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近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引發社會討論,部分人士將修法描述為「護航罪犯」、「黑化台灣」,甚至認為限縮羈押事由將導致犯罪無法偵辦。
本會認為,此種說法忽略了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則: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必須同時兼顧。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羈押是一種例外措施,而非偵查機關辦案的工具。任何人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都應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必須建立「確保治安」及「避免逃亡」的充分、具體且可受檢驗的理由之上。
本次修法涉及「串證」羈押事由的調整,其核心問題不在於是否容許犯罪,而在於:國家是否得僅憑抽象懷疑被告有串證之虞就遭羈押?
是否只因檢察官未詢問證人或共同被告,即可以「有串證之虞」,在無任何具體事證之下,即可以「串證」為由剝奪人民自由。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主要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妨害司法或證人干擾的認定,普遍要求具體事實支持,而非僅以推測作為羈押依據。
尤其是美國的立法及實證,均不以「串證之虞」為羈押理由。
即使德國承認防止滅證或勾串的羈押事由,也同樣要求存在客觀事實足以支持其危險性。數量也僅僅佔5%。不像台灣的羈押以串證為主要理由,竟然超過70%。是德國的14倍。單單從統計數據,就知道台灣的羈押顯然泛濫。
我國實務上,「串證之虞」長期被廣泛援用,甚至可能因共同被告彼此聯繫、討論案情或採取一致辯護方向,即成為羈押理由。如此寬泛的認定標準,容易使羈押淪為迫使認罪、增加被告心理壓力的手段,而偏離其原本目的。
真正進步的司法制度,應建立在科學鑑識、數位證據、客觀調查與公開審判之上,而非依賴羈押取得述。司法的成就,不在於羈押了多少人,而在於能否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發現真實。
保障被告的人權,不是縱容犯罪;要求國家提出具體理由,不是阻礙偵查。相反地,這正是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精神。
今天被保障的是被告的權利,明天被保障的可能就是每一位公民的自由。
陪審團協會呼籲,各界應回歸理性討論,以法治原則與比較法經驗檢視修法內容,避免以情緒性標籤取代實質論辯,共同建立一個兼顧犯罪追訴與人權保障的刑事司法制度。
台灣陪審團協會
理事長鄭文龍
11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