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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談碳定價,重提起「能源稅條例」

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3月23日於立法院蔡壁如立委舉辦減碳公聽會,就2050淨零探排政策、做法,分就治理、路徑、及碳定價方面,收集各方意見。台灣環保聯盟就碳定價方面,提出「能源稅條例」(2006年草案)提議。由於台灣的排碳主要來自燃燒能源,故就使用石化能源來課徵能源稅,幾乎等同就排碳來課徵碳稅。

在當時(2006年)王塗發立委提案的能源稅法立法草案中建議:95汽油課稅後每公升27.5元,而目前當下加油站售價已達33元,回想起來若依草案徵能源稅後油價更貴嗎?

環保聯盟提議,先課碳費,再課碳稅,並球與國際碳交易平台同步,頗獲迴響。再說明如以下。

對於「2050淨零碳排」的減碳目標、作法,有很多要推動的事,於此談碳定價,也就是對排碳收費或徵碳稅,在此,重提起「能源稅條例」(2006年草案)。所知,環保署正在修「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擬修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預定把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也入法,並將對排碳課徵碳費。所謂課碳費,就環保署來想,即類如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一般。但環保署所執行中的徵收空污費,及其用途、分配作法、成效,也有不理想之處。

我們建議,推動碳定價,可分三階段,為和緩、漸變,可採過渡階段(分期),

第一階段,於初步階段,依溫減法(修)課徵碳費,一–三年內,啟動輔導機制,全年總徵收碳費計約200-500億元(依費率)。所徵碳費則採減碳專用為原則。
第二階段,朝課徵能源稅(修正能源稅條例),三–十年內,採稅收中性(,tax neutrality)原則,如下述。
第三階段,更進一步(長期階段),則朝直接反映國際的碳交易平台的排碳費率,依國際上的碳交易市場、平台直接運作,在自由市場自行競爭,其產品的碳費/稅將直接含納於產品(排碳成本)中。

其條例具體內容,可請查閱立院文書,這條例不是要加稅,爰對於租稅中立原則也明訂於法條中。而是綠色稅制改革的一環,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以及國家、社會整體調整、重建的社會工程。就該能源稅條例草案條文內容,依能源熱含量、含碳量來課稅(就產品,課不同稅率,並分八年來調高稅率,到一個程度)。

要建立節約能源、低碳排的社會,最好的方式就是將能源價格合理化、排碳有價化。能源稅所收淨額,可用於調降個人綜所稅及營所稅、取消貨物稅、補貼能源弱勢者,及種種照顧弱勢、衛生環境社會福利、改善自然環境品質、促進社會公益等用途,以及前述的促進、輔導減碳為目的(如節約能源、發展再生能源、提高電網韌性…)的用途。這新課徵能源稅條例的收入,不是新增的課稅、不是做為政府的租稅收入,這是需事先向社會、民眾宣導、說明,並作政治承諾的。

在2005-2008時,王塗發任立法委員,曾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7253號委35-46頁,提案日期2006.12.29),當時有46位立委提案、送排審查。我國是能源極度缺乏的國家,但能源(、電價)如此便宜,因此,低效率、偏浪費,且肆意排碳,本法案的目的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節約能源,所徵稅額兼顧「租稅中立」原則,符合雙重紅利之性質。就目前來論,正是可促進溫室氣體減量、低耗能的、永續發展的一個良好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