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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關於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理由 台灣陪審團協會聲明

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近期關於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事由,陪審團協會支持刪除此項事由,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捍衛司法正義與人權。歡迎大家參酌以下聲明內容: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將「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列為羈押理由,長期以來備受批評。此一事由過於抽象、主觀,往往僅憑檢方推測即可成立,辯護人幾乎無從抗辯,形同「莫須有」,嚴重違反無罪推定、法律明確性與人身自由保障。

審前羈押,就是在被告未經審判判決有罪之前,就預先懲罰的危害人權制度,是一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方式,法制上必須嚴格限制。但是,台灣現狀卻是把嚴格例外不得已的制度,于以常態化,尤其是政治性被告更形嚴重。實不可取。

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並未將「串證之虞」直接作為羈押理由。
美、英各國,審前羈押並未以「串證」為羈押理由。

審前羈押通常只有在「危害社區」之情形,例如:繼續再犯、或恐嚇告訴人或證人,或煙滅證據。
另外一個理由,就是逃亡。

歐洲國家也只有像德國這種法制不發達國家容許「串證」例外情形,但必須有具體明確的事實基礎,且審查極為嚴格,比例上也只有5%左右,也非常態。
台灣現行規定相較之下過於寬鬆,極易造成濫用。

過去民進黨曾分別在2008年與2012年提過有關「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羈押理由修法草案,修法理由皆是以串證為由羈押被告有倒果為因,「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故應刪除本款羈押事由。

我們強調,推動改革應不分黨派,也非為特定個案護航,而是為保障所有國民免於不當羈押。政黨也不應昨是今非,因人而異,雙重標準。

今既然有立法院提案修法,即應把握改革契機,使台灣人權保障之路更進一步,並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確保台灣的民主自由。

因此,我們呼籲,應儘速刪除「串證之虞」的羈押理由,真正落實無罪推定,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捍衛司法正義與人權。將台灣的司法審判制度,走向更進一步。

台灣陪審團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