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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科學事證,平反盧正:義務律師團為死刑冤案 盧正聲請再審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盧正逝世26週年,律師團提出五組新事證爭取清白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被害人詹姓女子於18日傍晚失聯,丈夫於晚間接獲勒贖電話,隔日詹女屍體於台南龍崎山區被發現,警方展開調查,案發近一個月後,1998年1月16日下午2點30分,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盧正原先向警方表示自己並未涉案,但在警局留置31小時後,盧正於警局作出自白,1月18日在檢察官訊問後遭法院羈押。遭羈押46天之後,盧正於3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撤回自白主張未涉案,此後一再堅決喊冤,但盧正仍遭臺南地檢署以擄人勒贖而殺人罪起訴,一審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處死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於2000年6月29日駁回上訴,盧正遭判死刑確定,法務部於2000年9月7日執行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

被害人詹女之配偶曾重憲為盧正的高中同學,曾重憲與詹女經營廣告公司。有罪判決認定盧正需錢孔急,意圖勒贖,於1997年12月17日已在廣告公司外觀望,18日見詹女外出便尾隨詹女,隨後以要返還廣告費為由誘使詹女上車,於車上以鞋帶自後方勒斃詹女,再於國民路上甘蔗園,在被害人臉部、四肢纏繞透明膠帶,再將屍體棄置龍崎山區。

但有罪判決所依憑的主要證據是盧正於警局留置31個小時之後的自白以及盧正車上扣案之鞋帶。但鞋帶上並無任何生物跡證顯示與本案有關,本案也沒有任何目擊證人。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9年接獲盧正胞姊陳情,展開調查,認為案件確實有冤,組成義務律師團展開救援。過去數年透過卷宗研究、監察院調查、委託專家分析,找出原有罪判決所未調查釐清的事實與證據,選擇於盧正遭執行的9月7日,亦即今日為盧正聲請再審。

律師團提出五組再審新證據,並於9月5日的「盧正逝世26週年紀念活動」中舉行律師團記者會說明。

該來的,沒有來:蒼蠅還給盧正清白

死亡時間是這起案件的一項重要爭點,根據監察院調查資料,員警於詹女失蹤後隔日1997年12月19日即有跟監盧正,並發現盧正前往安南區公所,而盧正偵查中的律師也曾經在當年提出一份書狀,表示自己於12月19日前往安南區公所協助調解。這一天也正是詹女的遺體於龍崎山區被發現的日子。

義務律師團陳于晴律師表示:「如果依照原判決認定被害人在12月18日死亡,19日7點被抬至路邊,屍體是否可能沒有任何昆蟲的跡象?」律師團向臺大昆蟲系蕭旭峰教授諮詢,蕭教授提到可透過豬屍來進行實驗,原來豬隻與人體的肌肉、脂肪、毛髮、體型都與人接近,是法醫昆蟲學領域常見的實驗動物。

律師團與蕭教授合作,在2023年進行了實驗,如同原判決所敘述的時間,並透過氣象局確認相近的日出時間與氣溫,在第一天傍晚讓豬隻死亡,晚上八時棄置於現場,直至隔日晚間七時再觀察豬屍身體的「昆蟲相」,結果發現豬屍身上已有諸多蒼蠅卵塊,事後蕭教授團隊進行孵化確認為麗蠅科的大頭金蠅、紅顏金蠅。

但現實上,1997年12月19日員警發現詹女時,身上並無相關蒼蠅留下的跡證。換言之,原先認定的死亡時間有疑。死者應有可能19日遇害,而這一天盧正有不在場證明。

鞋帶試驗,膠帶試驗,凸顯自白之疑點

原判決援引盧正的自白,認定盧正以鞋帶涉案,並曾經雙手套襪的方式纏繞透明膠帶。對此,義務律師團陳偉仁律師表示,本案詹女傷勢為寬度0.4公分的單股索狀痕,扣案之鞋帶則為寬度0.8公分的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法醫雖然曾表示鞋帶拉緊後可符合為凶器,但也提及「電話線也有可能」,有罪判決以鞋帶來認定有罪已有疑義。

陳偉仁律師提出第二組新事證為鑑識人員藍錦龍提出的現場重建鑑定,藍錦龍為本案進行鞋帶實驗與膠帶實驗。鞋帶實驗顯示如果以鞋帶進行絞勒,將出現捲曲的勒痕,並非單股索狀痕。而如果嘗試雙手套襪來纏繞膠帶、撕開膠帶,一方面會再膠帶上留下織物纖維,一方面則是切口處並不會是如現場蒐證所見的平整斷口。

第三組新證據則是兩位法醫曾在判決確定後接受監察院的諮詢,也表示電話線可能為本案凶器,並且將鞋帶送鑑定,確認鞋帶上並無任何生物跡證,在在顯示鞋帶並非本案凶器。

陳偉仁律師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還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但根據鞋帶實驗與鑑定,本案的物證鞋帶無法形成被害人的傷勢,因此也不能作為自白的補強。」再考量盧正的自白也有任意性與真實性的疑點,本案應已足以動搖原判決。

