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在全球氣候持續暖化的情形下,共有七位青年於去年七月為世代正義、環境權利以法律途徑發聲,提起我國第一起青年氣候訴訟。今日(1/6),其中四名青年原告偕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下稱環權會)律師團,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
根據中央氣象署統計,2024 年台灣年平均氣溫達 24.97°C,超越 2020 年紀錄成為自 1897 年觀測以來史上最熱的一年; 《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2024》指出,台灣夏季長度已增加至約 120-150 天,冬季天數縮短,科學模型推估若暖化持續,到 2060 年台灣可能徹底失去氣象意義上的冬季。顯示我國當前的氣候政策緩不濟急,加劇的極端氣候恐將帶來更多社會風險、人權侵害以及世代不正義。
七名青年提起此件訴訟,期望能從司法權切入,檢視環境部去年5月所公布的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並促成該目標往符合世代正義的方向修正。我國能源結構高度仰頼化石燃料,正因為短期內大幅減量有一定困難,因此更應以巴黎協定升溫情境下之碳預算作為基礎,合理且有計畫地推動能源及產業轉型,劃設逐年路徑。然而環境部去年訂定第三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僅訂出最末年2030年「比2005基準年減量28±2%」的目標而忽略其他年度,並不符合管制背後的科學邏輯:所有年度排放的溫室氣體都會造成氣候變遷,不是只有2030年的才會。
今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準備程序,審理了「追加環權會為原告」的主張。
環權會律師指出:「基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所定「合作原則」,國家要一起協力推行溫室氣體減量的夥伴,不只是原告青年們,也包括民間團體在內。此外,諸如歐洲人權法院的瑞士年長女性案判決,也特別肯認環境團體在環境事務及氣候變遷議題上的代表性,足以證立其在氣候訴訟中的當事人適格。而我國法院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67 號判決),也曾經在操作保護規範理論之後,一併援引奧爾胡斯公約,來說明環境團體在環境案件中具有訴訟權能。」而環權會的宗旨,正是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保障,同時也以扶助人民環境權案件為目標,因此積極加入本件訴訟。
準備庭程序過後,青年農夫廖崇倫表示「有關環境部的五年管制目標,如果用中南部農村的比喻,有點像我們種菜不會只說今年六月玉米要收成,而是前面每個月每個星期要做什麼,都要清楚規劃,如果只放成果目標是不可能達到的。管制目標前兩期都有列逐年目標,是比較合理的做法,但第三期沒有。然而從這兩次的準備庭程序,都聽到環境部律師一直認為只需要2030的目標… 這對我們一般人都是很難理解的事情。」
臺灣因多山臨海以及地理位置,是全球極端氣候的高風險地區,未來世代即將面臨的衝擊不可忽視。而環顧國際,與我國行政法學具有親近性的德國、韓國法院已經作成國家減量目標之相關判決,國際法院亦甫就「氣候變遷之國家義務」作成諮詢意見。環權會呼籲我國法院,積極加入這個多國並進的司法實務討論,讓氣候變遷課題也有在法庭中充分討論的機會。讓氣候政策不再只是機關之間的定期管考和KPI檢定,而更有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貫串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