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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修補法律漏洞,維護勞工生命安全 強制規定漁船勞動者穿著救生衣

2019-08-29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時間:2019年8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勞動部(台北市館前路77號)

一個月內接連兩艘漁船遭撞,15人失蹤

宜蘭籍漁船全億財1號,原預計8月4日返回漁港,直到8月6日尚未回港,在頭城外海時突然從雷達螢幕消失。當天晚上來自日本保安廳消息,在釣魚台北方約24浬處發現可疑殘骸,救生衣標示「永再富」也就是全億財1號漁船舊船名,因此,研判應是全億財1號漁船殘骸。船上一名台籍船長及5名印尼籍漁工,全數失蹤。

蘇澳籍鮪釣漁船「進隆泰6號」8月18日於太平洋公海失聯,8月23日發現疑似該船殘骸及漂浮物,經協調失聯地點附近作業之我國籍4艘友船協助指認殘骸為該船,研判該船遭到碰撞;船上有1名台籍船長,1名大陸漁工及7名印尼籍漁工, 9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躲過職業傷害,卻躲不過落海失蹤劫數

印尼籍漁工Taolani來台工作四個月,期間轉換雇主到全億財1號漁船工作,今(108)年7月份在船上工作時,因職災左手無名指第一節半截手指頭遭截斷,送往醫院縫合治療,雖然醫生囑咐必須休息3星期,不能碰水,但船長要求他上船繼續工作,用一隻手也能做事。

經工會秘書長聯絡勞動部協助,向1955申訴專線投訴後,已向雇主請假,並取回健保卡和居留證等證件。

8月7日接獲Taolani友人電話告知,Taolani工作的船隻遭撞斷,船上人員全數失蹤,經詢問仲介及宜蘭勞工處,確定他在失蹤者名單中。

禁止漁工作業時穿著救生衣的理由

雖然船上備有救生衣,卻只是為了應付勞動檢查之用,長期以來海上作業勞工,都被禁止在工作時穿著救生衣,理由是保麗龍材質救生衣,會妨礙工作速度、影響漁獲量。

事前未做預防,事後究責為時已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署進行漁船安全設施檢查時,即使都已完備,但船隻行駛出港後是否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就無從確認,必須等到發生事故後,才得以追究責任。公部門就雇主是否使勞工穿著救生衣這部分只是以宣導、道德勸說方式,希望船東能因勞工有落水之虞,而使其穿著救生衣。

主要訴求:
1.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漁船作業的勞工制定規範,要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安全設備,不得以妨礙作業、影響漁獲為由,禁止勞工穿著救生衣。
2.設置多語免費付費檢舉專線,隨時受理漁工檢舉雇主未依法執行之情事個案。

明細:

日期:
2019-08-29
時間: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地點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