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自從六輕來了

環保團體要求李進勇『先停發、再審議』

敬請參加:要求勇伯『先停發、再審議』記者會

時間:4/13﹝一﹞上午8:30
地點:雲林縣環保局大門口

各位鄉親、朋友大家好!

我們支持雲林縣政府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草案』,但前提是:先停發、再審議!否則將會掉入政治陷阱。因為縣府遲遲不願履行停發許可證的法定職責,卻反而急著把球丟給縣議會,目的是為了轉移焦點,卸除責任與壓力!

此外,我們也要呼籲公民不要出席自治條例公聽會,以免掉入陷阱,方能給予李縣長最大壓力;同時,請大家每人每天一通電話( 05-5522-010 )或一封臉書留言,催促李進勇縣長依法行政,停發許可證!

明日記者會亟需鄉親朋友到場參與,請大家一起來搶救健康空氣!報名專線:王俊凱﹝0931-486994﹞

『先停發,再審議』小心政治陷阱
<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聲明稿

各位鄉親、朋友

我們支持雲林縣政府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草案』,但前提是:先停發、再審議!否則將會掉入政治陷阱。因為縣府遲遲不願履行停發許可證的法定職責,卻反而急著把球丟給縣議會,目的是為了轉移焦點,卸除責任與壓力!我們呼籲縣府馬上宣布停發石油焦與煤之使用許可證,再送審自治條例,理由如下:

『不停先審』是為了轉移焦點、推卸責任?

打個比方,如果今天政府已經證實某公司的油品含有致癌物質,理應立即撤銷其商品販售許可,並全數下架,但假使這個政府執意續發許可證給該公司,保留其繼續毒害人民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卻又積極召開『食品安全管制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急著要將法案送入縣議會,究竟其真實動機為何?

同理,李縣長一再宣示禁燒、要搶救人民健康,但為何不願宣佈停發許可證?停發許可證的決定權,完全操之在縣政府,是立即能為人民健康把關的有效作為與基本職責,為何縣府棄守職責,卻急著推動成敗掌握在別人手上的自治條例?

莫非,縣府急著把球丟給縣議會的真實動機,是為了轉移焦點,引來所有企業、縣議員以及社會的紛爭不斷,從而李縣長也就卸除了責任與壓力,只需宣稱自己已盡力推動自治條例,便將一切成敗都怪罪給別人?

不停發,禁燒必然無法實現

目前為止,李縣長只願表示自治條例通過以前,許可證每次展延以兩年為原則,但卻不願明確宣布每張許可證的落日期限,這必然導致台塑心存僥倖,只願更加努力向縣府『喬』到許可證,絲毫不可能開始設備更換。因此,就算再讓人民繼續吸毒兩年,到時台塑必然會說縣長之前沒有明言停發,企業再次提出展延緩衝,禁燒必然無法在李縣長任內實現!

此外,對台塑和縣議會而言,都將認定李縣長根本就是『玩假的』,因此,台塑必然不擇手段阻擾自治條例,用盡金權勢力污染縣議會,再加上自治條例被通過審議的門檻本來就非常的高,只要有縣議員願意配合演出,自治條例連程序委員會都不可能被排入﹝註1﹞!

試問,連停發許可證都不願依法行政的李縣長,又何來決心對抗台塑的利益網羅?還能拿出什麼法寶來確保自治條例在議會闖關通過?反之,唯有縣長明確宣布每一張許可證的落日期限,台塑方有可能死了心,開始更換設備,放棄政治收買,如此才有可能還給縣議會一個比較乾淨的審議環境!

不停發,縣府難辭失職之咎!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6條,許可證的法律目的,是政府針對環境汙染行為,用以有效管控污染源;而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石油焦與煤已被列管為高污染管制燃料,地方政府應為人民把關審查。而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以及<環境基本法>第3條與第26條,政府應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而當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且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註2﹞。

因此,只要有任何風險疑慮,政府就不該核發許可證,方能為人民健康把關,況且,根據雲林縣政府自己多年來的研究,以及工業局與台灣其他學者之調查研究,都早已證實六輕燃燒石油焦與煤,分分秒秒都在殘害人民健康﹝註3﹞,為何李進勇堅持『依法不行政』?

而台大詹長權教授也曾當面向李縣長說明,只需四百天就能將燃煤電廠改為燃氣電廠,倘若李縣長真心在乎人民健康,就該盡早宣布確立每一張許可證的最終期限﹝註4﹞,方能讓人民的受害時程縮到最短。但李縣長堅持『無法停發』,卻從未提出具有說服力的正面說法與正當理由!

不停發,政商交易的傳言四起?

最後,目前許多鄉親都在傳聞:『李進勇當然是要用許可證作為向台塑勒索的籌碼,如果宣布停發,他還能得逞嗎?』甚至,鄉親們還說:『縣府之所以不停發許可證,是因為有縣府高層在涉入燃煤採購之巨大利益!』

此外,針對今年到期的三張許可證,公民團體一致主張至多給予為期一年的最後一次展延,並且審議過程必須全程開放公民參與,全程網路與電視直播。然而,李縣長卻只說會參考公民意見,堅持不願公開審查,試問,要是審議過程沒有任何見不得人的內容或私下勾當,有何理由不能公開透明?

究竟這些傳聞只是不實的抹黑造謠還是真有其事?我們當然不得而知,但只要李進勇縣長宣布停發許可證,所有謠言立刻不攻自破,不證自明!

『先停發、再審議』,小心掉入政治陷阱!

縱上所述,我們認為公民若參與縣府自治條例公聽會,其實會掉入政治陷阱!我們要求『先停發、再審議』,請縣府明確宣布每一張許可證的落日期限,再送審自治條例,否則一切客觀結果,必然造成焦點轉移、縣府從而卸除責任與壓力、人民只能繼續吸毒受害!因此,在縣政府宣布停發許可證之前,也請大家不要出席公聽會,才能給予李縣長最大壓力,同時每人每天一通電話( 05-5522-010 )或一封臉書留言,催促李進勇縣長依法行政,停發許可證!

註1:

要讓自治條例被審議通過的門檻相當高,首先,光是要讓法案能被程序委員會排入議事日程就非常困難,此外,即使法案被送入程序委員會,還必須經過漫長的三讀審議,倘若無法在該次會期內審議通過,下一次的會期,還要重新在程序委員會中提案,一切重來!因此,倘若李縣長連停發許可證都做不到,究竟要如何讓法案在議會被通過?

註2:

<空氣污染防治法> 第 一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環境基本法> 第 三 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環境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環境基本法> 第二十六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註3:

雲林縣政府之研究請下載歷年研究報告 http://ppt.cc/xMhf

工業局研究請參考自由時報『成大2005年已完成報告/六輕致癌評估 工業局暗槓』 http://ppt.cc/8uva

其他學者研究請下載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之研究報告 http://ppt.cc/nmX5

註4:

我們主張:縣長應該宣布,針對今年到期的三張許可證,至多給予為期一年的最後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須由開放公民社會全程公開透明審議之;而針對明年以後到期的四張許可證,現在就要宣佈不得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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