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監督施政聯盟
來自全台多地的環保團體上午集結於行政院前舉辦記者會,針對近年的光電亂象發布十大訴求的聯合聲明,會後遞交予行政院及立法院三大黨團,並將持續以連署擴大社會響應,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務必於年底前完成修法,設立相關法規及審查程序,以環境保護、落實公民參與的精神來扭轉光電當前的負面形象,並呼籲綠能發展重點應放在屋頂光電與儲能系統,更應以政策環評盤點光電與環境衝突問題,才能推動良善合理的光電穩健發展。
行政院由林國良參議接下陳情書,並承諾二週內回覆,民眾黨團代表則到現場收陳情書。出席團體並於記者會後前往立法院,將陳情書送交給民進黨和國民黨黨團,訴請協助要求行政部門回應民間訴求。

近年地面型光電在國家全力衝刺之下衝突遍布:屏東石頭營、高雄大樹光電案引起在地居民抗爭,苗栗淺山光電破壞石虎棲地,屏東佳冬試驗計畫被颱風吹翻,一直到近日水庫設置光電等爭議,在在凸顯原被視為綠電指標的光電,因區位不當、破壞環境、影響生態而引發民意反彈的負面形象,核心問題在於開發程序缺乏嚴謹把關,包括界定「禁建區」以及「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等。聯合聲明之十大訴求:
- 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禁建,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環評
- 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禁建,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納入環評
- 山坡地應無條件納入環評(三級坡、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全面禁建)
- 水庫禁建,水面光電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 潮間帶禁建,海岸地區擴大環評納管
- 光電毀森林、都計保護區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 一般農業區2公頃以上環評納管(地目不變更者有條件除外)
- 應立法避免土地分割規避環評
- 屬試驗性計畫之光電設施,二公頃以上納入環評
- 十公頃以上光電應無條件環評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表示,國家公園、風景區、水庫區設置光電缺乏法規限制令人擔憂,光電板明顯會醜化觀光景觀、破壞生態,但目前國家公園是環評通過即可興建,而風景特定區、國家自然公園免環評,故應朝向「原則禁建,特例環評」,以屋頂和小型自用免環評為原則,以保護台灣生態與觀光價值。
莊傑任表示,水庫光電與水上光電在今年颱風造成嘉義新塭水上光電4成以上破損後,破損光電板沉入水下,出現將難以打撈清除的廢棄物清理問題,而日本千葉山倉水庫光電,在2019年因風引起火災,產生塑膠光電燃燒汙染及塑膠日曬粉化的問題,加上其所引起的景觀生態衝擊,在在彰顯水面型光電應無條件納入應環評項目。況且,水庫集水區作為民生飲用與灌溉用水,更不容一絲汙染可能,原則應全面禁建光電,基於工業水庫可能轉作民生水庫(如澄清湖),故工業用水庫也應比照禁建。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潮間帶是生物多樣性極為豐富,卻在開發壓力下高度脆弱的區域。太陽光電板的設置會遮蔽光線、影響藻類光合作用,成功大學與水試所的研究指出,遮蔽光線會使底棲生物多樣性下降,造成生態鏈失衡與生態功能受損。對候鳥而言,光電設施不僅壓縮覓食與棲息空間,更可能因反光誤判為水面,而發生碰撞風險。此外,潮間帶本身具有排洪、防洪與防災的重要功能,光電板會阻礙水流與排洪通道,增加內陸淹水風險。英國、荷蘭、美國與日本等國皆已將潮間帶列為高度生態敏感保護區,禁止或嚴格限制光電開發。禁設潮間帶光電並非反對綠能,而是為了確保綠能不以犧牲生態與公共安全為代價。
林政翰指出,超過兩公頃的大型光電開發往往會改變農地利用型態,影響土壤結構、水文排水與生態多樣性,另外會排擠農地資源,影響農作物生產及地景美觀。現行光電開發缺乏完整的資訊公開、公民參與機制,導致地方居民反彈與鄰避效應,因此我們要求補足一般農業區兩公頃以上應進行環評的漏洞,至於需要更貼近漁電農業實務的漁電共生及尚未上路的農電共生,則可有其他合適的審查機制。