律師團所提出的第四組新證據為影像分析意見,原判決引用盧正1998年1月18日的現場模擬表演稱盧正「知道帶錯路」,但根據影像分析專家解析這段現場模擬表演,發現影像曾經中斷,錄影機「關機再開」,隨後畫面中的盧正才舉手轉頭,影像中斷顯示盧正可能有受警方引導,原判決對於這段現場表演的判斷也有疑義。

現場遺留菸蒂為血型B型,盧正為O型,應排除盧正涉案

第五組新證據則是在棄屍現場員警採集到的菸蒂,經過鑑定,菸蒂為B型血的人所遺留,然而盧正血型為O型,真正行為人另有他人,但原判決對這項有利盧正的血型鑑定隻字未提,該血型鑑定仍具有新證據的要件「未判斷資料性」,盧正確實受冤。

義務律師團在2022年透過〈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陳情,讓檢察官檢視盧正的有罪判決並審查律師團所提的意見,雖然最高檢察署在2025年舉行了六次諮詢會議,進行對話,但未及在前任總長邢泰釗總長任期內提出,上週五8月28日收到最高檢不予救濟的決定,救援團隊雖感遺憾,最高檢察署沒有接住這個機會,但律師團也告訴盧正的兩位姊姊,兩位姊姊可依法為盧正提出再審聲請。

盧正的自白暴露出無知,有罪判決讓人不安

義務律師團羅秉成律師於記者會指出,一起判人死刑的有罪判決主要證據就是被告的自白,沒有DNA、沒有血型、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任何可靠的證據,法院用自白拼揍有罪,卻發現自白內容與事實不符,還得大幅度的改寫犯罪經過。

羅秉成律師:「真正行為人的自白會說出檢警所不知道的資訊,這叫做秘密的暴露,而有冤者的自白則剛好顛倒過來,會暴露出無知。盧正的自白正顯示出他的無知。對這樣引用盧正自白的有罪判決,我不服氣!」

羅律師強調,司法最大的價值,也是法官的第一使命,乃至法官的天職,是「不可以使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死後也應還予清白。羅律師於記者會上特別感謝盧正兩位姊姊的堅毅、毅力與韌性,奔波至今,讓司法有機會再次檢視盧正案。

盧菁、盧萍:我們要的是真相,我們絕對堅持到底!

律師團在盧正遭執行的9月7日正式以五組新證據為盧正提出再審聲請,這將是盧正2000年遭死刑執行26年後,第一次的再審救濟,遞狀前,盧正大姐盧菁、盧萍指出,今天和律師團一起提出再審聲請狀,要的是「真相」,希望法院可以全面重新調查所有證據,給我們一個真相,還給盧正清白,「我們絕對堅持到底!」

盧正案大事紀

1997.12.18:詹OO失蹤,其配偶曾重憲於晚間21時26分接到勒贖電話,於晚間23時報案。
1997.12.19:下午4時許,詹OO屍體經人發現於龍崎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經人以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二條單股索狀痕。
1998.01.16:下午2時30分,盧正經員警電話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盧正至警局時,否認涉案。
1998.01.17:晚上9時30分,盧正於案外人潘敏捷在場時,在警察面前自白。
1998.01.18:凌晨,盧正經警方帶同進行現場模擬,警方將案件移送與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聲押,同日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盧正,盧正於當晚進入台南看守所。
1998.01.22:員警借提盧正,要求盧正再次模擬。
1998.02.06:盧正第二次偵訊筆錄,仍維持自白。
1998.03.05:盧正第三次偵訊筆錄,翻供,陳稱未涉案,在警局因受到警方不正訊問才自白。
1998.05.14:臺南地檢署起訴盧正。
1999.04.22: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盧正有罪,處死刑,盧正上訴。
1999.07.26:臺南高分院發函辯護人,提供本案疑點,擬要求國內三大知名法醫進行共同鑑定,但後續並未實際囑託。
2000.03.16:臺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駁回盧正上訴。
2000.06.29: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2000.07.12:盧正第一次再審駁回。
2000.07.19:盧正第一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2000.08.10:盧正再審抗告駁回。
2000.08.18:盧正第二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2000.08.25:監察委員簽請調查,並去電最高檢聯絡調卷。
2000.08.29:監察院發文最高檢調卷。
2000.09.05:法務部簽署盧正死刑執行令。
2000.09.07:盧正遭死刑執行。
2001.09.05:監察院提出本案調查報告。
2002.02.27:監察院提案糾正。
2020.05.13: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證物保管問題。
2021.10.29:救援團隊第一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2022.04.19:最高檢函覆不受理。
2022.08.24:救援團隊第二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2024.06.20:監察院第三份調查報告,指出原判決認定的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函請法務部所屬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
2026.08.28:最高檢發布新聞稿,不予提出救濟
2026.09.07:盧菁、盧萍向臺南高分院提出再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