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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應審慎,立院四黨切勿倉促過水

文/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總統府於今日公布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分別為: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以銜接將於9月30日任期屆滿的大法官。
為嚴格審視被提名人的適任性與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過程,由13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下稱「本聯盟」),將立刻著手評鑑作業,並聲明如下:

一、大法官同意權不是政黨角力,倉促行使將損及司法公信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總統提名大法官後,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然而,過去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有發生不周、倉促的情形。據報載,立法院可能於6月14日至21日間行使同意權,但此一時程急迫,勢必無法有完整之審查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恐侵蝕大法官任命之正當性,有害於司法公信力。

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不僅是單純的政黨角力或表決大戰,更是讓社會進一步認識大法官的方法。為使各黨團有時間彙整問題及請求補充資料,以供後續公聽會、全院委員會審查的參考;並考量於公聽會上發表意見的專家亦需時間收集資料、準備意見。本聯盟建議臨時會的召開,最快不宜早於6月底。

為使同意權的行使能更加嚴謹,並聚焦於被提名人的適任性及專業上,本聯盟並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1、立院各黨團於收受被提名人資料後,應成立小組收集黨內意見,並先以書面向被提名人提問或請求補充資料。

2、於詢問被提名人前,「全院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小組及欲向被提名人詢問的立委,皆應全程參與。又為使公聽會的意見能被審視、運用,公聽會與審查會間至少應間隔一周。

3、至少應召開兩次「全院委員會」,被提名人於第一次審查會未能完整回應的問題,應於第二次審查予以補充。同時,委員會審查並非「背誦考試」。本聯盟呼籲立委於詢問憲政議題時,不應無意義地抽考特定法條或解釋字號的內容,而宜著重於釐清被提名人的論點及意見。

4、同意權行使採無記名投票的精神,便是希望各立委能獨立判斷被提名人的適任性,以達為國舉才的目的。因此,本聯盟呼籲於「院會」投票時,各黨應開放立委自由行使投票權,而不應以黨紀或任何方式約束立委。

就此,本聯盟呼籲立法院不應倉促行使同意權,各黨團必須於協商時,妥適安排並公布審議議案及同意權行使的時程,並參考上述建議審慎行使同意權,以利社會大眾瞭解,並避免程序瑕疵連帶損及人民對於大法官及司法的信任。

二、敬請被提名人回覆問卷,促進憲政議題的社會對話

為檢視被提名人的品德操守、憲政人權理念、學識與專業,本聯盟已洽詢審、檢、辯、學等法律專業人士,另籌設獨立、公正之「評鑑委員會」,並將盡速公布評鑑結果,以供社會大眾及立法院參照。

針對總統提名尤伯祥律師為大法官一事,本聯盟共同召集人林俊宏律師因其所屬同一律師事務所,故將請辭共同召集人;本聯盟後續會議將由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召集。因尤伯祥律師為前任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為求謹慎,刑辯協會將退出聯盟運作;民間司改會因考量仍對其他被提名人有監督之責,故不退出聯盟,但就尤伯祥律師相關之討論及表決均予迴避。又各評鑑委員會已於被提名人公布前組成且獨立於聯盟運作,並已確認其與被提名人間不存在迴避事由。為使社會各界瞭解評鑑運作的公正性,謹說明如上。

本聯盟除廣徵法界人士的專業意見並收集公開資訊外,亦將立即寄發問卷予被提名人,詢問涉及大法官職權行使的重要憲法問題,以作為評鑑的參考。
被譽為「憲法的守護者」的大法官,必須透過與社會的持續溝通,才能免於閉門造車的危險,並引領司法進步。因此,我們也期待本次的4位被提名人能與過去的大法官相同,以開放的角度接受檢視並回應問卷,使提名過程的深度溝通成為可能。

【聯盟團體】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退出)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社團法人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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