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近日民眾黨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解決長期以來檢察官濫用此一事由,侵害人權的法制問題,而引起各界討論。
「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此一羈押理由,其定義並不明確,因此經常僅憑檢方主觀推測即成立,形同「押人取供」,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然回溯至2008年與2012年,當時的民進黨也曾提案刪除此一條款,理由與今日民眾黨相同,皆認為檢方既然已掌握足夠證據,理論上因亦能預防被告串證、滅證,故不應聲請羈押,否則有「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
又依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羈押目的是為了保全人證與物證,且因嚴重剝奪人身自由,應具備「最後手段性」。然而,實務上「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卻成為檢察官常用之偵查手段,刻意保留相關證人,在以因相關重要人證為到案而聲請羈押,與最初保全證據之目的背道而馳,又因認定標準過於主觀,導致羈押浮濫的現象。
再以英國、美國為例,兩國皆未直接將「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理由,以避免遭濫用,而在未受有罪判決確定以前,就被「預先處罰」,且剝奪被告的防禦權,造成檢辯雙方武器不平等之情形。
過去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如前總統陳水扁案、媽媽嘴咖啡案等,檢方皆以同樣理由聲請羈押,顯示濫權羈押問題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台灣長期以來,司法上的通病。
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立法院應不分黨派,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真正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
出席名單:
鄭文龍|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李宜光|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