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20150122性侵被害者的痛 社會看見了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86年1月22日公佈實施至今屆滿18年,為我國第一個通過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律。近來,重大性侵害案件屢見不顯,如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致使被害者苦不堪言,甚至因而自殺身亡,在在突顯現今性侵害事件的特殊性及受害者需保護的事項。因此,現代婦女基金會特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佈紀念日,公佈新聞案件中「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統計分析」。

案發後  7成加害人持續騷擾被害人

一般而言,新聞報導披露的性侵害案件多具備特殊性或重大性,現代婦女基金會林美薰副執行長表示,103年度1月至12月網路報導的性侵害案件新聞共有530件(統計結果見附表),發現其中有7成加害人在案發後仍持續聯繫、騷擾被害者或家屬,這類加害者多與被害者熟識,如鄰居、牧師信眾、學長妹、師生等,因此加害者多以恐嚇傷害或散佈裸照、誘騙等方式,使被害者心生畏懼,也可能因此多次遭受侵害。其次,也由於加害者多與被害者熟識、社交生活圈重疊,因此有六成的加害者會出現在被害者經常出入的場所,同樣加深被害者恐懼與痛苦。此外,有16%的被害者在案件發生後仍與加害者同住一屋簷,被害者以未成年為多。隨著網路普及,近年來加害者將犯行拍下後上傳網路供人瀏覽的案件屢見不顯,在本次新聞資料分析中也發現有將近一成(9.06%)的加害者公開散佈被害人個資,或是散佈對被害者性別歧視的言論或訊息(3.4%),此類網路霸凌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是無遠弗屆,除了是種人格謀殺,更可能導致被害者無法承受「婉君」輿論的壓力,選擇自殺一途,更是伴隨性侵害案件而來的另一種無形而嚴重的傷害。

三重傷害  被害者無所遁逃

賴芳玉律師表示,被害人除了被性侵害的痛苦,加害人在事件發生後還可能採取上述騷擾被害者的行徑,這些都是加害人造成的第一層傷害,但現行法令卻無法約束此類行為。此外,被害人還可能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遇專業體系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賴芳玉說,性侵害案件進入司法的程序中,被害者作為案件的證人,必須面對被告及其律師的詰問,被告一方常會用性別歧視的言詞詰問被害人,例如「那天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等言論,讓被害人感覺在法庭上被羞辱,因此法庭審判長的制止作為對被害人保護非常重要。

但除了前兩者造成的巨大痛苦外,性侵害被害者還可能面對伴隨案件而來的「第三層傷害」,指的是大眾媒體、網路平台及社交群組大幅刊載被害者個資或具性別歧視的言論圖像,可能使被害人的傷害延續甚至擴大,造成被害者不堪其擾,甚至憂憤自傷,社會應正視此現象。賴芳玉說,任何人都不應在媒體刊登被害者個資或具性別歧視的言論圖像,媒體也不應描述案件細節,避免加深被害者傷害,更可能讓不肖人士效仿犯案。

三大保護傘  拒絕三重傷害

針對上述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律師及社工,共同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大修法建議,希望能撐起三大保護傘,讓被害人免於三重傷害:

  1. 保護令制度要入法:對於加害人後續的騷擾及散佈對被害人不利的訊息,王如玄律師表示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對於仍同住的案件應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所、遠離被害人出入的特定場所,並應有其他保護被害者安全或禁止性別歧視的言行。
  2. 性別歧視詰問要制止:性侵害案件交互詰問的過程,審判長應禁止被告方對被害人提出具有性別歧視的問題。
  3. 媒體自律要做到:為保護被害者個人隱私,應禁止任何人於媒體刊載被害者個資及描述案件細節,並應禁止刊載被害者性別歧視資訊。

附表一:性侵害被害者遭遇之三度傷害

 

項目

①持續騷擾、跟蹤被害人②公開或散佈被害人個資③公開散佈對被害者性別歧視的言行或訊息④加害人仍與被害人同住⑤加害人出現在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⑥其他影響被害人安全或性別歧視的行為
次數37448188432084
百分比70.57%9.06%3.4%15.85%60.38%15.85%

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