展現對人權的承諾,但在確保一個開放、安全且可參與的公民空間上,仍存在明顯落差。

我們呼籲政府:

儘速建立難民與不遣返制度、

檢討外國人收容機制並強化司法保障、

建立回應跨國鎮壓的制度性保護機制、

並改革相關法制,確保集會自由與公民參與受到保障。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首先是難民部分,對於台灣政府仍在一般移民法規的框架下處理尋求庇護案件,審查委員認為不符合公政公約的保障條款,而明確要求台灣政府儘速改善。我們重申台灣政府應該儘速建置許可需要國際保護的人在台灣居留、工作、參加社會保險的制度,不應該繼續以標準與程序不明的「個案式處理」濫竽充數、混淆視聽。我們也呼應審查委員的建議,要求台灣政府允許尋求庇護人經登記可以在台灣工作,善盡台灣在經社文公約下的工作權保障義務,防免尋求庇護人系統性地遭勞動剝削。

集會遊行權部分,對於在新的一般性意見出版、說明更具體的國家保障集遊義務後,十分樂見專家直指集遊禁制區有違反公約之虞,也明確指出許可制應該修改,政府不要再一直忽視專家建議,應立刻遵守專家建議修法 。

隱私權部分,審查委員指出台灣私人與公部門違反個資法的後果存在落差,建議在應在獨立監督機構的審查下,讓違規的公務機關也可受到停止蒐用或刪除違法取得資料的命令。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盤點國家建立的大型資料庫,填補法律的缺漏,並揭露所涉的個資類別與規模、使用目的、第三方鳩收者名單、超出原始目的之法律依據、個人行使資料控制權的多重管道。對於目前仍在立法院已超過111年憲判13號判決要求的修法期限的個資保護機關組織法,委員建議應確保個資會真正的獨立性,使之能行駛重要的監督職能。有關四年前的結論性意見,委員已指出的人臉辨識法律闕漏,政府仍沒有公開調查結果,指引也尚未發布,本屆審查委員建議應迅速通過政府機關使用的指引,並應檢視相關立法,確保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的情形也能充分規範,並具備有效救濟。

言論自由部分,委員建議政府全面檢視針對有關國安、不實訊息、公共秩序等相關言論限制的現存法律,因現存不少法律與草案在相關言論定義太過模糊,委員建議應確保相關法律與國際人權標準之範圍與定義一致。我們也呼應委員對於限制仇恨言論的立法應採取拉巴特行動計畫的標準,不應像現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中草率立法。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研究員 

針對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公布之結論性意見,多個關注多元性別議題之民間團體指出,國際人權專家已明確點出台灣目前在多元性別群體與家庭權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雖然台灣已於2019年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在反歧視制度、性別平等教育、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以及同志家庭權利等面向,仍存在諸多不平等待遇。

國際委員會此次特別指出,台灣至今仍缺乏一部完整的綜合性反歧視法。目前相關保障散見於不同法律之中,多元性別群體在住房、醫療、服務取得等日常生活場域,仍可能面臨歧視,卻缺乏完整保障與救濟機制。委員會也提醒,平等不應僅存在於特定場域,而應成為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真正感受到的基本權利。

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國際委員會再次關注台灣校園中的性別霸凌與全面性教育問題,包括LGBTI學生在校園中面臨騷擾、霸凌,以及缺乏理解與支持的處境。委員會並指出,目前台灣針對全面性教育仍缺乏系統性的教師培訓與課程支持,使第一線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在面對性別平等、人權與多元性別議題時,仍存在明顯落差。因此,委員會建議應以全面性教育的框架修訂課程內容,並持續發展適用於不同年齡層的教材。

此外,國際委員會再次關切跨性別者的法律處境。最高行政法院已於2023年指出「要求跨性別者必須接受性別肯認手術才能變更法律性別,高度侵害個人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人格權」,但相關行政命令至今仍未修正。

在多元性別家庭權利方面,國際委員會則指出,現行《人工生殖法》仍將已婚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排除在外,並要求政府儘速推動修法及進行相關需求研究。委員會也關切,同性婚姻家庭的孩子至今仍無法如異性婚姻家庭一般,直接建立完整親子關係,而需透過繼親收養取得法律保障;部分跨國案件更可能因涉外法規與各國法制差異,而面臨收養受阻或家庭關係無法確認等問題,連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都陷入困境。此外,即使台灣已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中國與台灣的跨國同性伴侶至今仍須前往第三國結婚,才能回台完成登記。團體認為,這些同婚後的其他制度差別待遇,均應持續檢討與改善。

團體最後強調,國際人權專家此次再次提醒,真正的平等不只是婚姻制度的開放,更包含國家是否願意持續面對制度中的歧視、污名與排除,並讓多元性別群體得以安心生活、自在成家,獲得完整且平等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