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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彰化地籍圖重測弊案!「不給指界 虛構界址」要求立即撤銷

文/監督施政聯盟、地籍圖重測受害者協會

彰化地籍圖重測弊案!「不給指界  虛構界址」
芳苑逾六千筆涉造假 公務員遭判刑
彰縣府竟凌駕司法強推違法公告 要求立即撤銷

長達20多年的彰化芳苑地籍圖重測黑幕-違法重測,登載不實,行政機關竟可隻手遮天?民國92年彰化縣芳苑鄉進行地籍圖重測,當年係由彰化縣政府委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現為國土測繪中心)第四隊辦理,卻發生不給民眾指界、虛構界址的離譜情事,重測調查員甚至因登載不實遭刑事判決。

然而,錯誤的地籍圖竟一路沿用至今,受害人曾針對芳苑鄉沙山段九筆土地(總面積約3263平方公尺)虛構界址提起訴訟,但彰化縣政府與二林地政事務所竟無視101年法院早已確認的界址,於今(115)年3月4日強行公告新的地籍圖重測成果,形同行政機關凌駕司法、涉嫌偽造文書。為此,監督施政聯盟、地籍圖重測受害者協會偕同立法委員陳昭姿召開記者會,強烈要求彰化縣政府撤銷該違法公告,並重新對九筆爭議土地測定正確界址,還給人民應有的財產權益 !

受害人暨地籍圖重測受害者協會理事長洪愿指出,民國92年芳苑鄉地籍圖重測係嚴重造假弊案,當時總測6556筆土地,僅325筆採用現界,超過八成土地與現界不合,係參照舊地籍圖或待協助指界,芳山段(原沙山段)則完全沒有現界!當時地政機關不給指界且虛構界址,地籍調查表登載不實為待協助指界,重測調查員後因登載不實遭刑事判決,而地籍圖重測違法做成重劃,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都官官相護向法院提出抄襲掩護違法重測成果、包裝成土地重測前地籍圖經界線位置」之鑑定書,向監察院陳情也無用,故而法院第二審也枉法判決,平白損失面積177.1平方公尺(約53坪,依公告地價之總價約60萬,依市價則約283萬元),令人失望,盼釐清真相重測界址爭議,要求彰化縣政府撤銷115年3月4日本案系爭土地九筆地號之重測成果公告,因違反法院101年判決認定的界址。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地籍圖重測就是根據土地所有權人指認之土地四周界址,測量界址點座標後,建立圖、地、簿相符之數值化新地籍圖。土地法第46-1至46-3條執行要點第8點,係地籍圖重測保障現界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地政機關辦理重測時必須遵守的「現界優先」核心保障條款。當人民實地指界時,政府就必須以現狀為準,絕不能像本案這樣不給指界、甚至虛構界址!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理應落實此條款保障人民產權,而非隻手遮天、把重測變成違法重劃。96年花蓮玉里違法重測糾紛,經議員協調切結維持原狀。本陳情案從92年地籍圖重測爭議至今仍未釐清真相,陳情人表示法官相信國土測繪中心制式鑑定書:抄襲掩護違法重測成果、包裝成土地重測前地籍圖經界線位置」,造成陳情人敗訴而且多年來向彰化縣政府及監察院陳情也無用。

陳昭姿委員請內政部及司法單位嚴肅看待過去太多地籍圖重測涉嫌違法爭議所造成人民土地及財產損失,爭議包括本案重測不給指界虛構界址,土地界線不合理變動糾紛,土地重測變成土地重劃」,請內政部及彰化縣政府都應負責任,撤銷涉嫌違法地籍圖重測成果,重新辦理依法之地籍圖重測作業,並要求彰化縣政府先行撤銷115年3月4日府地測1150054220號重測成果公告。

洪愿理事長指控,92年芳苑鄉地籍圖重測,系爭九筆土地的地籍調查表登載不實為待協助指界(註另定期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強姦民意與法律虛構界址,重測調查員登載不實遭刑事判決,國土測繪中心制式登載不實之鑑定書,抄襲掩護違法重測成果,包裝成土地重測前地籍圖經界線位置」。第二審以登載不實之鑑定書枉法判決:「即使地政機關所為地籍圖重測程序違法,亦與界址之認定全然無關,不影響法院對於界址所在之認定,自非法院於認定界址時所需斟酌、考量」。沙山段404與402、475-12及訴外人403地號間判決界址至今矛盾無解,14次再審,法官們互相掩護都駁回。

洪愿另遺憾表示,監察委員尸位素餐,不願對違法重測糾正彈劾,又尊重確認界址之訴。彰化縣政府及二林地政事務所無法無天,竄改法院確定判決之界址與面積及計畫道路位置,彰化縣政府115年3月4日府地測1150054220號重測成果公告係偽造文書,要求應依內政部88年8月5日台(88)內地字第886423號函「本案倘經貴府查明地籍調查有瑕疵時,自應依法予以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本案不合理重測界址凸顯地政機關涉嫌違法重測又竄改判決界址,加上陳情人指控法院枉法判決,再審過程層層掩護駁回,以及監察院失能之問題,因此主張違法重測為自始無效。如台中市政府撤銷重測成果案例100年撤銷86年大甲區奉化段199等七筆土地重測成果(經查地籍調查作業程序顯有瑕疵,再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因此,建請本案應撤銷二次涉嫌違法之重測結果,並應進行重測。

要求撤銷的彰化縣政府公告

芳苑403地籍調查表(本宗全部界址點位於建物中實地無法設立界標)

判決矛盾界址(證明違法地籍圖重測引起),彰化縣政府115年3月4日府地測1150054220 號重測成果公告係涉嫌偽造文書。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404與402界址為12-14,竄改為13-14,判決404與475-12界址為21-23竄改為21-22 ,及竄改14-18-19-21-30-20 判決之計畫道路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