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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疫情下的NGO:防疫工作多,勞權不能少

圖/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文/周于萱(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理事長 )

2019年,是同性婚姻元年,也是工會華航機師罷工、長榮空服員罷工等,勞工、工會密集行動的一年。2019年6月爆發的香港的反送中運動(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也深深地影響了台灣的政治及決策。2019年五一勞動節前夕(4月30日)我們召開記者會:「你的理想,我的過勞?」NGO勞動條件調查結果發表,跟社會大眾報告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並且整理出非營利組織產業中有著「平日加班達七成、假日加班也六成、八成下班後還被老闆call、一半曾連續工作七天以上、連續工作七天以上者中有一成沒得到任何補償」等五大過勞現象。

2020年,我們舉辦了第一屆NGO運動會(不知道還會不會有第二屆),希望大家可以在搞運動之餘,也認真運動,除了趣味競賽之外,也有認真打的躲避球,。我們也線上舉辦了「第一屆NGO慣老闆語錄大賽」(這個應該會有第二屆),邀請大家線上投稿,並且票選出「功德無量獎[1]」、「是在哈囉獎[2]」、「政治正確獎[3]」、「慣氣外露獎[4]」,在博君一笑的同時,也希望大家藉此思考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勞動條件。

此外,延續2019年的勞動調查,今年我們也要繼續追蹤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勞動狀態,懇請大家踴躍填寫線上問卷

疫情下的NGO

因為疫情的關係,許多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計畫有巨大的變動,不管是人力需求的變化,或是原訂要執行的方案、活動,甚至是募款,多多少少都有受到影響。

例如我們發現到台灣有許多組織,因為防疫規定、社交距離或其他措施(量體溫、噴酒精等),活動門檻變高,需求人力變多,但組織不一定有注意到或重視這樣的變化,組織的設備也不一定能夠及時配合,使得工作人員的工作量變大,甚至可能活動因此無法舉辦。也有些工作者因為疫情的關係,已經面試通過了但是被延後開始上班的日期,延後開始工作而收入受到影響,卻無法申請政府的津貼。也有些組織的活動跟計畫因為疫情關係全部擠到下半年執行,時間完全不夠用,工作人員疲於奔命只為完成年度活動及計畫,屆時恐怕又會產生高額的加班費。

受到疫情影響,許多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必須改成線上活動,或是停辦。在疫情較為嚴重的國家,有些非營利組織開始遇到困難,例如原本攸關組織運作的募款活動和會議取消,或是改為可能沒辦法募到這麼多的線上募款,可能會造成組織的收入銳減,在營運上遇到困難。另一方面,捐款人在疫情中也可能因為各種狀況承受壓力,因而選擇取消捐款或是減少捐款。

防疫工作多 勞權不能少

必須要提醒的是,雖然防疫重要,但勞工權益也不能少。例如我們有接到非營利組織工作者反應職場並沒有配給口罩,但原先安排的家庭訪問或需接觸到人群的活動仍然必須執行,幾塊錢的口罩負擔可能不要緊,但是工作者暴露在染疫風險之下,是不可以的。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因此,若為工作所必須,雇主應該要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或措施,在疫情之下特別是需要口罩、酒精、額溫槍等防疫工具,否則可以依法進行職安勞動檢查,若違法情形屬實將依法開罰。

NGO工作者不該是特例,勞權必須一視同仁

2017年,台灣在勞基法修法之後,媒體開始報導許多雇主抱怨一例一休帶來的問題,有許多非營利組織(特別是社福團體)跳出來抱怨說一例一休使得原本的機制完全崩潰,甚至在2017年3月社福總盟與立委吳玉琴共同召開記者會,談社福團體有其特性,會跟勞基法有所衝突,應該要有解套的方式。無獨有偶的是,當時在基督教論壇報,也有社福宗教團體以「服事精神」來批判世俗法律如何傷害了社福團體的善美之心(就跟原住民團體不需要遵守漢人的勞基法?)。

今年(2020年)我們受到台灣青年基金會的邀稿,在刊物「溫度[5]」投稿 《常常只賺到理想:在非營利組織工作的人》,討論非營利組織工作者在自己的理想之餘,面對職場勞動條件不如預期的挫折,以及非營利組織對社會有貢獻,就也應該要面對自己受雇員工的勞動條件。對非營利組織者來說,這不只是一份實踐理想的工作,也該要是一份有合理職涯發展、能夠養活自己,甚至養活家人的工作,只是這樣而已。

在今年的會員大會(8月22日)召開之前,高雄社工工會踢爆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回捐事件,組織在發放薪水的時候會塞小紙條要求員工回捐,員工迫於生計通常會按照要求自行匯款回組織。對於這些不樂之捐協會是否會退還,高雄市社會局是否會祭出更嚴格的審查規範避免再次發生,或是要如何避免類似情形,目前還沒有一個具體結果,請跟我們一起持續關注後續的發展。

當然,不樂之捐(回捐)可以主張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並要求撤銷,或權利尚未移轉要求撤銷贈與。但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早已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且《公益勸募條例》第14條「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也規定不能強迫捐款,因此不樂之捐(回捐)是絕對違法的事情。如果有發生類似的事情,歡迎向工會幹部申訴,讓工會替你撐腰,一起處理問題。

[1]「功德無量獎」:老闆:我都把你們當自己家人,你怎麼會和家人計較這麼多呢?要共體時艱!
[2]「是在哈囉獎」:「計畫書就跟我們的內衣褲一樣,你會拿你的內衣褲給別人看嗎?」
[3]「政治正確獎」:「我們是原住民的組織,勞基法是漢人訂的,怎麼會知道我們原住民的需要,要我們組織遵守勞基法是沒有道理的。」
[4]「慣氣外露獎」:因為員工有用辦公室,所以回捐是應該。
[5] 溫度 Vol.57勞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