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社運發電機

【聲明】石木欽案勿草率結案 以重建司法社會信任

文/永社

一、翁茂鍾與石木欽案重傷司法社會信任
  
翁茂鍾與石木欽等司法人員不當往來一案牽涉範圍甚廣,且時間甚長,其中可能屢次嚴重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亦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不當利益」等罪。遭受極大社會輿論撻伐,此受撻伐者並非僅涉案司法人員個人,更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為我國長年推動司法改革下之一次重挫。

二、疫情期間應直播審理過程,兼顧防疫與公信力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1項,懲戒法庭之審理應公開為之。前述「公開」於疫情期間,為防止群聚、造成防疫破口,應以視訊直播審理過程以昭公信,避免懲戒法院承審法官公正行使職權卻遭受「官官相護」之質疑,兼顧防疫與公信力。

三、勿趁亂審結,司法公信力方能災後重建
  
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揭示:「公務員懲戒法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未分別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及其懲戒處分種類之不同,而設合理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縱未直接宣告相關規定無效,但已明確指出其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處。而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法官法》第52條,卻僅針對「懲戒處分種類」設置時效規定,仍有違前揭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懲戒法院若仍以違反比例原則之時效規定,而為免議判決,恐有違憲之虞。
  
且本案石木欽等人之刑事責任,現仍於北檢偵查當中,若未來起訴並判決有罪確定,與懲戒法院之裁判矛盾,將有損司法公信力。

綜上,永社呼籲懲戒法院,於上述相關規定尚未修正完備,且刑事程序尚未確定前,切勿輕率審結,以重建司法社會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