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阿東與小名的程序正義照妖鏡

文/苗博雅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今(8/18)天傳出以帥氣見長的台籍藝人阿東,以及中國籍(?)藝人小名,因涉嫌使用管制藥品(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妹style的痛心、震驚、遺憾、惋惜、緊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之外,認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應該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阿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阿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最新發出的聲明稿,可看出確實阿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阿東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阿東顯然也沒有律師陪同。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阿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卻不願通知」,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2. 中國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阿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是網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由此可知,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然而,阿東被捕的消息,由路人在微博爆料給全國聽,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也完全沒有律師陪同)。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中國雖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寫,但卻好像形同空氣。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料侵害名譽權,程序正義完全不受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帥氣的阿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無物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阿東和小名吸毒壞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的政府濫權,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重視,那麼,不需要等到中國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身上呢?

4.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國家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是這樣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法務部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
http://goo.gl/rozrMG

5.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小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網民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阿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想像這個已經被處決的阿東,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阿東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國政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http://goo.gl/QQlLcc
http://goo.gl/rnb9sE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內通知。但在帥氣的阿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而台灣政府呢?毫無反應。

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沒拍電影的阿東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運輸販賣K他命,在台灣是不涉及死刑的犯罪(即使賣幾百噸,依法都不能判處死刑)。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功力又是世界知名(曾發生不只一件殺人犯被判死刑並處決後,被害人「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阿東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府處決,這是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不過,在兩個阿東的案件裡,我們只看到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視、幫忙請辯護律師、判決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阿東。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阿東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阿東遭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得好」「別回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對於國家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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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更新:
過了一晚上,果然出現了許多有趣的留言。

有人吸食對身體危害性甚低的大麻,說到底就是自傷,跟吃炸雞排、喝珍奶、烤肉、喝紅酒白酒啤酒威士忌伏特加、熬夜爆肝上網在fb留言、懶得運動……等大大小小的自傷行為在道德上沒什麼本質的不同,旁人根本沒什麼好痛心的。只是由於統治需要,政府把使用輕度毒品的行為標籤出來,定性為邪惡,讓一般大眾支持政府有更多權力打擊所謂的邪惡,是很常見的統治技術,有大量民眾中招而厭惡本質是自傷行為的吸毒行為也是很自然的。

令人怵目驚心的是,眾多台灣網民以及大小意見領袖名嘴都非常確定阿東和小名有吸毒,好像每個人都在旁邊看著他們抽大麻一樣,「如果你沒做錯事,警察為什麼要抓你」的觀念依然深植人心,似乎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未曾存在於大眾心中。(搞清楚,我不是在說阿東和小名是冤枉的,他們到底有沒有吸大麻我一點都不在意,我在意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的態度。)更不用說對於「行政機關可以不經過法院裁定或判決也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情況竟然完全麻痺無感,一點民主憲政的概念都沒有。而對於中國政府片面的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更是一種完全喪失判斷力及獨立思考能力的症頭。

台灣要成為民主法治國家的路,還非常漫長啊。

【延伸閱讀】

賴中強律師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25787807593857&id=100004879216262

「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管道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司更應要求中方立即回覆通報。
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人』,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性產生高度懷疑。」

藝人柯震東經紀人聲明:
http://ent.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40818/454024/
「8月16日星期六晚上……整晚找不到柯震東,傳聞他因吸毒在北京被抓……8月17日星期日晚上……我十分著急,不知道如何去証實事情的真偽,也完全不明白柯震東在北京發生什麼事情……今天下午我在北京律師的陪同之下,去了北京東城拘留所,電腦裡沒有柯震東的任何資料……直到今晚6點半,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將會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4天,很快就可以讓直系家屬探視

圖片翻攝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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