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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專教師評鑑20年 還在募款、招生換點數 呼籲修改《大學法》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專教師評鑑20 還在募款、招生換點數
呼籲修改《大學法》 終結失控的教師評鑑制度
以「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全面取代教師評鑑

2005年《大學法》修法後大專「教師評鑑」制度上路至今年即將滿20年。然而,大專教師評鑑制度在各大專院校的實際運作,非但與當年立法說明宣稱「基於學術責任與追求卓越」的目標相去甚遠[1],在各大專院院內,更是不斷看到以所謂「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名義,衍生出對大專教師各項多如牛毛、浮濫且完全不合理的要求,讓本應獨立自主進行學術活動的大專教師,陷入無止境的「集點」換取評鑑通過的惡夢。

事實上,高教工會早在2013年就已經針對當時上路還不到10年的大專教師評鑑,對大專教師進行大規模的意見調查,並對當時各校教師評鑑制度進行盤點與研究,發現教師評鑑制度在當年即已產生「校方胡作非為、教育部怠忽職守、教師淪為廉價勞工」的十大荒謬現象[2]。歸納問題包括了:一、教學與研究成為「集點數」的生存遊戲;二、不斷膨脹教師「業外」工作;三、淪為校方獨裁統治工具,迫使教師服從管理。

然而轉眼間十多年過去,高教工會重新檢視各大專校院內的教師評鑑制度發現,上述這些問題不但幾乎完全沒有任何改善,歷經了20年的運作,教師評鑑制度在許多大專校院更已經進一步突變成了一頭完全失控的「評鑑怪物」。

評鑑項目上百項 計分標準「萬言書」!

許多學校經年累月下來,已經發展出一套評鑑項目不斷擴張、計分標準越來越繁雜、越來越無所不包的評鑑體系。當高教工會近期檢視各校教師評鑑辦法、計分標準以及評鑑項目時驚覺:

許多學校被列入「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的評鑑項目,就動輒超過五、六十項以上,關於教師評鑑計分「效標」的規範動輒十數頁以上,甚至有學校的評鑑項目洋洋灑灑竟然列了超過130項(南華大學)!而有些學校對評鑑計分標準的文字規範,居然超過了一萬字,成了不折不扣的「評鑑萬言書」!(弘光科技大學)

足以顯見大專教師評鑑上路20年後遭到濫用的程度,早已和「追求(學術)卓越」毫無關連,而在多數學校演變成為以「評鑑」之名控制教師、消磨教師心智的行政管理工具與手段。

至於在被各校納入評鑑的計分項目中,同樣存在著大量顯不合理、扭曲大學精神的荒唐規定,舉例來說,以下這些評鑑與計分項目,包括了鼓勵教師放棄領取授課鐘點費換取評鑑分數、教師以募款多寡換取評鑑分數、迫使教師為獲取評鑑分數額外擔任「學生兼職保母」等等規定,都是目前實際且頻繁出現在許多大專校院的評鑑辦法當中:

  • 『教師未支領超授鐘點費鐘點,每未領1鐘點(換)30點』(中臺科技大學)
  • 『捐募款累計每學年每達1萬元得1分(最高50分)』(真理大學)
  • 『協助募款每5,000元(換)1分』(文化大學)
  • 『捐款或募款校院系發展金,每5,000元(換)2分』(南華大學)
  • 『儀器設備借用收入經費,每1萬元收入(換)6分』(南臺科技大學)
  • 『校外租屋學生每學期10次實地訪視或20次電話訪視(換)5分』(弘光科技大學)
  • 『繳交課堂點名記錄,不符合者扣分』(大葉大學、南華大學)

事實上,這些既不合理、更與「追求卓越」無關琳琅滿目、亂七八糟的教師評鑑項目,不僅存在於私立大專校院,當高教工會檢視公立學校的教師評鑑辦法時發現,即便是在國立大學,我們仍然可以看到諸如此類的相關規定,遍佈於各校的教師評鑑辦法當中,連「募款換取評鑑分數」的作法,在許多國立大專校院一樣普遍存在著。

而去年10月監察院公布最新的一份調查報告(113教調0043),其實也再次證實了現今大專教師評鑑的種種問題。然而遺憾的是,即便在監察院去年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大學評鑑諸多問題,同時並求主管機關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後,至今又已過了一年,仍未見主管機關教育部有任何回應。

「教師評鑑」從開始即是錯誤 砍掉重練才是出路

高教工會表示:實際上《大學法》在2005年修法引進大學教師評鑑制度時,臺灣的教師連組織、成立工會的權利都還沒有,修法過程中也因而也未能真正聽取、參考來自基層大專教師的普遍意見與想法。導致當年教育部以所謂「追求學術卓越」的名義為藉口,在《大學法》中強制引進教師評鑑制度,更嚴重的是還與大專教師的「升等、停聘、不續聘」直接連結,種下了此後20年充滿形式化、壓榨化、弊大於利的「評鑑惡果」。

高教工會在過去幾年陸續與各大學教師代表座談討論後,主張應儘速修改《大學法》終結當前的已經完全失控的教師評鑑制度,工會進一步主張,應修正以「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取代之,且應與升等、不續聘、懲戒等等不利對待脫鉤,而至多與正向有利效果之升等、長期聘任、獎勵做連結,使得大學教師能恢復獨立自主從事教學研究服務之知識分子角色

若大學教師有需要時,則仍可獲得學校提供專業發展支持。目前中小學已實施「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協助教師專業成長,而並未使用教師評鑑制度;大學教師比起中小學教師應更需強調教學研究之自律性,當有理由比照以「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取代教師評鑑制度。

工會也補充:倘若大學教師有「不適任」之情況,仍可比照中小學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基於陳情檢舉或各界觀察對疑似不適任教師由教評會進行輔導、改善、懲戒之程序,而毋須仰賴常態普遍性之教師評鑑。在工會過往的經驗中,教師評鑑制度實際上通常亦無法有效淘汰大學不適任教師,反而是使學校主管對教師因此擁有強烈之控制權力,而習於鑽營制度但教學研究不適任之教師往往卻仍能通過教師評鑑。

高教工會強調:值此《大學法》修法再次引起高教領域各界關注之際,呼籲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與社會各界共同支持推動修法,讓過去20年來已證明對學術發展與提昇教學品質毫無幫助,更嚴重干擾正常教學與研究、使高等教育陷入形式主義的作假風氣中的「大專教師評鑑制度」能夠真正走入歷史!

[1] 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51期,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民國94年10月3日)中,時任教育部長的杜正勝說明《大學法》修正要旨時所提及的修法重點,其中第六點為「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追求學術卓越」(頁40)。

[2] 見高教工會2013年5月28日新聞稿「揭露大學教師評鑑的十大荒謬現象! 校方胡作非為,教育部怠忽職守,教師淪為廉價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