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稿, 教育

周平:產學合作-一場學術騙局?

(圖/ Keenan Constance on Unsplash)

文/周平(台灣高教工會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就理念層次而言,一個人的行動只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應該問心無愧了。但如果無愧的行動在現實世界中產生了非預期的惡果,則我們有必要對行動的結果負起責任。否則,這個行動在倫理上仍是不道德的。這就是韋伯所謂的「責任倫理」。

為了促使大學學術研究能對國內產業的發展產生相得益彰的助益,並將研發成果反饋教學,以落實務實致用特色,教育部特訂定《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其中第二條對產學合作目標做了理念上的界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與經濟發展。」而科技部也訂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從規範性層面來看,上述官方界定下的產學合作政策似乎立意良善,若操作得當,將對學術研究和產業需求產生良好的媒合作用。然而,官方文本上的應然,畢竟只是個虛擬的想像,儘管對各大學仍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權力效果,但有關產學合作的官方文本,夾帶著龐大的資源配置,誘發各大學校方和教師的出於自利的慾望邏輯,從而在實然的運作當中,這個政策產生了嚴重的偏斜和扭曲。

從各大學實務層面來看,除了部分成功案例之外,產學合作政策在各技專校院已然發生了許多令人瞠目結舌並違背上述理念的舞弊實例。從中,我們看到傳統文化中「陽奉陰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事邏輯淋漓盡致地發揮。

高教工會成立以來,不少會員分享了他們親身經歷的「假產學合作 」案。由於教育部獎補助的核配申請要點規定,每一案簽約金至少須五萬元以上才能列計學校績效。許多學校便在校內以教師評鑑辦法規定相同的金額來脅迫每一位教師,無論用甚麼方式,都必須要每年(或兩年)至少成案一件。某私立技術學院,甚至可以在去年六、七月間成案一百多件。(真是另類台灣奇蹟!)

為了升等或不被解聘,許多教師只得出賣學術良心,自己出這五萬元(或更多)與業者共謀偽造出一個假產學案,然後再跟學校核銷該筆款項。學校還從中收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費,再據此向官方申請補助,官方也睜一眼閉一眼配合作弊,以完成這個心照不宣的績效共謀。

產學合作的怪譚五花八門令人瞠目結舌。例如,有中文系教授與診所合作,研究病歷寫作與修辭之關係。也有外文系教授與養豬戶合作,以提升豬農之外語能力。有些大學為了貫徹產學合作,特別找聽話的親信擔任研發長或系主任,甚至還有許多大學特別成立專責產學合作的產職處或校務發展辦公室,以擔任執行「假產學之名行壓榨教師之實」的第一線打手。

不但針對個別老師,許多公私立大學針對校內各系訂定產學合作的KPI指標和系所產學合作件數或總金額的績效排名,迫使許多系所辦公室必須病急亂投醫,無所不用其極地從學生、教師或職員的私人人際網絡中尋找機構或廠商求助,充當有名無實的簽約廠商。

筆者所熟悉的一所大學每年都會邀請各系「媒合成功」的簽約機構或產商舉辦排場盛大的簽約儀式和餐會。諷刺的是,無論是校方、系所和與會的機構和廠商,率皆心知肚明且心照不宣,這是一場應付KPI績效和榨取政府補助的學術騙局。這所大學從未回溯性地檢視每年參與簽約儀式和餐會的系所和產學合作對象,到底完成了多少實質的產學合作案例、嘉惠了多少師生?因為這是一個不方便面對的真相。

面對上述諸多亂象,主管機關不應漠視自身的責任倫理。當然,教育部確實做了一個軟弱而無效的提示,提醒各校「應注意產學合作實施之實際效益,實務解決業界問題…,避免過度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等」。筆者擔心,這又是一個雷聲大雨點小的虛應故事。

筆者建議,教育部應積極追查各校「偽造文書」和「詐領教育部補助款」的假產學案,並建立吹哨者條款,保護拒絕作弊並勇於揭弊的教師,以匡正作弊者升等、拒絕配合者不續聘的顛倒亂象。如果教育部沒有認清執行上的疏失並承擔責任,監察院不應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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