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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性別男性換證勝訴 社工米奇:希望有一天,不再需要透過司法證明自己

圖說:跨性別男性米奇,於2026/7/31至三重戶政換證

文/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6年6月11日判決跨性別男性米奇(化名)全面勝訴,認定米奇無須提出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即可辦理性別登記變更。此案是台灣第12起未提出性器官摘除證明即可完成性別登記變更之全面勝訴案件,再次確認強制手術作為性別登記變更要件,已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格權、性別自主決定權與人性尊嚴。

米奇於判決後,特別趕在七月底前完成換證,對他而言,這不只是一張身分證的更新,更是人生重要階段的完成。兩年前的七月,米奇加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盟)擔任社工,正是因為已準備好面對自己的生命經驗,也希望能陪伴更多跨性別夥伴走過相似歷程。如今完成換證,對米奇而言,是一段旅程的終點,也是另一段生命的開始。

法官:「其實你不用解釋這些」──跨性別者真正需要的不是證明,而是尊重

回顧訴訟過程,米奇表示,最讓他印象深刻的是郭銘禮法官在開庭時,專注聆聽他的生命歷程,並要求書記官一字一句記錄他如何從小認知自己是男性、如何實踐自己的性別認同,以及一張與性別認同不一致的身分證,如何讓他在求職、就醫及各種行政程序中,一次又一次被迫向陌生人解釋自己、被迫出櫃。

在米奇陳述完自己的生命故事後,郭銘禮法官感慨的回應:「其實你不用解釋這些。前陣子我們和比利時的法官交流,在他們的國家,性別變更只要向戶政機關提出一份聲明,就可以完成,不需要把自己的生命故事攤開來證明。你所說的這些,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米奇表示,那一刻自己突然沉默。「第一次有人不是要求我證明自己,而是告訴我,其實我不需要證明。那句話讓我感受到,自己不是站在被審視的位置,而是被真正理解、被尊重。」米奇指出,跨性別者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證明,而是一個願意相信人民、尊重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制度。

完成換證不是終點 米奇:希望沒有人再透過司法證明自己

然而,即使完成換證,他的心情仍是悲喜交集。這張新的身分證,讓他多年來反覆被迫出櫃的日子終於告一段落,但身為社工的他,仍持續陪伴許多跨性別夥伴走在相同的道路上。「我很幸運,遇到願意傾聽、理解我的法官,但我知道,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有這樣的機會。還有很多夥伴仍在漫長的訴訟中等待,甚至因為經濟、家庭或其他因素,連踏進法院的機會都沒有。」

米奇表示:「我希望有一天,跨性別者不用再一次次證明自己是誰。一個人的性別認同,不應該由手術決定,也不該由訴訟換來。我期待未來大家不再需要像我一樣,把人生最私密的經歷攤開,只為了換得一張與自己一致的身分證。」

潘天慶律師:內政部拒絕修正違法函釋,應負起國家賠償之責

米奇的訴訟代理人潘天慶律師表示,米奇的勝訴判決,再次延續近年行政法院一系列全面勝訴判決所採行的見解。法院明確認定,「性別認同」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每一個人對自身性別的自主決定權,都應受到法律及憲法保障。國家若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的前提,不僅欠缺法律依據,更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構成不當限制。

潘天慶律師指出,行政法院已透過多起判決,一再重申保障性別自主決定權的重要性,相關法律見解早已相當明確。然而,內政部至今仍堅持要求跨性別者提出手術證明,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要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面對法院質疑其何以無視行政法院一貫見解,內政部不僅將責任歸咎於衛生福利部,更完全無視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所揭示的法律意旨,仍主張我國戶籍性別登記制度登記的是「生理性別」。

潘天慶律師批評,內政部身為戶籍登記主管機關,面對司法已反覆確認的違法問題,卻遲遲未依法檢討並修正行政措施,放任違法狀態持續存在,使跨性別者長期陷於權利受侵害的處境,不僅損及其人格尊嚴與性別自主決定權,也迫使人民一再透過訴訟才能獲得依法應有的保障。對於因此造成跨性別公民所受的損害,國家自應依法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五年倡議、十四件勝訴:伴盟呼籲政府應立即停止讓人民為權利付出代價

伴盟自2019年起即透過策略性訴訟及各式倡議,要求政府取消性別登記變更之強制手術要件,保障跨性別者的性別自主決定權。至2021年第一起勝訴後,截至2026年7月31日,台灣已累積至少14起全面勝訴案件,而於此期間監察院、國際人權專家也早已明確指出,現行制度造成跨性別者不必要的身體侵害與權利限制,政府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範。

然而在國際壓力、司法已形成明確且穩定的見解的狀況下,這五年期間行政機關仍持續怠惰行事,導致跨性別者需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與心力,透過訴訟或手術爭取本應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們強力譴責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以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不重視,呼籲內政部應盡速廢除強制手術要件,真正的拿出決心、改正錯誤,不要再讓更多跨性別者被迫走上勞民傷財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