高雄市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表示,以高雄大樹「和山光電」與馬頭山「信鼎光電」案場為例,設址在山坡保育地、活動斷層及高潛勢災害區,卻將山頭削平,導致地質脆弱且具水源涵養功能的山林坡地屢遭開發,嚴重威脅生態穩定與居民安全。
黃惠敏強調,政府應正視高風險區開發亂象,嚴格管制光電設置區位,全面禁止在山坡保育地區林業用地及三級坡以上地區設置光電設施,以防破壞植被、加劇土石流與坍塌風險,並避免棲地破碎化影響生物多樣性,而三級坡以下區域應納入環評,若放任以「較低風險」名義規避審查,恐忽視地質差異與集水特性,導致排水不良、泥流淤積與邊坡不穩,危及下游聚落安全。黃惠敏表示,以「國土安全優先」為原則,地質敏感區如活動斷層、山崩地滑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應全面禁建,如馬頭山一帶的泥岩惡地結構鬆散、排水性差,臺灣處在地震與豪雨頻繁的地區,設置大面積固定設施,可能在極端氣候或地震時,導致邊坡崩塌、地層滑移、土體液化,甚至引發連鎖性的坡地崩解,衝擊下游聚落與公共安全。唯有透過嚴格區位管制與修法,明確劃定禁區,方能保障山林安全與國土永續。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陳祺忠表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率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要求納入環評僅是保障民眾的知情權,以及光電開發造成的環境議題真的有被處理罷了,對於環境和人民來說是最卑微的要求。陳祺忠表示,試驗性光電計畫的目的是確認發電方式是否可行,並模擬各種情境下太陽能光電案場能否穩定發電20年,應該是小規模測試可行與否,但台灣屏東佳冬海上光電試驗計畫,卻是一個超大面積的試驗計畫,居然不用跑環評,政府還補助8600萬,簡直太離譜了!顯見環評給試驗計畫無上的授權完全不合理,因此二公頃以上光電場即應納入環評。陳祺忠表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是主要必須要保護的區位,不適合開發太陽光電,而第二級環境敏感區域則必須要納入環評,確立環境議題必須要到環評審查的原則。
監督施政聯盟研究員徐宛鈴表示,森林是萬物棲地,也保護水土、提供氧氣及降溫,是環境與土地的守護者,光電無法取代森林,但這幾年不論是花蓮鳳林1700公頃的毀林種電,還是屏東萬巒200公頃的毀林種電,都引起社會強烈反彈,而原條文竟將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就可免環評,眾所皆知,能源主管機關目標只有發電量,此條文等同於毀林種電免環評,因此應刪除「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的霸王條款,一律納入環評,而針對保安林或位於都市計畫的保護區,也應比照風力發電設置在保安林的規定,光電設置於此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徐宛鈴表示,無論光電場位在哪裡,一定規模以上勢必會對景觀環境造成影響,因此應新增規模十公頃以上案場應環評,又為避免業者透過分割土地規避環評,針對同地號、連續地號、相隔水圳馬路,只要距離500公尺以內面積應合併計算,達十公頃以上就得環評。
台灣護樹協會理事長張美惠表示,近年政府以「綠能轉型」為名,大量核准在山林、農地與水庫周邊設置光電板,導致森林遭砍、農地遭占、生態系統嚴重受損,以高雄大樹案為例,51 公頃陡峭山坡地遭業者砍伐樹木、削山填平後興建光電場,大雨後即發生大量土石流、距離村落僅百餘公尺,居民憂慮安全。張美惠強調,森林是水源的根、氣候的穩定器,也是野生動物的家,而農地則是糧食安全的基石,應禁止砍伐森林及農地轉作光電用地,若讓綠能建設凌駕於環境保育與糧食安全之上,台灣的永續發展將淪為空談。真正的綠能,應建立在節能、屋頂型光電與已開發地再利用的基礎上,而非對自然山林與耕地的再次剝奪,政府不應以「減碳」之名行「毀地」之實,制定明確法令,禁止在森林與農地設置光電設施,讓台灣的能源轉型回歸生態正義與土地倫理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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